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1/07 23:04:58瀏覽3494|回應16|推薦61 | |
只要看過Marvin部落格的網友,應該都發現了近期產量銳減的現象,在此必須坦白從寬一番:當然,江郎才盡是其一~~根本就沒「才」,哪來的「盡」呢~~其二是擔心個人身體狀況,於是勤上健身房並開始苦練Tony Horton的P90X,時間大量壓縮之下,腦袋退化兼打字太慢的Marvin只好犧牲部落格了。第三個原因,8月中旬英格蘭足球超級聯賽開打以來,曼聯以10勝4平6負暫居積分榜第7位,創下近20年來最差戰績,足總盃第三輪初次亮相就慘遭淘汰~~簡直是爛到不能再爛~~不僅全世界3億曼聯球迷憂心忡忡,Marvin也為此煩惱不已,也間接影響到寫文章的心情。 其實第四個原因才是最主要的觸媒,自從寫了一篇曾幾何時,道德淪喪成了美事一樁之後,Marvin對自己產生了嚴重的自我懷疑:自己是錯的?究竟一個人可以下賤到什麼程度?究竟一個人可以無恥到什麼地步?究竟一個人可以不要臉到什麼等級?才能像王金平及柯建銘一樣臉不紅氣不喘的撒謊?而向來自傲文明進步~~相較於對岸中國大陸的自我感覺良好~~的台灣人在關說醜聞中所表現出的荒腔走板,在個人政治好惡的蒙蔽下,用一種條件式的偽善訴說著連自己都聽不懂的鬼扯蛋,以掩飾自身在政治抉擇大前提之下所造成的道德扭曲與集體墮落。特別是知識分子的墮落更是出乎Marvin的意料之外,文人相輕自古皆然,一肚子酸水看誰都不順眼,在知識分子眼中馬英九是個不折不扣的笨蛋也是想當然耳。但是道德呢?知識分子對於道德的要求應該高於一般人,對於政治人物道德操守的批判也應該高於一般平民百姓~~好歹這些人唸的書比較多吧~~只可惜許多知識份子就如同Marvin文章標題所形容的,與政治人物同流合污得將政治好惡擺在道德標準之上,結結實實變成了醬缸裡的豬。 三流政客為了一己私利而模糊焦點,低俗媒體為了收視率而極盡腥羶之能事,無知大眾只會囫圇吞棗並隨之起舞,於是整件關說醜聞也就這麼得消失無蹤。但是王金平的無恥下流著實讓Marvin意外,一個師範大學出身的老師~~Marvin不確定他有沒有教過書,一個從早到晚雙手合十阿彌陀佛的佛家弟子~~Marvin不確定他有沒有參透,一個堂堂立法院院長~~Marvin確定他是有史以來績效最差的院長,竟然發表一篇讓Marvin吐血的聲明:「王金平發表『等待黎明、迎向藍天』聲明稿,決定不在黨內提出申訴,繼續循司法程序尋求救濟。並說特偵組違法監聽、越權報告,破壞憲政體制,關說一事是子虛烏有,並表示不能接受僅憑特偵組違法濫權監聽的片面之詞。」至此Marvin可以確定一件事,王金平的不要臉是一種形而上的、無與倫比的、登峰造極的、天下無敵的、舉世無雙的、勇奪冠軍的不要臉。民國78年法務部長蕭天讚涉及第一高爾夫球場關說醜聞,最後雖然無罪確定但蕭天讚仍在請假後辭職下台。民國93年蘇盈貴爆料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透過電話關說,兩天後城仲模返國時在桃園機場承認打電話給蘇盈貴,面對媒體不斷的追問與質疑,城仲模支支吾吾既不敢承認但也不敢否認。Marvin之所以再次提到這兩個案子,是因為在關說事實明確的情況下,儘管手段與方式有所不同,最起碼蕭天讚與城仲模都不敢否認。 如今王金平竟然大言不慚的說「關說一事是子虛烏有」,台灣人民的記憶能力與邏輯思考真得這麼差勁嗎?其實這也要怪台灣特有的低俗媒體,沒有一絲絲追查真相或挖掘事實的能力,只會將三流政客或電視名嘴的發言Copy成新聞內容「來函照刊」。若依王金平所言「關說一事是子虛烏有」,曾勇夫又何必請辭下台?陳守煌及林秀濤又何必一再更改說辭?更可笑的是,如果「關說一事是子虛烏有」,柯建銘又何必自請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調查呢?Marvin很想問問王金平:「那個阿煌有打電話來了」、「他是跟我說那個女孩姓林,林秀濤,他說她是勇伯的人啦」、「我已經跟勇伯說了」、「他說好啦,他會盡力,他會弄」、「勇伯要處理」(以上為6月28日王金平打電話給柯建銘)「剛才那個人在那邊你有看到嗎」、「就勇伯啦」、「他跟我說OK了」(以上為6月29日王金平打電話給柯建銘)這些通話內容是關心通案還是關說個案?王金平竟然臉不紅氣不喘的說「關說一事是子虛烏有」,Marvin必須公允的說:這種不要臉也是一絕啊! 然而最讓Marvin痛心的,是台灣所瀰漫著的和稀泥歪風,這種條件式的偽善讓關說醜聞成了一種「台灣特有的社會文化」,一種存在於台灣社會各角落的必要之惡。