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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馬蹄兄的大陸看守所歷險歸來記
2012/03/10 07:55:32瀏覽5927|回應63|推薦151

馬蹄兄發表一系列文章記述他被關在大陸廈門看守所的經歷,詳見清網行動展開,嚴冬來臨看守所裡的三餐第八個小時第一口自由的空氣賭一把吧,取保候審死刑犯的最後願望諸文。

馬蹄兄說,大陸的看守所是介於 "人界" 與 "鬼界" 的灰色地帶,身處其中,你就不能算個人,也不能算個鬼,並且在大陸的看守所呆 35 天,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音訊全無。小肉球看了諸篇文章,相當震撼,真是無妄之災啊,飛來橫禍啊!

經過

2011年3月,馬蹄在廈門接受廈門友人餽贈四幅水墨,帶回台北。根據馬蹄,曾找專家鑑定,四幅畫總值 2600 人民幣。

馬蹄渾然不知,此友人向廈門公安局控訴馬蹄竊走他價值150萬人民幣的四幅畫,公安局立案調查,卻一直沒有通知被告馬蹄,以致馬蹄不知他被視為重大經濟犯。

大陸公安部去年六月展開全面追緝「網上在逃的合同詐騙、職務侵佔、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人員」 (來源:公安部網站),馬蹄不知道他已被列為「在逃嫌犯」,去年11月訪遊大陸深圳,下榻酒店上網玩電腦 [按: 感謝馬蹄兄指正, 並非因上網被網警搜尋比對而出, 係住宿酒店將住宿名單通報當地派出所, 派出所比對在逃名單], 2011/11/12 晚上在酒店被執行大陸清網行動的公安(一名制服+兩名便衣)逮捕,從深圳押解回廈門看守所。

馬蹄兄曾作三份筆錄,俱否認犯罪,公安不接受,說水墨畫若屬餽贈,必須有人證(在場第三人)或物證(字條)。馬蹄呆在看守所的35天期間 「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

後來,馬蹄認罪,認罪以後才以 2000 元人民幣交保候審。2011/12/16 出看守所重獲自由,2011/12/20 開簡易庭,法官判決釋放,不用拘役,只須付 5000 人民幣罰金 [按:上句感謝馬蹄兄指正],但馬蹄說「35天的看守所生活似乎一下子讓我老了20歲」。

感想

根據馬蹄兄這一系列文章,小肉球有所思:

*大陸公安隨便抓人,有人挨告,公安不通知被告,就去抓被告。

*這人被抓後關在看守所裡,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在美國,在台灣,任何人被警察抓,有權打至少一通電話!小肉球就去過土城看守所,陪愛心媽媽去探望她的家人。

*在大陸看守所,沒有罪也一定必須認罪,否則無法交保。

*大陸看守所的伙食超差,以稀飯鹹菜為主食,湯湯水水,「份量很足,食物不夠,只好自己掏錢訂購...三餐沒多少營養」...「某資深牢友說,國家規定每人每月200元人民幣,但以我們吃到的三餐來看,這中間的問題似乎不小」。

*大陸公安很亂來,馬蹄被關進看守所,隨身物品由警方保管,他的手機儲值被警官打國際長途打到爆。

*大陸看守所似乎缺乏完善醫療,馬蹄在勞動時傷到腳板,似乎沒受到妥善醫療。

疑問

小肉球也有所疑:

(一) 割雞焉用牛刀? 小肉球查了大陸「清網行動」的地方績效,抓到的多是小罪犯,例如被拿來做範例的明建章只偷了 7000 元人民幣.

(二) 美國的竊盜罪分 grand theft (重竊盜罪) 和 petty theft (輕竊盜罪),前者的價值金額須超過 US$1000、得處一年以下徒刑,後者價值少於1000美元、得處罰鍰暨/或六月以下監禁。 

馬蹄兄所涉四幅水墨畫,原告稱價值150萬人民幣,馬蹄兄說在大陸是 「一萬元盜竊關一年, 廿萬元關廿年」,150萬人民幣算重竊盜罪了,但--->

(三) 馬蹄兄的大陸友人 (原告) 在廈門向公安局指控馬蹄兄竊走四幅水墨畫,被帶回台北,總價150萬人民幣,馬蹄兄在http://blog.udn.com/eplus1997/6180934 說公安局馬上立案調查。

這裡有一個最大不通的地方: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complainant, 意即 「原告指控被告,原告必須擔負指控罪名成立與否的證明責任」,此為全球各地法律的最基本原則。

