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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馬蹄兄的大陸看守所歷險歸來記
2012/03/10 07:55:32瀏覽5865|回應63|推薦151

馬蹄兄發表一系列文章記述他被關在大陸廈門看守所的經歷,詳見清網行動展開,嚴冬來臨看守所裡的三餐第八個小時第一口自由的空氣賭一把吧,取保候審死刑犯的最後願望諸文。

馬蹄兄說,大陸的看守所是介於 "人界" 與 "鬼界" 的灰色地帶,身處其中,你就不能算個人,也不能算個鬼,並且在大陸的看守所呆 35 天,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音訊全無。小肉球看了諸篇文章,相當震撼,真是無妄之災啊,飛來橫禍啊!

經過

2011年3月,馬蹄在廈門接受廈門友人餽贈四幅水墨,帶回台北。根據馬蹄,曾找專家鑑定,四幅畫總值 2600 人民幣。

馬蹄渾然不知,此友人向廈門公安局控訴馬蹄竊走他價值150萬人民幣的四幅畫,公安局立案調查,卻一直沒有通知被告馬蹄,以致馬蹄不知他被視為重大經濟犯。

大陸公安部去年六月展開全面追緝「網上在逃的合同詐騙、職務侵佔、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人員」 (來源:公安部網站),馬蹄不知道他已被列為「在逃嫌犯」,去年11月訪遊大陸深圳,下榻酒店上網玩電腦 [按: 感謝馬蹄兄指正, 並非因上網被網警搜尋比對而出, 係住宿酒店將住宿名單通報當地派出所, 派出所比對在逃名單], 2011/11/12 晚上在酒店被執行大陸清網行動的公安(一名制服+兩名便衣)逮捕,從深圳押解回廈門看守所。

馬蹄兄曾作三份筆錄,俱否認犯罪,公安不接受,說水墨畫若屬餽贈,必須有人證(在場第三人)或物證(字條)。馬蹄呆在看守所的35天期間 「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

後來,馬蹄認罪,認罪以後才以 2000 元人民幣交保候審。2011/12/16 出看守所重獲自由,2011/12/20 開簡易庭,法官判決釋放,不用拘役,只須付 5000 人民幣罰金 [按:上句感謝馬蹄兄指正],但馬蹄說「35天的看守所生活似乎一下子讓我老了20歲」。

感想

根據馬蹄兄這一系列文章,小肉球有所思:

*大陸公安隨便抓人,有人挨告,公安不通知被告,就去抓被告。

*這人被抓後關在看守所裡,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在美國,在台灣,任何人被警察抓,有權打至少一通電話!小肉球就去過土城看守所,陪愛心媽媽去探望她的家人。

*在大陸看守所,沒有罪也一定必須認罪,否則無法交保。

*大陸看守所的伙食超差,以稀飯鹹菜為主食,湯湯水水,「份量很足,食物不夠,只好自己掏錢訂購...三餐沒多少營養」...「某資深牢友說,國家規定每人每月200元人民幣,但以我們吃到的三餐來看,這中間的問題似乎不小」。

*大陸公安很亂來,馬蹄被關進看守所,隨身物品由警方保管,他的手機儲值被警官打國際長途打到爆。

*大陸看守所似乎缺乏完善醫療,馬蹄在勞動時傷到腳板,似乎沒受到妥善醫療。

疑問

小肉球也有所疑:

(一) 割雞焉用牛刀? 小肉球查了大陸「清網行動」的地方績效,抓到的多是小罪犯,例如被拿來做範例的明建章只偷了 7000 元人民幣.

(二) 美國的竊盜罪分 grand theft (重竊盜罪) 和 petty theft (輕竊盜罪),前者的價值金額須超過 US$1000、得處一年以下徒刑,後者價值少於1000美元、得處罰鍰暨/或六月以下監禁。 

馬蹄兄所涉四幅水墨畫,原告稱價值150萬人民幣,馬蹄兄說在大陸是 「一萬元盜竊關一年, 廿萬元關廿年」,150萬人民幣算重竊盜罪了,但--->

(三) 馬蹄兄的大陸友人 (原告) 在廈門向公安局指控馬蹄兄竊走四幅水墨畫,被帶回台北,總價150萬人民幣,馬蹄兄在http://blog.udn.com/eplus1997/6180934 說公安局馬上立案調查。

這裡有一個最大不通的地方: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complainant, 意即 「原告指控被告,原告必須擔負指控罪名成立與否的證明責任」,此為全球各地法律的最基本原則。

這名原告去告馬蹄偷竊,那麼,他必須向公安局證明馬蹄的 "竊盜" 的行為: when, where, who, how, what;他還必須證明他的損失,亦即四幅畫確實價值150萬,他口說無憑,他證明其價值才合乎重竊盜罪,哪能夠原告信口開河一個天價,公安就接受重竊盜罪罪名。

大陸公安反而要求馬蹄提出餽贈的人證(在場第三人)或物證(字條),是搞反了,應該是那名廈門友人證明馬蹄的偷竊行為與被竊物的價值。

按照馬蹄兄所云,馬蹄曾請專家鑑定四幅畫總共只值2600人民幣。原告向公安提告時,陳述四幅畫價值150萬人民幣,原告控告時可曾提附專家的鑑定書?