Marvin不知道台灣人民是否分得清楚關說醫院病床、農曆春節機位、中秋節火車票、農會職員空缺、銀行行員升遷、自家違建緩拆或作廢交通罰單這些行之多年的「人情義理」,與關說司法個案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難不成台灣人的道德標準遠不如一個來自香港的作家?馬家輝先生在專欄中提到:「透過新聞始知關說行為在台灣原來竟然不受法律規管,至今仍未看見台灣有什麼顯著的聲音要求立法規管關說行為。國會議長打電話向法務部長遊說官司假如屬實,根據香港的普通法是極嚴重的『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罪行,最高刑罰為終生監禁--跟謀殺同級。即使在美國亦屬於成文法裡的『破壞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罪行,亦是非同小可,必須坐牢。原來,一直以『唯一享有民主制度』為榮的台灣,竟然沒有法律對破壞司法獨立的國會議長予以偵查、起訴或追究,而只能予以道德『羞辱』和撤銷黨籍,這看在向來強調法治精神的香港人眼裡,實感奇哉怪也。」 然而,經歷了關說醜聞~~或是醬缸裡的豬所稱「9月政爭」~~之後,台灣人民覺醒了嗎?台灣人民有學到了什麼嗎?民間有出現任何要求修法的聲音嗎?完全沒有!本著淺碟文化不經思索用過即忘的精神,船過水無痕的現象再次上演。讓Marvin覺得可悲又可笑的,司法體系內部的司改會及檢改會或是民間的司法改革基金會,除了拼命的攻擊檢察總長及特偵組,可曾提出任何修法或改革的意見?所有法官及檢察官被王金平及柯建銘之流的混蛋政客羞辱之後,可曾鼓起勇氣自清並對抗關說?更別提立法院裡面那113頭豬,可曾摸摸鼻子覺得不好意思?今年9月8日聯合報社論指出:「4年前法務部曾經醞釀提案修法新增『妨礙司法公正罪』,並將『關說』納入其中科以重刑,但因種種因素致使修法建議無疾而終。今年初修法之議再起,擬改採『行政罰』--也就是只有罰鍰而無刑責,但修法仍然遙遙無期。」台灣人鑽營取巧佔便宜向來是出了名的,找立法委員關說病床~~只要躺在急診室走廊的人不是我;找鄉民代表關說農會職位~~只要候補名單不是我;找議員關說春節火車票~~只要徹夜排隊買票的不是我,反正靠關說佔到了便宜就一切OK,去他的公平正義!去他的人人平等!老子佔到便宜最重要,所以關說司法又有什麼大不了的?別人佔了便宜,老子當然也要! 就在這種上下交相賊的醬缸中,深沉的無力感讓Marvin無心筆鬥,反正台灣這個變態到了極點的國家再爛一點也沒人在乎。不過中研院院士胡佛寫了一篇光天化日陷人於罪投書今天的中國時報,讓Marvin感覺到看不下去的不是只有Marvin而已:「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向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及檢察官林秀濤關說的司法關說案,在社會喧騰一時,非常引起主張司法革新人士的關注。目前的發展竟成為關說者及接受關說者並未受到嚴正的處理,而負責偵查除弊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受到極不公平的對待與攻訐,甚至面臨司法機關的制裁。這不僅在我國歷史上極為罕見,也會使台灣多年來所推動的民主法治成為笑談,台灣的政風為何敗壞到這樣的田地,非常值得深思。現僅就憲政的變遷與法制的意含表達幾點淺見: 一、我國憲法經過7次修訂,使得總統掌握極大的政治權力,成為政府決策及執行體制的中樞;不僅任命行政院長不再須經立法院的同意,凡是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亦皆不再須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2項)。民國95年進而修訂法院組織法,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政府防制高級官員的貪瀆、全國性的選舉舞弊及重大犯罪案,特別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別偵查組,且使最高檢署的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直接任命,且明定任期4年不得連任(法院組織法第63-1及66條8項)。