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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21:15:52瀏覽839|回應0|推薦1 | |
【記者祁容玉/苑裡報導】苗栗縣苑裡鎮公有零售市場攤商投訴本報,今年續簽的租約出現「連續休業7天回收攤位、不得轉讓」等不合理條件,罔顧攤商權益,苑裡鎮公所建設課長鄭泉奇回應,合約都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制訂,盼攤商早日成立自治會,有溝通管道。 「以後出國、生病住院,都要跟公所報備嗎?」1名賣衣服的攤商說,新契約的第二條寫著連續超過7天、或每月累積超過14天未營業就收回攤位,有特殊原因要提出書面申請,十分不便,攤商質疑「又不是沒繳租金,為何不能歇業?」 另一名雜貨店老闆抱怨,20多年前花500萬元買下店面,新合約第五條寫著攤位不得轉讓,如果未來他無法經營又不能轉賣,歇業超過14天就只能眼巴巴讓鎮公所收回攤位,另有攤商質疑公所是因為市場改建協調不成,才採用新合約對攤商施壓。 鄭泉奇說,新合約條款依照民國96年公布的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訂立,原條例的轉讓規定需要縣府配套措施,並由市場自治組織認定,苑裡鎮公有市場的攤商遲遲未組織自治會,公所才暫不開放轉讓。 鄭泉奇也說,沒有自治會,公所協商市場改建的過程缺乏對話窗口,雖獲得多數攤商贊成,但少數不願同意,經費補助申請困難。 他理解攤商擔心改建後可能生意更差,不過公所有完善計畫,未來將更積極與攤商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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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