這名原告去告馬蹄偷竊,那麼,他必須向公安局證明馬蹄的 "竊盜" 的行為: when, where, who, how, what;他還必須證明他的損失,亦即四幅畫確實價值150萬,他口說無憑,他證明其價值才合乎重竊盜罪,哪能夠原告信口開河一個天價,公安就接受重竊盜罪罪名。

大陸公安反而要求馬蹄提出餽贈的人證(在場第三人)或物證(字條),是搞反了,應該是那名廈門友人證明馬蹄的偷竊行為與被竊物的價值。

按照馬蹄兄所云,馬蹄曾請專家鑑定四幅畫總共只值2600人民幣。原告向公安提告時,陳述四幅畫價值150萬人民幣,原告控告時可曾提附專家的鑑定書?

舉例來說,張三與李四交惡,想栽贓李四,張三跑到公安局誣告李四偷走他價值一億人民幣的個人財物,而大陸的公安,任憑任何人告狀,只要有告必抓人關人,按照馬蹄所云,大陸公安局就憑著一造之辭,可以任意拘捕李四嗎?

一旦被關進看守所,就非認罪不可,馬蹄兄說看守所裡有人不認罪,被關到 9 年或 11 年。

以致馬蹄兄一生清名留下他親口認罪的污點:在 2011/12/16,他必須作一份最後的筆錄,編造他的偷竊經過:「偷了畫後, 心虛, 匆忙搭的士離去, 我看那些畫價值不菲, 起了貪念, 因此動手偷竊 」。

小肉球實在不明白,一個人的清名是那個人的生命,怎麼可以認罪呢?沒做就是沒做,對不對?

(四) 馬蹄兄說,大陸公安於其陸友去年在廈門提告,以迄馬蹄兄在深圳被捕,在這段期間始終沒通知馬蹄兄,以致他變成大陸網上在逃罪犯仍渾然不知。

那麼, 大陸情況是這樣的:

在中國大陸,任何人都可以上公安局控告任何人,公安局不會通知被告,公安局直接拘捕被告,直接把被告塞進看守所,被告一進看守所就只有認罪的選擇,縱然大陸法律規定被告待在看守所不得超過38天的期限,但是由於大陸的公安不願承認抓錯人,被告在看守所裡如果不認罪會被 "晾著",根據馬蹄在廈門看守所之目睹經歷,有人就被 "晾" 到 9年,或甚至 11 年。 

(五) 小肉球猜,馬蹄兄在被關 35 天期間,在台家人不可能不知,必然到處奔走,用上所有的人脈關係,以致開庭時法官只判5000人民幣罰金。因此,馬蹄兄說:

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

會不會誇張了一點?看守所仍准許通知家人?

(六) 大陸司法在搞什麼玩意兒嘛!犯罪沒罪,招認有理!

*重大竊犯,150萬人民幣的文物,又抓又關。
*竊犯認罪。
*只要認罪,重大盜竊罪=當庭開釋,不用拘役,只付 5000 人民幣罰金。

小肉球還有很多疑問,包括馬蹄兄為何不請律師,深圳和廈門不是小城市,城裡應該有很多律師,還有----那位廈門朋友明明誣告,為什麼不反控那位廈門朋友誣告。樑子應該找回來,哪能夠如此輕易放過誣告的人。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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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atball2&aid=61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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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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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2012/03/10 14:08

期間,無法與家人連繫, 音訊全無。

會不會誇張了一點?看守所仍准許通知家人?

 

看守所會通知我的家人,但我完全無法家人朋友聯繫,

信不信,打個賭最簡單,一百萬,如何?跟你這樣瞎扯也很累。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1 01:15 回覆:

俺所問的問題是大多讀者都會問的問題, 您的敘述比較感性、隨性, 並不按照時間順序, 所以小肉球用疑問法來整理事實.

好, 答案出來了, 這就是小肉球的目的, 把事實釐清, 廈門看守所人犯的人權實況.

Facts:

* 馬蹄在廈門看守所呆 35 天, 期間無法與家人聯繫, 音訊全無, 家人之所以知道馬蹄身陷囹圄是因為看守所通知馬蹄家人, 也就是說, 在廈門看守所的馬蹄在 35 天中是與外界隔絕的.

這麼說是事實了吧? 不過, 小肉球的問題又來了, 文中的葉先生呢?  馬蹄能夠與葉先生見面和談話, 對不對?  葉先生能夠來探訪, 為什麼家人不能來探訪?

