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 10天內, 連摔兩跤, 第一次幸虧有位太太緊挨在側, 用力扶住我. 第二次, 下公車, 哇, 摔下來, 也幸虧有位小哥趕緊扶住, 我只右膝著地, 但也險極 + 疼極!
難怪我不願出門, 出門就有危險, 過去三次大摔, 摔到路人叫救護車, 致使我心理上極度不願出門了.
妳好啊, 是那位說壞客家房客串連大樓警衛和總幹事, 一起霸凌妳的嗎? 我跟妳講, 唉, 你們這些溫柔的羔羊, 有沒有仔細檢討, 你們為什麼要容許這些混帳豺狼欺負你們嗎? 妳這案子, 在我眼中, 要解決簡單的很啊! 他們很明顯地犯法了, 妳難道不會以訟止欺嗎? 並不一定要訟, 但很冷靜很理智地, 向他們展示他們違法之處, 小心說話不可違法, 不可罵人, 不可毀謗, 不可恐嚇 (雖實質在恐嚇那些恐嚇妳的人), 告訴他們他們犯了法, 明明白白的強制罪呀, 還有詐欺, 還可能有其他.
誰說租約必須公證才有效? 說這個, 便是詐欺+恐嚇, 以達到強制的結果: 強制妳無法屐行租約. 公證的好處是對方若不履約, 可以立刻持公證的租約去法院申請強制履約, 不必打民事官司了, 然而無公證的合法租約仍可經過民事訴訟去強制對方履約, 屆時更可包括民事賠償.
另外, 連管委會一便告, 嘴裏說, 指出違法, 並不一定告. 完全可以告的, 告管委會 (刑事要告法人兼自然人主委) 不是誣告, 因為妳有理由去告 -- 明明根本不涉及管委會, 管委會卻插手房東與房客的租約, 警衛與總幹事的行為代表管委會, 這表示什麼? 妳不可指出紅包, 但不用指出, 這表示管委會收了房客的好處, 或兩者有人情關係. 無論如何, 管委會只要插手就必然有罪責嫌疑. 在我看來, 實情可能是管委會並不知情, 可能僅為警衛和總幹事個人行為 -- 但, 即使為個人行為, 管委會必然驚慌震怒, 那當然會洩憤到警衛與總幹事身上. 如此一來, 造成他們內訌, 也報一箭之仇, 更讓客家房客反過來被敵視了.
哎呀, 我本來要走, 今天坐著極不舒服, 痛啊, 必須躺下來. 明天努力出門!
好想罵賴清德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