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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04:22:11瀏覽1258|回應10|推薦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別的國家建立邦交,共同發表建交公報,裡頭必然包括關係到台灣的三句話: *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 容筆者予以辯駁。台灣光復乃事實,被 ROC 接收乃事實,ROC 政權傳承中國的政治道統,算是大中華(中國)五千年文化改朝換代中的一個新「朝代」。原是清朝割讓台灣給日本,中華民國承繼有清脈流,日本戰敗無條件投降,中華民國政府要求歸還台灣,日本故爾歸還給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立將台灣劃為一省。 俟後發生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戰敗退守台灣省至今,而中國共產黨在奪來的大陸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兜來兜去,必回到大中華政治道統的問題:誰代表中國,哪個政權代表中國? 中華民國屹立 9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屹立約 60 年,都在中國的土地之上,筆者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ROC 和 PRC 都是在中國土地上的政權(regimes)。 若要 PRC 現在接收台灣,條件無法像 ROC 當年從日本手裡接過台灣一樣,因為: 一,誰是真正的政治道統繼承人? 二,ROC 不是日本異族,因此,PRC 想從 ROC 手裡接收台灣,並不如當年 ROC 從帝國殖民主義侵略者手中接回台灣一樣天經地義。 援此,筆者對頭一句「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和第三句「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都沒有意見,問題出在第二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為第二句把台灣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 請注意,那是建交公報。B國既然和A國建交,A國便是B國的唯一,否則建交做什麼,A國又威迫利誘,開條件要B國承認C國屬於A國,反正事不關己,B國做個順水人情同意寫入這三句。假使B國同時又承認C國,那就不算建交了,除非C國改頭換面,變身為另一個國家,那麼B國就可以同時和A國、C國做朋友了---這就是中共之所以如此忌諱台獨的原因。 然後,A國再用同樣手法去籠絡其他D、E、F、G、H....等國,目標是把世界所有國家一網打盡,將一個具有爭議性的狀況用強力去硬拗成A國所打造出來的國際共識。也就是說,中共就台灣問題無所不用其極地作出國際「定調」,將國際社會變為中共的「一言堂」,希望所有國家全都齊唱中共的定調版本。 其實,了解中共,它使用的手法都「一路走來始終如一」。1989 年的天安門大屠殺被定調為暴民打砸燒搶和外國陰謀;趕走達賴喇嘛被定調為中共解放西藏農奴;西藏獨立運動被定調為打砸燒搶和外國陰謀;新疆民運暴動被定調為打砸燒搶和外國陰謀;法輪功被定調為禍國殃民、政教合一的萬惡邪教;連今年貴州甕安民怨暴動也被定調為暴民打砸燒搶。筆者觀識大陸論壇,特別注意這種官方刻意的「定調」,那是通過硬體和軟體的全面管控行為。硬體即那項把中共推上舉世最大警察國家的金盾工程(斥資 60 億人民幣),軟體即為網路警察及勤奮到像國家公務員的龐大網管陣容。對於舊議題,網民意見已被定調,所以相當一致,網管及固定班底仍定期推出必被頂為「精華」和「重要」的定調文章;對於甫發生的新議題,如毒餃、毒奶、貴州暴動、杭州工安事件等,事件剛發生時會看到異言堂的模糊身影,但網路民意旋即必受到定調,必被導向一個中共所設計的說辭和版本。 在台灣問題上,中共對國際社會也採用相同的定調手法,意圖把國際社會變成一言堂。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嗎?中共如此將國際與論定調為中共版本,對台灣的主權現狀有影響嗎? 筆者認為那三句乃中共想打造國際一言堂的 wishful thinking (如意算盤),中共希望全世界都認為 PRC 政府所制定的國内法和國際建交公報對臺灣具有約束力,但是建交公報與台灣無關。A和B說好C是A的東西,A要B承認那三句,但A和B訂約時未取得當事人C的同意,那叫做私相授受,其癥結在於C並非未成年人,A並無法源去自居C之監護人--台灣問題的爭議性即在於此。 就算B與A沆瀣一氣,又有何妨,B頂多在國際公開場合去配合A演出打壓C的戲碼,橫豎B也無法置喙或干預C的主權,因為那建交公報本身就對B具有約束力:C為A的內政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建交,雙邊作出一種相對認知,PRC 的邦交國之承認那三句,只方便 PRC 萬一必須對台動武時不插手干預,僅此而已,根據建交公報,難道外國還會去干預中國內政?從對 PRC 有利的觀點,那三句讓它對台之「武統」被建交國視為其內政問題,不視為侵略行為。 但是就算B國同意將那三句寫入建交公報,那三句對台灣並非緊箍咒,中華民國主權仍穩有存在的空間。筆者姑舉一例:美國與 PRC 建交,承認那三句,但可以在不違背國際公約(海牙法庭)的情況下同時與台灣簽訂「台灣關係法」: 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美國將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美國總統〕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人權關切,加上其他,就能繞道而行,在在不提有無邦交,字字也不違反美中建交公報。 「台灣關係法」對中華民國主權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效力,畢竟 PRC 對美、日(美國盟友)有所忌憚。而 PRC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2005年3月14日通過「反分裂法」,第八條表明 PRC 在三種情況下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然而事實是,ROC 主權之存在已為「既成事實」(fait accompli),它既已存在,故沒有必要分裂或獨立。「反分裂法」所謂的「台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即表示目前分裂並非事實,它怕成為事實,並且台灣現下並未曾從中國分裂出去--那麼,現在的台灣與中國究竟是分,還是合?中華民國台灣的地位就是如此的弔詭! 「將發生可能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對根本已然存在於台灣和治理台灣的 ROC 而言,這兩點並不具意義,它自然亟力避免轄域發生重大事變,自然也誠心期盼「以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前途」(台灣關係法),故爾「反分裂法」第八條並不適用於 ROC。 在 ROC 看來,美國盟友熱心,亟力配合 PRC 對台灣的期望,故也期望兩岸問題能夠和平解決,所以來個「台灣關係法」來為和平解決台海問題護航,並且美國已與 PRC 建交和承認建交公報那三句話,因此,美國同時也不贊同分裂和台獨。 從這個角度來看,PRC 與他國建交的建交公報三句話,配合著 PRC 的「反分裂法」及 USA 的「台灣關係法」,ROC 在台灣的主權倒是很弔詭地高枕無憂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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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