您瞧, 馬蹄, 讀者會問哪.  您應該做的是解釋和分享.

 


馬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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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2012/03/10 14:04
大陸公安部去年六月展開全面追緝「網上在逃的合同詐騙、職務侵佔、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人員」 (來源:公安部網站),

你這麼誤導,不知道你安麼心?你是台灣人嗎?你真讓我感到寒心!!

有興趣的格友可以上百度察找"清網行動",切勿讓小肉球誤導了。

http://baike.baidu.com/view/6010115.htm 這是百度上查找的,第一條,夠重要的吧?“清网行动”使一大批重大网上在逃人员落入法网,如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的特大毒枭于浩......這是內文之一,小肉球的上述文字有故意誤導之嫌。

http://zqb.cyol.com/html/2011-12/18/nw.D110000zgqnb_20111218_4-01.htm  “清网行动”半年抓获1.2万名杀人逃犯

請問小肉球,這些是"合同詐騙,職務侵占...."嗎?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1 01:40 回覆:

馬蹄, 你真的不可理喻, 你並且莫名其妙.

小肉球根本不懂 "清網行動", 俺看您文章, 您文章提到您在中共清網行動中落網, 所以俺去查了清網行動, 俺這篇文章所引提供連結, 來源是公安部網站, 那是公安部網站的話, 他們搞清網行動為抓網上在逃重大經濟犯.

所以俺才問 "割雞焉用牛刀"?   依俺看, 你那小案子根本不符合清網行動的條件.

然而, 你知不知道你自己有多麼矛盾呀, 你自己在你的文章裡又把你的案子寫得很嚴重, 這可是你自己寫的, 別又胡謅俺造假, 你說你被抓, 所涉金額是 150 萬人民幣, 雖然你認為四幅畫只值 2600 人民幣, 150 萬算重大經濟案件, 何況又牽涉到文物失竊.

小肉球可沒有美國時間跟腦子亂七八糟的人磨菇, 俺說過俺最不願意和反反復復、自我矛盾的人理論, 因為這類人不可理喻:

* 閣下說了一堆你在廈門看守所多淒慘, 那是人不人、鬼不鬼的所在, 你去勞動傷到腳板痛得要死, 你穿一大一小的拖鞋, 伙食吃不飽沒營養, 你無法和家人連繫, 你被逼認罪, 不認罪恐怕會呆在裡面好幾年..., 然後, 哎喲喂, 你在俺文章回應又推翻這一大堆, 你說廈門看守所沒有待你不好.

* 閣下說你被廈門友人攀誣你偷他價值 150 萬人民幣的名畫, 你自己在文章裡說按照罪名你應該算重大經濟犯..., 然後, 哎喲喂, 你在俺文章回應又推翻前言, 你現在反對被稱清網行動的重大經濟犯.

你真把姑奶奶小肉球惹火了, 請你寒心吧, 你要寒心請繼續去寒心, 關姑奶奶蝦米代誌, 哼, 依俺看呀, 你根本就已經 "亂心" 了!


馬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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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2012/03/10 13:53

(六) 大陸司法在搞什麼玩意兒嘛!犯罪沒罪,招認有理!

*重大竊犯,150萬人民幣的文物,又抓又關。
*竊犯認罪。
*只要認罪,重大盜竊罪=當庭開釋,不用拘役,只付 5000 人民幣罰金。

說實在的,我挺懶的理你的,但有些你沒搞清楚的,我願意說明,一再說明也行,

但我希望你仔細看我的文章。

當初警方以重大經濟案件處理,但之後我家人把那幾幅話給警方去鑑定,有兩份鑑定,一份是"現代仿品",一份是價格鑑定,對方說150萬的那幅鑑價只是800塊,其它三幅各600塊。這是權威性文件,警方和我都要簽名蓋章,從150萬變成只是2600塊,你認為還是"重大盜竊罪"??你的腦袋灌水了吧?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1 02:08 回覆:

有人寫文章寫得像你這樣七零八落, 就難怪讀者會霧煞煞了.

你自己寫東西不寫清楚, 你現在的這一段:

當初警方以重大經濟案件處理,但之後我家人把那幾幅話給警方去鑑定,有兩份鑑定,一份是"現代仿品",一份是價格鑑定,對方說150萬的那幅鑑價只是800塊,其它三幅各600塊。這是權威性文件,警方和我都要簽名蓋章,從150萬變成只是2600塊,你認為還是"重大盜竊罪"??你的腦袋灌水了吧?

