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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起訴太陽吧!
2013/08/01 21:31:26瀏覽14872|回應130|推薦62

 

說正格的,Marvin從來沒有為任何一件事寫這麼多篇文章,畢竟從頭到尾翻了又翻挖了又挖,也沒什麼東西好寫了~~因為真相只有一個,寫了再多也不會改變這事實的存在。但問題就在於台下看戲的人不甘就此散場,也印證了Marvin第四篇文章亂槍掃射是最好的辦法嗎所言:「Marvin認為真相已經逐漸浮現~~而且與下賤新聞頻道過去兩週的吹牛皮差距甚大。」「洪家人及廣大無知網民一直選擇相信各種道聽塗說的爆料,以及下賤新聞頻道的烏龍辦案技巧,但真相呢?難道從旅長到士兵、從醫官到護士、甚至開救護車的司機全都是『集體虐殺』集團成員?這幾十個人的動機是什麼?有無犯意連結?洪家人只願意相信一個又一個的爆料,結果大部分的爆料都是『聽來的』『個人臆測』或根本就是子虛烏有,等到檢方偵結起訴差距太大時,洪家人能夠接受嗎?

 

若要控訴沈威志旅長到范佐憲等人「集體虐殺」,那麼殺人動機到底是什麼?整個案件從頭到尾找不出強烈到足以殺人滅口的動機。Marvin到處都是不靠譜的包青天中寫到:「由爆料內容看來,部隊中知悉或參與的人~~所謂參與是指向范佐憲簽賭或借款而非放高利貸~~可能不少,范佐憲為什麼只擔心洪姓下士知悉?」「如果報章媒體與電視名嘴的繪聲繪影確有其事,范佐憲每個月的薪水、津貼與『業外收入』高達10幾萬,有必要為了可能不到1萬元的佣金殺人?更何況范佐憲若像爆料者所言,『事業基礎』盤根錯節既深且廣,洪姓下士這個擋路的石頭都要退伍了,有必要在這個時候動手嗎?真想殺人滅口的話早就動手了,又何必在最後幾天讓自己惹上麻煩?這值得嗎?」「冰雪聰明的電視名嘴及無知網民們又是『人為刪除』又是『蓋上黑布』的提出解釋,卻都忘了一個問題:既然大費周章解決了監視器,范佐憲這批犯罪團體為什麼不趁機動手殺人?這些人有計劃的從違法將洪姓下士送進禁閉室而到『集體虐殺』,又在監視器及監控電腦上動手腳而留下證據,卻在80分鐘大好機會中什麼都沒做?

 

這些最直接的問題已經說明了預謀殺人動機的不足,但三流政客、低俗媒體及無知網民們仍不甘心散場,幾個患了大頭症的年輕作家只會不斷重複「真相未明」,卻提不出反駁理由與直接證據,只好訴諸上街遊行以強化自身論調。但Marvin想問一句:10萬人上街就代表沈威志旅長及范佐憲等人有「集體虐殺」的事實?20萬人上街就代表軍方隱瞞真相?什麼時候人民公審取代了法院?人多聲音大不代表一定是對的,拿出足以服人的證據才是正確的方式。如果很不湊巧的真相就是如此呢?如果這些年輕作家口中的「真相」反而是烏龍一場呢?想起昨天在「最愛台灣」電視台看到一位改行當名嘴的前政治人物~~宋楚瑜身旁的小猴子~~氣急敗壞大罵:「這是什麼調查局?監視器畫面怎麼可能不見?馬英九是罪魁禍首,馬英九的調查局竟然作出這種事!」這下可好,連調查局都跟著遭殃,看來參與偵辦的桃園地檢署下場也不會好到哪去!

 

其實從這些言論中可以發現一個不對勁的地方:三流政客、低俗媒體及無知網民們根據烏龍爆料提出各種的模擬情境,由一個接著一個的「想像」串成所謂的「動機」~~但事實上「想像」與「動機」還差了十萬八千里。在所有不靠譜包青天們的想像中,涉案軍士官串連起來決定害死洪姓下士,似乎要害死一個人是多麼的輕鬆寫意,跟到商店買罐飲料一樣簡單。問題是真的如此嗎?在理智掙扎、內心煎熬或單純害怕的交雜情緒下,絕大部分人是不敢動手殺人的~~除非有足夠強烈的動機。這讓Marvin想起一件往事,服役期間~~台中新田營區519工兵營,反正已有網友猜到了~~某次擔任值星班長時,好死不死碰到長官蒞臨指導,公務視察後幾朵梅花圍在一起比手畫腳熱烈討論,接著招手叫Marvin過去領命:「抓隻狗來」。動員10幾個人總算從營區外面抓來一隻倒楣的小狗,所有人都知道接下來怎麼做:一手逗狗另一手拿磚頭砸下去,打昏後放血再丟進滾水中褪毛~~問題是沒人敢動手。三流政客、媒體名嘴及無知網民們真以為殺人這麼容易?別說殺人了,當場動手砸死一隻狗或掐死一隻貓?絕大部份人是不敢的,因為說起來簡單但做起來卻是完全兩回事。