換句話說,特偵組的設立及檢察總長的任命,皆出於總統為執行打擊特殊刑案的政策所特設的措施。由此可知,檢察總長的任命是總統的政策性任命,相互之間具有行政上的特別權力關係,檢察總長當然要向總統負政策執行的責任。現再看上述的司法關說案,這是一件特殊重大的不法案件,不僅牽涉到立法院長、法務部部長、高檢署檢察長及檢察官,且影響到司法的獨立。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確認案情後,立即向總統提出報告,並接受總統的諮詢,這在職務的履行上,是非常盡責的作法,如何談得上向總統洩密呢? 二、我國的法制在審檢分立後,檢察體系更明確地專屬於行政權的管轄,而在職權的行使上,則採行所謂的『檢察一體』。法院組織法即明定檢察總長可依法『指揮監督』各層級的檢察官(第63條)。現總統不僅掌握最高的行政權,而且與檢察總長具有前述的特別權力關係,這使得『檢察一體』包括最高的總統在內,而成為『行政一體』,也就是總統對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是體制內的職權互動關係。在這樣的關係下,檢察總長在偵查特殊重大的案件時,如何能對總統不『公開』?這正如特偵組的主任檢察官不能對所偵查的案件向檢察總長不『公開』,所以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並不適用體制內的指揮監督關係,何況刑事訴訟法也明定:在必要時,為維護公共利益仍得公開(第245條2項)。由此可見,檢察總長黃世銘向總統報告司法關說的案情,當然與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無涉。 三、至於檢察總長黃世銘是否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洩密罪呢?根據以上的說明,更是不能成立的。首先這個法禁止將監察通訊的資料提供『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另規定公務員將上述『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第18及27條)。試問體制內的總統是『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嗎?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案情是『無故』洩密或交付嗎?這些當然皆是否定的,不需贅說。既然如此,檢察總長黃世銘又何罪之有呢? 四、再談監聽,特偵組檢察官依據通訊保護及監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經過核發後才開始執行(參見第5條),所以監聽過程基本上是合法的。但特偵組檢察官在實際操作時,將立法院的小總機誤為柯建銘總召的手機,這種對通訊符號的誤識,充其量也不過是執行技術上的錯失,但真正的問題卻在於『監聽不法立委』不等於『監聽國會』,特偵組為何不能透過立法院的總機合法監聽涉嫌不法立委的通訊?一位潔身自愛的立委又何懼特偵組的合法監聽?又何必將檢評會都已確認的不法關說,扭曲為一般所謂的『關心』呢?從嚴格的法治觀點看:無論任何涉嫌不法者~~包括立法委員在內~~皆無拒絕檢察機關合法監聽的特權,更不可尋找種種藉口誣指檢察官越權監聽,那豈不成為以不法維護不法? 當前的台灣政局,在族群撕裂、金權交易、派閥牽引、民粹操弄及藍綠惡鬥的情況下,整個社會變成無是無非,甚至以假當真,不但缺乏正確的價值觀與發展方向,且令人對民主法治喪失信心。這些在近日發生的司法關說案中表露無遺,真是十分慨嘆!現不禁要問:在光天化日之下,全世界都注目民主法治的時代,要將一位奮力追查司法關說的檢察總長加以撤職與入罪,而對非法關說司法的立法院長及民進黨總召不予處置,再輕縱接受關說的高檢署檢察長與檢察官,果如此,法理能恕嗎?天理能容嗎?再有一問:代表最高民意機關的司法關說者及受到關說者關愛的受惠者,究竟要在歷史上留下怎樣的名聲呢?我要向從不相識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的檢察同仁致以敬意。」 