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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之程序瑕疵
2024/08/19 18:01:06瀏覽164|回應0|推薦28
「保全證據」之程序瑕疵
匿名參與者(20230826)
看著這張中檢的新聞稿,看看其中貓溺為何?檢、警是否有刑案現場「保全證據」之程序瑕疵?
1.為何賴小弟5月4日死後,警方未拉封鎖線?又遲於5月5日才報檢方相驗?報導中許律師指出,案發5月4日當天中午12時,馳抵現場的警察,進入下男住處10樓查看,但並未蒐證,下午4時警方也一度進入現場,卻遲至翌日(5日)下午5時,檢察官介入指揮偵辦之後,才進行相關採證,「我們是比較不能接受」。
另外,許律師舉例說,蝦男宣稱自己與賴生同婚之後,返回蝦男住處,兩人喝啤酒,但啤酒罐卻是5日下午才扣押,距離案發時間超過30小時,「他很懷疑到隔天才扣押啤酒罐,是否還能找出什麼東西(生物跡證)」。

2.被告第一次被檢方訊問完畢,檢方認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這是檢方首度公開的表示,不知為何最後仍以事證不足,殺人罪不予以起訴呢?

參考資料:
在訴訟的進行中,最重要的就是證據的有無,刑事訴訟就採取「證據裁判主義」,犯罪事實必須要依照證據來認定,沒有證據則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如果只有證人可以證明對方犯罪,是沒有辦法讓其伏法的。

因此,證據的重要性可見一斑,蒐集證據並非難事,但是證據的保全卻困難重重,因為犯罪者可能會覬覦那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想要毀屍滅跡者,自然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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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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