舉例來說,張三與李四交惡,想栽贓李四,張三跑到公安局誣告李四偷走他價值一億人民幣的個人財物,而大陸的公安,任憑任何人告狀,只要有告必抓人關人,按照馬蹄所云,大陸公安局就憑著一造之辭,可以任意拘捕李四嗎?

一旦被關進看守所,就非認罪不可,馬蹄兄說看守所裡有人不認罪,被關到 9 年或 11 年。

以致馬蹄兄一生清名留下他親口認罪的污點:在 2011/12/16,他必須作一份最後的筆錄,編造他的偷竊經過:「偷了畫後, 心虛, 匆忙搭的士離去, 我看那些畫價值不菲, 起了貪念, 因此動手偷竊 」。

小肉球實在不明白,一個人的清名是那個人的生命,怎麼可以認罪呢?沒做就是沒做,對不對?

(四) 馬蹄兄說,大陸公安於其陸友去年在廈門提告,以迄馬蹄兄在深圳被捕,在這段期間始終沒通知馬蹄兄,以致他變成大陸網上在逃罪犯仍渾然不知。

那麼, 大陸情況是這樣的:

在中國大陸,任何人都可以上公安局控告任何人,公安局不會通知被告,公安局直接拘捕被告,直接把被告塞進看守所,被告一進看守所就只有認罪的選擇,縱然大陸法律規定被告待在看守所不得超過38天的期限,但是由於大陸的公安不願承認抓錯人,被告在看守所裡如果不認罪會被 "晾著",根據馬蹄在廈門看守所之目睹經歷,有人就被 "晾" 到 9年,或甚至 11 年。 

(五) 小肉球猜,馬蹄兄在被關 35 天期間,在台家人不可能不知,必然到處奔走,用上所有的人脈關係,以致開庭時法官只判5000人民幣罰金。因此,馬蹄兄說:

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

會不會誇張了一點?看守所仍准許通知家人?

(六) 大陸司法在搞什麼玩意兒嘛!犯罪沒罪,招認有理!

*重大竊犯,150萬人民幣的文物,又抓又關。
*竊犯認罪。
*只要認罪,重大盜竊罪=當庭開釋,不用拘役,只付 5000 人民幣罰金。

小肉球還有很多疑問,包括馬蹄兄為何不請律師,深圳和廈門不是小城市,城裡應該有很多律師,還有----那位廈門朋友明明誣告,為什麼不反控那位廈門朋友誣告。樑子應該找回來,哪能夠如此輕易放過誣告的人。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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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atball2&aid=61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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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鷹姐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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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蹄文中已說明
2012/03/10 09:04

律師只是幫他傳達訊息給家人與告知大陸的法規,刑期,對實質案情並沒有什麼幫忙

還有,

誣告是看每個人的個性,不見得每個人都會追根就抵,

如我,就是生氣,生完氣就算了

不想浪費時間在不對的人身上,即使一秒鐘也多餘。

更何況是在大陸,你一個異鄉客如何打官司?

租旅館作長期抗戰,等著法院傳訊嗎?

大陸本地人申冤的下場如何?君不見許多上京申冤,最後家人只見屍體。

以為大陸已文明了嗎?連律師都不見得能夠對抗

不然大陸為什麼有那麼多維權律師身陷囹圄?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0 11:21 回覆:

葉先生是馬蹄兄的律師嗎?  小肉球不知道, 俺只看了正文, 沒看文章回應, 文章回應提到馬蹄兄有律師嗎?  

大老鷹姐姐說 "律師只是幫他傳達訊息給家人與告知大陸的法規,刑期,對實質案情並沒有什麼幫忙" -- 哎喲喂, 小肉球和您的看法不一樣, 俺委實不知道鷹姐在講什麼, 除非您認為客戶付錢雇律師, 在大陸, 大陸的律師只做那些事:

(一) 在中國大陸, 沒有律師, 被告受到監禁, 就無法傳訊給家人?

