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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0 07:55:32瀏覽5865|回應63|推薦151 | |
馬蹄兄發表一系列文章記述他被關在大陸廈門看守所的經歷,詳見清網行動展開,嚴冬來臨、看守所裡的三餐、第八個小時、第一口自由的空氣、賭一把吧,取保候審、死刑犯的最後願望諸文。 馬蹄兄說,大陸的看守所是介於 "人界" 與 "鬼界" 的灰色地帶,身處其中,你就不能算個人,也不能算個鬼,並且在大陸的看守所呆 35 天,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音訊全無。小肉球看了諸篇文章,相當震撼,真是無妄之災啊,飛來橫禍啊! 經過 2011年3月,馬蹄在廈門接受廈門友人餽贈四幅水墨,帶回台北。根據馬蹄,曾找專家鑑定,四幅畫總值 2600 人民幣。 馬蹄渾然不知,此友人向廈門公安局控訴馬蹄竊走他價值150萬人民幣的四幅畫,公安局立案調查,卻一直沒有通知被告馬蹄,以致馬蹄不知他被視為重大經濟犯。 大陸公安部去年六月展開全面追緝「網上在逃的合同詐騙、職務侵佔、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人員」 (來源:公安部網站),馬蹄不知道他已被列為「在逃嫌犯」,去年11月訪遊大陸深圳,下榻酒店上網玩電腦 [按: 感謝馬蹄兄指正, 並非因上網被網警搜尋比對而出, 係住宿酒店將住宿名單通報當地派出所, 派出所比對在逃名單], 2011/11/12 晚上在酒店被執行大陸清網行動的公安(一名制服+兩名便衣)逮捕,從深圳押解回廈門看守所。 馬蹄兄曾作三份筆錄,俱否認犯罪,公安不接受,說水墨畫若屬餽贈,必須有人證(在場第三人)或物證(字條)。馬蹄呆在看守所的35天期間 「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 後來,馬蹄認罪,認罪以後才以 2000 元人民幣交保候審。2011/12/16 出看守所重獲自由,2011/12/20 開簡易庭,法官判決釋放,不用拘役,只須付 5000 人民幣罰金 [按:上句感謝馬蹄兄指正],但馬蹄說「35天的看守所生活似乎一下子讓我老了20歲」。 感想 根據馬蹄兄這一系列文章,小肉球有所思: *大陸公安隨便抓人,有人挨告,公安不通知被告,就去抓被告。 *這人被抓後關在看守所裡,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在美國,在台灣,任何人被警察抓,有權打至少一通電話!小肉球就去過土城看守所,陪愛心媽媽去探望她的家人。 *在大陸看守所,沒有罪也一定必須認罪,否則無法交保。 *大陸看守所的伙食超差,以稀飯鹹菜為主食,湯湯水水,「份量很足,食物不夠,只好自己掏錢訂購...三餐沒多少營養」...「某資深牢友說,國家規定每人每月200元人民幣,但以我們吃到的三餐來看,這中間的問題似乎不小」。 *大陸公安很亂來,馬蹄被關進看守所,隨身物品由警方保管,他的手機儲值被警官打國際長途打到爆。 *大陸看守所似乎缺乏完善醫療,馬蹄在勞動時傷到腳板,似乎沒受到妥善醫療。 疑問 小肉球也有所疑: (一) 割雞焉用牛刀? 小肉球查了大陸「清網行動」的地方績效,抓到的多是小罪犯,例如被拿來做範例的明建章只偷了 7000 元人民幣. (二) 美國的竊盜罪分 grand theft (重竊盜罪) 和 petty theft (輕竊盜罪),前者的價值金額須超過 US$1000、得處一年以下徒刑,後者價值少於1000美元、得處罰鍰暨/或六月以下監禁。 馬蹄兄所涉四幅水墨畫,原告稱價值150萬人民幣,馬蹄兄說在大陸是 「一萬元盜竊關一年, 廿萬元關廿年」,150萬人民幣算重竊盜罪了,但---> (三) 馬蹄兄的大陸友人 (原告) 在廈門向公安局指控馬蹄兄竊走四幅水墨畫,被帶回台北,總價150萬人民幣,馬蹄兄在http://blog.udn.com/eplus1997/6180934 說公安局馬上立案調查。 這裡有一個最大不通的地方: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complainant, 意即 「原告指控被告,原告必須擔負指控罪名成立與否的證明責任」,此為全球各地法律的最基本原則。 這名原告去告馬蹄偷竊,那麼,他必須向公安局證明馬蹄的 "竊盜" 的行為: when, where, who, how, what;他還必須證明他的損失,亦即四幅畫確實價值150萬,他口說無憑,他證明其價值才合乎重竊盜罪,哪能夠原告信口開河一個天價,公安就接受重竊盜罪罪名。 大陸公安反而要求馬蹄提出餽贈的人證(在場第三人)或物證(字條),是搞反了,應該是那名廈門友人證明馬蹄的偷竊行為與被竊物的價值。 按照馬蹄兄所云,馬蹄曾請專家鑑定四幅畫總共只值2600人民幣。原告向公安提告時,陳述四幅畫價值150萬人民幣,原告控告時可曾提附專家的鑑定書? 舉例來說,張三與李四交惡,想栽贓李四,張三跑到公安局誣告李四偷走他價值一億人民幣的個人財物,而大陸的公安,任憑任何人告狀,只要有告必抓人關人,按照馬蹄所云,大陸公安局就憑著一造之辭,可以任意拘捕李四嗎? 一旦被關進看守所,就非認罪不可,馬蹄兄說看守所裡有人不認罪,被關到 9 年或 11 年。 以致馬蹄兄一生清名留下他親口認罪的污點:在 2011/12/16,他必須作一份最後的筆錄,編造他的偷竊經過:「偷了畫後, 心虛, 匆忙搭的士離去, 我看那些畫價值不菲, 起了貪念, 因此動手偷竊 」。 小肉球實在不明白,一個人的清名是那個人的生命,怎麼可以認罪呢?沒做就是沒做,對不對? (四) 馬蹄兄說,大陸公安於其陸友去年在廈門提告,以迄馬蹄兄在深圳被捕,在這段期間始終沒通知馬蹄兄,以致他變成大陸網上在逃罪犯仍渾然不知。 那麼, 大陸情況是這樣的: 在中國大陸,任何人都可以上公安局控告任何人,公安局不會通知被告,公安局直接拘捕被告,直接把被告塞進看守所,被告一進看守所就只有認罪的選擇,縱然大陸法律規定被告待在看守所不得超過38天的期限,但是由於大陸的公安不願承認抓錯人,被告在看守所裡如果不認罪會被 "晾著",根據馬蹄在廈門看守所之目睹經歷,有人就被 "晾" 到 9年,或甚至 11 年。 (五) 小肉球猜,馬蹄兄在被關 35 天期間,在台家人不可能不知,必然到處奔走,用上所有的人脈關係,以致開庭時法官只判5000人民幣罰金。因此,馬蹄兄說: 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 會不會誇張了一點?看守所仍准許通知家人? (六) 大陸司法在搞什麼玩意兒嘛!犯罪沒罪,招認有理! *重大竊犯,150萬人民幣的文物,又抓又關。 小肉球還有很多疑問,包括馬蹄兄為何不請律師,深圳和廈門不是小城市,城裡應該有很多律師,還有----那位廈門朋友明明誣告,為什麼不反控那位廈門朋友誣告。樑子應該找回來,哪能夠如此輕易放過誣告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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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