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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開庭皆去旁聽的熱心人
2024/07/30 12:22:49瀏覽131|回應0|推薦12
謝雪珠(2024年6月1日星期六) (每次開庭皆去旁聽的熱心人)


1、故有無確認利益,依上述最高法院的見解,是以「原告」的主觀意見 ,非以被告律師或法官的主觀意見,所以法官若對確認利益之有無,有不明時,應先請原告補正(或補充說明)。
2、賴裕明僅是一個高三學生,112.5.4早上被夏男帶出門時,根本連要結婚及自殺的念頭都沒有。出門僅數小時,卻莫名其妙被帶去登記結婚及死亡。賴裕明顯然是受被告詐騙才去登記結婚及被謀財害命而死。所以此種結婚當然自始無效。但夏男在刑事庭皆主張2人為合意結婚(即主張婚姻有效);及被告夏男之父也藉口繼承人未明,拒絕歸還30筆不動產權狀給唯一繼承人原告。所以原告私法上之地位,即因賴裕明與被告的同婚法律關係不明確,而有受侵害的危險及處於不安之狀態。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是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所以原告當然有確認利益。
三、賴裕明已死,與被告的婚姻關係雖屬消滅,惟此種婚姻關係之消滅,與確認同婚關係無效或不成立,並非相同意義。
1、確認同婚關係無效或不成立,此種登記結婚為自始無效,被告並不能取得賴裕明配偶的繼承權,及原告與被告也無任何姻親關係。
2、而若配偶之一方死亡,此種婚姻關係雖屬消滅,但被告(存活配偶)與死者血親(原告)之姻親關係,並不消滅。又此種婚姻關係之消滅,被告仍有賴裕明配偶的繼承權,所以兩者意義並不相同。故賴裕明雖然已死,原告仍必須提確認婚姻無效或不成立之訴訟,才能確保原告法律上的地位與權利,不受被告侵害,所以本件當然有確認利益。(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496 號、98 年度台上字第 32 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12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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