怎麼不在你提 2600 人民幣的時候插進去?  腦袋灌水者是誰, 很清楚!

告訴你, 俺打一開始看你這故事, 俺就想 "直搗核心" -- 想到你受的打擊, 俺忍住沒問, 在俺這篇文章裡都沒問.

就是這四幅畫!

一個說餽贈, 但餽贈的人說偷 -- 這是最 "扯" 的地方.  馬蹄呀馬蹄, 馬失前蹄.  友人送四幅畫, 表示你和那人友情極佳, 最 "扯" 之處是感情這麼好, 怎麼對方會反控你 "偷" 呢?  按照你的說辭, 四幅畫是送給你的, 人家為什麼要送你東西?  只有兩個答案: (1) 回報你之前為對方做的事; (2) 好友惺惺相惜. 

小肉球早推理好了: 俺認為你那廈門友人並非設計陷害, 也並非誣告, 他是心有不甘.  你這 35 天的牢獄之災, 起因於:

兩個糊塗人的一筆烏龍帳

某朝某代, 兩個糊塗人稱兄道弟, 平日打哈哈, 也許一邊品茗賞酒, 一邊大談藝術品收藏.

某日, 一個糊塗人說我有這四幅畫, 另個糊塗人哇呀啊呀, 讚說你這畫真好.  頭個糊塗人就說你拿去, 你拿去, 你擺著, 你擺著, 但是他心裡想的則你買去, 你買去, 讓我削削你這凱子.  但另個糊塗人是渾人, 個性傻不隆冬, 看人看畫都顛三倒四, 他把人家的場面話當真了, 還真大大方方地拿回家去了. 

頭個糊塗人本是想賣畫的, 賺另個糊塗人一筆錢的, 沒料到對方還真老著臉收下, 他當場不好發作, 但回頭越想越氣, 就跑去衙門告另個糊塗人一狀了.


馬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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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2012/03/10 13:45

小肉球實在不明白,一個人的清名是那個人的生命,怎麼可以認罪呢?沒做就是沒做,對不對?

你這是風涼話,讓我覺得作噁。

等你有機會進了看守所,你在跟我討論清名和生命哪個重要。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1 02:25 回覆:

馬蹄, 馬蹄, 馬失前蹄, 你要噁心, 請去噁心.

你自己愛罵人, 別怪小肉球.  俺看這篇文章的文章回應是從上往下看, 越看越覺得你莫名其妙, 你自己要把姑奶奶惹毛了嘛!

俺的疑問是大多讀者會問的, 做小偷, 偷四幅畫, 多麻煩呀, 或闖空門, 或假裝選擇主人不在家的時候, 然後踮著腳兒, 像江戶鼠小僧.  不, 打死俺都不會認, 不管在地獄或天堂, 沒做就沒做, 沒做的事不能承認, 造次必於是, 顛沛必於是, 在地獄必於是, 在看守所必於是.

俺並非說風涼話, 其實是希望馬蹄多講講你必須認罪的理由, 你一方面說看守所沒有待你不好, 一方面說你必須認罪否則會關在看守所好幾年, 又說你是清白的 -- 說服讀者是你的責任, 對不對?


馬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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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2012/03/10 13:42

如果一切依法,就不會有這麼多問題了。

你打過官司,但你沒進過看守所吧?

你可以問問,進了大陸看守所之後,你能不能和外界聯繫?

第一次和家人聯繫,是請了律師之後,律師來探望,傳話,代轉送棉被衣物,2000元也是家人到廈門請了律師後透過郵局寄過來的。

你很多疑問,表示你不懂法律背後的問題。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1 02:28 回覆:

俺知道台灣看守所, 不知道大陸看守所, 你好好說明, 不就得了嗎?  有必要罵人嗎?

問題: 大陸的看守所只准許律師探望, 不准家人探望?

 


善男信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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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奇怪的
2012/03/10 11:28

台灣光復初期  日本公務員走了  大陸接收人員素質不一  所以才會發生228事件

日據時代  日本大人濫用拘留權  我常聽父母說一句  "拘留29天"

民主法治不章的地區 (不是國家  是地區) 執法人員濫權

藍波 第一滴血  就是南方小鎮

要不是蘇嘉全選副總統  豪宅  鐵皮屋違建(香燭行) 跟上帝公搶生意 這些事北部人誰知道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1 02:37 回覆:

最近和咱們這裡幾位愛大陸、愛中國、愛老共的格友談話, 他們口口聲聲說大陸人民生活得太好了, 他們有人權, 他們有法治, 他們有進步, 他們沒像台灣某些人說的那麼糟糕 -- 所以馬蹄出這系列文章, 適時阻止小肉球被他們洗腦.

