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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4 00:07:41瀏覽433|回應0|推薦16 | |
台灣軍人監獄(函) 中華民國四九年壹月拾貳日 事由: 為受刑人姜民權乙名奉准減刑請惠予依法裁定由 受文者:警備總司令部 抄送副本單位: 國防部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 一、查受刑人姜民權(化名藍天)犯幫助將軍事上祕密之圖表 交付叛徒罪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 於四十二年二月三日送監執行,至四十四年三月十日由本監 轉移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寄禁,因該犯在寄押期間表現良好, 並先後協助偵辦匪嫌案數起,成績優異,呈奉國防部(48)謹勤 字第二二零三號令轉奉 總統核定四十八年年十一月十八日(48)台統字第零八零八號代電 核准減刑二分之一在案。 二、茲隨文檢附該姜民權身份簿乙本,減刑証明書乙份,敬請依法辦理 裁定,並請於辦畢後連同原附件一併擲監,以便辦理刑滿開釋。 三、本件副本抄呈 國防部並送司法行政部調查局 監獄長陸軍上校李正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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