 

回過頭來看洪姓下士命案,不管是直接動手或背後操控,都是取走一個人的性命,Marvin從中找不到強烈動機的證明,而檢方起訴書中所提到的動機更是不足以殺人致死,何況所謂的「虐殺集團」沒有任何前科,范佐憲這些人真得敢下手嗎?就如同Marvin一直提到的,涉案軍士官有整人的動機與事實,但找不出強烈到動手殺人的動機。如果真相就是如此,那麼涉案軍士官的求刑是否公平呢?Marvin荒謬至極的人民公審寫到:「不管是曲解法條或有心修理洪姓下士,都是行政程序的故意錯誤~~這些人並沒有動手殺人。目前最糟糕的是低俗媒體有心~~或無意~~的引導,無知網民們已經將『542旅幹部程序違規』與『禁閉室是否不當管教』混為一談,但『542旅幹部程序違規』並沒有造成洪姓下士的死亡,如果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些個人與禁閉室戒護士~~前提是戒護士有心殺人~~有犯意連結,很難說這些人『殺了』洪姓下士。」「『禁閉室是否不當管教』才是造成洪姓下士死亡的原因,如果禁閉室錄影畫面還原後並沒有毆打虐待,正式驗屍報告也證實沒有毆打,而洪姓下士的操課內容與其他禁閉生完全一致,那麼禁閉室戒護士有『不當管教』或『凌虐部屬』的事實嗎?

 

如今起訴書內容都顯示了類似的見解,但求刑輕重還有爭議空間,Marvin有些偷懶,直接借用今天聯合報的新聞:「洪仲丘案軍檢起訴18人,法界人士認為如果司法偵辦『可能一個都不會押』。未來如果移轉司法審理將對被告有利,許多人可能會判無罪。雖然外界不滿意高官輕究,但有主任檢察官認為『軍方夠狠了』『果真軍法比較嚴』,旅長批個公文就犯罪,距離似乎有點遠,從司法角度而言,旅長根本沒有妨害自由的犯意。而律師陳志峰認為,軍檢以刑法職權妨害自由罪的共犯起訴旅長、副旅長及連長等人,然而刑法的妨害自由罪,保護法益是身體行動自由,必須是人對人、有暴力脅迫或限制行動自由的具體行為才構成,如果上級沒有授意、指示下屬『關他禁閉』,就沒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的問題,很難構成共同正犯。

 

至於陳毅勳被控凌虐部屬致死罪,一名資深檢察官指出,如果陳毅勳照表操課,沒有單獨對洪仲丘操練,只是要求比較嚴格,就沒有凌虐的犯意和動機,很難構成凌虐致死;頂多因未理會洪仲丘求援,未注意其體能狀況,而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陳志峰認為,10名戒護士的多數人,可能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為每次操課都是全體操練,洪仲丘並無異樣,死亡的因果關係很難與『十名戒護士有過失』連結。」顯然軍方求刑都已經過重了,洪家人、三流政客、媒體名嘴及無知網民們不僅不同意,還要將執行體檢報告的護士及所有相關人士全部拖下水,這種尋求正義的手段本身就已經不太正義了。如果依據這些『正義之士』的見解,所有碰到洪姓下士命案的都有罪,那就起訴太陽吧~~畢竟造成洪姓下士中暑的直接兇手就是太陽!

 

至於那條可憐的小狗,從預官排長及Marvin這一票大專兵班長沒一個人敢下手,只好找來伙房裡一個回役食勤兵自行解決。

 

 

後 記:

~這真得有些過頭了,媒體24小時不斷播報洪姊姊的「新事證」,但去醫院體檢喝飲料不管是誰出錢,既不能證明一杯飲料足以達成賄賂目的,也無法推翻體檢報告並無偽造的事實,況且涉案軍士官違法將洪姓下士送進禁閉室已觸犯妨礙自由罪,這是所有人~~包括Marvin在內~~都認同的事實,洪姊姊的「新事證」又能改變什麼呢?如果這個「新事證」所言不假,頂多讓林姓護士~~或其他護士共同~~觸犯偽證罪,仍無法證明林姓護士參與命案,何況體檢報告是說明洪姓下士的身體狀況,要不要關禁閉的決定權還是在部隊長官手上。更重要的,就算陳以人付錢買飲料,也不能代表他~~或是542旅軍士官~~動手「殺了」洪姓下士,也就是說這個「新事證」無法證明542旅軍士官有共謀殺人的動機。 

其次有點事情必須先向UDN反應一下,新版部落格的留言回覆程式不太好用,無法在回覆的同時看到網友留言內容,這對於打字速度較慢而記性又不好的Marvin而言,一一回答網友意見著實困難。 

最後要說明的是,Marvin回覆網友留言首重「有空才回覆」,面對那些耍嘴皮愛抬槓的酒囊飯袋們~~就直接跳過吧!Marvin不想浪費生命在那些認為洪姓下士命案是「國民黨軍隊虐殺台灣兵」的蠢蛋身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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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vinfann&aid=8061770
 引用者清單(1)  
2013/08/04 10:51 【MitaHill ??】 ????????(??)