俺被大陸迷魂曲唱得陶陶然, 馬蹄的文章給俺澆一盆冷水, 怎麼這些愛大陸、愛中國、愛老共的格友現在躲起來不講話了呀.

只有那個馬蹄, 馬失前蹄, 在這裡鬼叫鬼叫.

 


通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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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鎖= 勞改營
2012/03/10 11:26
從馬蹄兄的報導看來, 他們的看守所, 其實就是把無辜的人關起來當無償奴工, 他們勞動加工的成果,被這些公安瓜分。 中共這樣搞下去, 真會亡國亡黨, 亡黨亡國不是最重要的事, 把無辜的百姓當奴工, 才叫人髮指。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1 02:50 回覆:

小肉球已經不知道馬蹄的 "報導" 是什麼了, 他變來變去.

通霄客說 "從馬蹄兄的報導看來, 他們的看守所, 其實就是把無辜的人關起來當無償如工, 他們勞動加工的成果, 被這些公安瓜分".

但馬蹄卻又在俺這裡前頁文章回應 (2012/03/10 14:39) 說:

我在看守所裡因為身體不適,弄的我自己很狼狽,並不是看守所對我不好。我自己感覺確實像老了20歲。

小肉球其實看馬蹄那系列文章時, 已感覺他似乎受到兩股內心力量的撕裂: 一股力量希望報導看守所實況, 讓他的讀者作出您那樣的結論, 但另股力量卻又同時希望他自己能夠對此種結論 "免責".

 


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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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
2012/03/10 11:26
要改進的地方太多啦~`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1 02:51 回覆:
是呀, 人民應該擁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侉子赵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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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大於法治一定要改.否則別談統一
2012/03/10 10:27

馬蹄所言是真有假?真的!我相信大陸看守所是人間煉獄.假的!是對台胞.大陸情治單位是會優待.不會刑求.至於請律師這涉及錢(錢已被代管)及公安不樂意你請.他們不讓你對外聯絡阻擾!

反正去大陸做生意.還是要搞好關係.尤其上層關係.地方關係.不一定要給錢.送送台灣製的酒煙.多來往.不一定有好處.但遇事會自然化險為夷!因為那是一個人治大於法治的社會!

希望大陸儘快實施民主.做好政治制度改革.再來談兩岸統一.沒有多黨或兩黨競爭制度下.大陸就別來談統一!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1 03:00 回覆:

其實已經對馬蹄優待了, 他新文說到他被捕那晚, 他們給他上銬, 由於他有一本紐西蘭護照, 公安說 "外國人很麻煩", 他們不敢虐待外國人.

至於對台胞, 也確實比本地人好一點吧. 

請律師都由家人在外面請, 家人出錢的, 但大陸的律師似乎淪於跑腿的, 替家人轉交物品, 告知法條和刑責.

忘了問: 侉子兄可知道大陸有沒有公設律師?  美國有, 台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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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說大陸已經開化
2012/03/10 10:03

不要以為錢好賺﹐屋便宜就能居住﹐想一下:

當發生意外時﹑當與黑白道有麻煩時﹑當有急病時﹔

你這時希望身在那裡﹐那裡才是你應住的地方。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3-10 11:35 回覆:

俺想說的是, 俺曾經非常習慣美國, 返台定居, 俺首件案件便是替俺妹夫/老妹打詐欺官司.

他們要去歐洲生活一年, 詐欺官司委給律師卻一審打輸, 要小肉球全權代理找另一個律師上訴.  小肉球決定不雇律師, 俺幫他們打.  剛開始, 俺剛回台灣, 非常有意見!

和馬蹄兄說的金錢和關係一樣, 小肉球聽說被告有關係.  但, 俺這些年一路磨下來, 發現台灣雖然有那些可惡的恐龍司法官, 但制度已然樹立!  沒這麼胡作非為!

道理就像大S的海南島婚禮, 笑死人, 在台灣, 不可以隨便支使公安做機場私人保鏢, 還關閉機場正常運作, 只為便利婚禮賓客快速通關.

在台灣, 有個底線, 不可踰越.

哪有大陸警方保管看守所嫌犯物品, 擅用人家手機儲值卡亂打電話打到爆的道理!  哪有隨便抓人的道理, 隨關上 35 天的道理!  想想友寄隆輝吧, 還在台灣裝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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