(二) 在中國大陸, 所有律師的功用只在告知被告中國大陸的法條和刑期?  任何人 google 一下, 中國大陸沒法 google 也有百度, 怎麼著,  還需要律師去告知法條和刑期?

(三) 在中國大陸, 雇律師倘若如您說 "對實質案情沒有什麼幫忙", 那麼, 大陸的律師就全都是廢物. 

至於反告對方誣告:

(一) 也許鷹姐說的對, "誣告是看每個人的個性,不見得每個人都會追根就抵",尤其鷹姐說 "如我,就是生氣,生完氣就算了, 不想浪費時間在不對的人身上,即使一秒鐘也多餘", 那麼, 鷹姐如此大度, 請別對這紅塵生任何氣了, 不要有任何動作了.

(二) 您說 "更何況是在大陸,你一個異鄉客如何打官司?"

小肉球不同意您.  這是人格問題.

不管身在何處, 一個人的清譽不可以被誣蔑.  沒犯的罪行, 不管銼骨揚灰, 沒犯就是沒犯.

因此, 豈可隨便認罪, 殺了小肉球, 沒犯就是沒犯!

在 2011/12/16,馬蹄兄為離開看守所必須作一份最後的筆錄,編造他的偷竊經過:「偷了畫後, 心虛, 匆忙搭的士離去, 我看那些畫價值不菲, 起了貪念, 因此動手偷竊 」。

這是 on the public record 的事, 往後, 兩岸會統一, 子子孫孫揹著這個祖先的罪名.  人言的傳聞會湮滅或模糊, 但官方紀錄會存在.

打死小肉球, 沒做的就沒做, 並且俺不會身後留下任何污名.  假如倒楣來了橫禍, 對不起, 是非對錯不可顛倒.

鷹姐說 "大陸本地人申冤的下場如何?君不見許多上京申冤,最後家人只見屍體", 您是指上訪的大陸人民, 但馬蹄兄是 "台胞", 就算大陸人民去上訪, 上訪者是原告, 馬蹄兄是被告, 性質不一樣.

鷹姐說 "以為大陸已文明了嗎?連律師都不見得能夠對抗 不然大陸為什麼有那麼多維權律師身陷囹圄?" -- 同意.  嘻嘻.

不過, 俺決不會認沒做過的罪, 免得不知多少年後, 俺那堆甥姪要競選什麼, 被挖出來俺做過什麼歹事.  想想吧, 俺擅查資料, 每碰到多少年前的官方紀錄會比較相信.


東村Jame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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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2012/03/10 08:27

難怪這麼就沒看到他PO文。

真嚇人哪﹐怎麼會沒有律師。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0 10:48 回覆:

小肉球很久以前就喜歡看馬蹄兄的大陸遊記, 剛開始, 俺比較生嫩一點, 問他這種大陸自由行會不會為他惹上麻煩. 

他的旅遊作品很 "草根", 小肉球喜歡鄉土味的東西.  沒想到馬蹄兄的牢獄之災並非出自他那些俺喜歡的作品, 原來是在俺看來無聊的藝術品收藏 (別生氣, 小肉球百分之百草根, 最愛普羅大眾風土文化, 俺已經演變到對所謂 elitism 或 Brahminism 都一哂視之了.

此案引起小肉球對大陸司法的興趣, 俺拒絕申請台胞證赴陸, 馬蹄兄的慘痛經歷讓小肉球管窺大陸司法.  這是他歷劫歸來的第一手資料, 小肉球非常同理, 想釐清一些疑點.

普民面對大陸司法體制, 是什麼樣.

俺也納悶, 應該可以請律師呀!  文中的葉先生不知道是友人兼老廈門通, 或律師.

 


溫哥華 千里傳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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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訊全無?
2012/03/10 08:20

在『死刑犯的最後願望』一文中提到:

在家人和有關單位的戮力營救。。。

家人寄來的2000元人民幣。。。

馬蹄兄的家人應該是知道他的遭難與去處

Amy


[溫哥華 千里傳音]
[AVの館:電老大]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0 10:34 回覆:

Amy 提到的 "在家人和有關單位的戮力營救 ... 家人寄來的2000元人民幣",  小肉球全看到了, 但 35 天內 "沒有連繫, 音訊全無", 也是馬蹄兄諸文中的話.

俺今晨看他文看三遍, 才寫此文.

那麼, 葉先生就是關鍵傳話人了, 一直在找葉先生身份 (俺沒看諸文的文章回應, 只看正文), 以為他是律師或友人, 肯定是葉先生傳話的.

幸虧有葉先生.  俺不清楚馬蹄狀況, 不知在廈門有是否置產或租屋有住處, 或夫人是否也在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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