 回應文章 頁/共 13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夜醒著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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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02:37

to  108樓 Scylla:  

您寫道:說到無罪推定原則,我倒是想起之前聽到的一個案例…在密室裡有甲、乙、丙、丁四個人,丁死了,凶槍有一把,上面有甲、乙、丙三人的指紋,三個人也都有殺掉丁的動機,但是因為證據不足,不知道究竟是誰殺了丁的....

您舉的例子說甲乙丙都有殺丁的“動機”

但是格主想強調的是整個案件從頭到尾找不出強烈到足以殺人滅口的動機。

所以您的例子應該完全不適用,除非您能幫忙檢方找出媒體口中的“惡人”必殺仲丘的“動機”。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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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02:25
106樓,抱歉我要用一點稍微對你不禮貌的話。

你是問我還是問高華柱?

(或許你也跟很多人一樣,把高華柱暗示的話,也當成是我的主張了)

我去凱道了,
在凱道上他們有一些主張,我還是沒有附和。
之前我不參加任何遊行,是因為我不想當任何政黨的棋子,
這次,比較沒有為政黨作嫁的色彩,我才去的。
去了以後,我發現有政黨立場的人在裡面,沒有引起什麼特別的共鳴。

Scylla Yang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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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02:21
小浪


胡扯一些有的沒有的,我怎麼看這都是在說曹檢的作為啊?從黑畫面到完全沒有畫面,到陸陸續續黑畫面,到打雷,到坦承有人知道畫面為何消失,到不明原因停錄,未發現刪改。再說到隱匿證據,你不覺得這正是軍檢在這一個事件中一直在做的事情嗎?


我需要的不是片段,而是完整的影片。我以為你口口聲聲叫我去看影片是你已經看過了完整的影片,如果只是要片段、要截圖,我已經找到很多了,這不勞你費心,如果你其實也沒有看過完整的影片,你是不是也只是在跟著軍檢叫而已?


說到無罪推定原則,我倒是想起之前聽到的一個案例…在密室裡有甲、乙、丙、丁四個人,丁死了,凶槍有一把,上面有甲、乙、丙三人的指紋,三個人也都有殺掉丁的動機,但是因為證據不足,不知道究竟是誰殺了丁的,所以只好將三個人都無罪開釋。你想表達的是類似的東西嗎?因為沒有證據,所以雖然知道當中必定有一個是兇手,但是還是只能全部放了,判決書應該會是這樣吧?你能服氣嗎?我不能。按照無罪推定原則當然應該這樣判,但是這是真相嗎?


那麼,起訴書所說的,就真的是真相嗎?

jim
真的有人相信曹金生耶!
2013/08/04 02:14

小浪:我問妳,妳若是大律師,有人委託妳為他討公道,可是此人胡扯一些有的沒有,甚至隱匿所謂的證據不讓妳知道,請問你,妳能為他討公道嗎?他不檢討自己,反而怪妳沒有站在他這邊,妳服氣嗎?

真的有人相信曹金生是真心為家屬討公道耶!

奇文共賞



Timoth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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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02:10
102樓,就算您說的全對,也只證明戒護士操練洪某致死啊,有沒有四大魔頭五大xx的梗啊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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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02:05
小浪,我什麼時候改名叫“樓下的”

我記得我道歉了喔!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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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
2013/08/04 02:01

趕快下班去睡覺啦,免得傷了你身體。

大笑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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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02:01
我沒問過你問題啊?要我看啥

86樓. Timothy
2013/08/04 01:1584樓的主張是什麼,直接說吧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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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02:00
客觀歸責理論分成三個層次:第一,行為是否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第二,危險行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態上導致結果發生?第三,因果流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疇內。第一層檢驗,行為是否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主要說明,降低風險的行為,等於沒有製造危險,因此不能將結果歸咎此行為。此外也說明,容許危險的行為,並沒有製造危險,所以不能將結果歸咎於容許危險範圍內的行為。在過失犯的意義是,只有逾越容許的危險範圍,才有過失。第二層檢驗,危險行為是否導致結果發生,過問兩個重點:一、危險行為與結果的發生,是否常態關係?二、行為如果升高了風險,是否應將結果歸咎於這個行為?三、危險行為所引發的結果,是否在規範的保護目的內?第三層檢驗,因果歷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疇內,大略說,處理兩個問題:一、參與他人故意的危險行為是否應被歸咎?二、屬於專業人員的負責範疇,應該歸咎何人的行為?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0645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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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2013/08/04 01:57

他瘋癲還沒消退,先別理他。

讓他下班睡覺去,因為他認為太晚睡覺對身體不好。

大笑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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