無獨有偶的,前特偵組檢察官、前檢改會發言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也寫了一篇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投書今天的蘋果日報:「要達到司法改革效果,改100個法條不如淘汰1個司法官,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就是鍛造司法官人格最重要的基本教材。可惜的是,最近出爐的兩份檢評會決議書,只專注於教訓1個檢察總長,而放過教育全國1200個檢察官的機會,實令人不解。簡單來講,此兩份決議書應該清楚地告訴全體檢察官兩件事:一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高階檢察長官有關說案件之嫌時,應如何處理;二是檢察官在面對檢察長官『轉達』立法委員的關說時,應如何處理。但我們看到決議書後,對於為何重罰『辦關說』的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建議撤職),是半知半解。對於為何輕放『關說』的檢察長官(不送監察院,建議警告),則是完全不解。 所謂『半知半解』是指檢評會建議剝奪黃世銘總長的檢察官身分,其理由除了『不應該報告總統』以外,到底有無包括『違法監聽』?檢評會決議書雖然標題是『違法浮濫監聽』,但細看內容卻只是『監聽本案時聽到另外一件犯罪案件,未先行分案即跨案監聽』。然而實務上監聽販毒時聽到另犯賣槍,或監聽某甲犯罪時聽到某乙犯罪後,使用同一偵查案號繼續監聽者比比皆是。重點應在於每個月『續監聽』時,有無在聲請書上載明涉嫌之新犯罪人與新犯罪事實,若有,法官又准許了,就不是所謂的『無票監聽』或『夾帶監聽』,有何違法浮濫可言?決議書另一標題是『輕率監聽立法院總機』,但細看內容卻是『誤聽』~~誤以為該節費電話號碼是立法委員助理之手機號碼~~並不是『故意』,而且根本沒聽到任何通話內容。在人頭手機氾濫的我國,檢警對手機號碼實際使用者之研判難免有誤,故重點應在於事先有無注意並盡查證之能事。況且,縱使檢評會認定該誤聽須有人負責,何以除承辦檢察官外,連檢察長也要負責?此決議書是不是認為只要承辦檢察官對於監聽號碼有所誤判,其直屬檢察長就應撤職查辦?最重要的是,外界一直質疑特偵組是否從數年前即對多數立法委員進行非法監聽並持續報告總統,檢評會對此點有無進行調查?結果又是如何?均未向國人交代,決議書應不同於新聞報導,不能只下標題而無內容。 關於『完全不解』部分,陳守煌檢察長一再辯稱其僅是在行使檢察一體的指揮權而非關說案件,可是依據民國100年7月立法院制訂的法官法第92條第2項,檢察長官之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陳守煌檢察長若是正當行使檢察一體之指揮權,何以不留下書面以示負責?而林秀濤檢察官又何以未要求檢察長關於不上訴之『建議』應以書面為之?這種明顯違反法定程序的重大瑕疵,檢評會決議書竟然隻字不提。決議書還有一段令人不解的論述:『除王○○院長係以個人身分就柯○○案件向陳○○檢察長有所請求外,並無事證足以認定王○○院長有利用其立法院長之權勢或身分對陳○○檢察長施加壓力,不能遽謂陳○○檢察長有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什麼時候關說案件變成是要『施加壓力』了?拜託就不是關說了嗎?更何況沒有施加壓力就這麼配合民意代表,豈不更喪失檢察官應有的風骨與司法中立性?如果說黃總長因為面見總統就是不適任的檢察官,何以陳守煌檢察長連監察院都不用移送? 對於辦關說者為何要重罰與關說者為何要輕放,如果不說清楚,全國檢察官就只能學到兩件事:第一,立法委員關說案件時若無施壓,就不是政治介入,不要大驚小怪。第二,監聽立法委員就是濫權輕率,不要惹火上身。檢評會除了教訓檢察總長外,到底想不想教育全國檢察官?」 一位是國內重量級憲法學者,一位是起訴前總統的親綠檢察官,兩篇文章可說是把這幾個月來甚囂塵上的強辯歪理梳理得一清二楚,也不用Marvin這個法律門外漢班門弄斧一番。時間回到民國94年10月,陳水扁為了陳哲男涉及高雄捷運弊案,兩度約見檢察總長吳英昭以了解偵辦情形,其後案情升高,陳水扁一度也被捲入風暴,逼得他大動作宣示以最高道德標準設立「廉政委員會」~~結果也是個屁~~並表示願意放棄總統刑事豁免特權接受調查。9年前陳水扁可以主動約見吳英昭,聽取與己相關的司法案件報告;9年後馬英九被動聽取黃世銘報告涉及國會議長和法務部長的關說報告,卻被指為洩密與違法,只是習慣於醬缸文化的台灣人,在個人政治好惡驅使之下,又有誰願意承認自己是條件式的偽善呢?反正在淺碟文化的台灣,去年9月的關說醜聞如同往事已矣,沒人會在乎也沒人會記住,看看絢麗煙火、看看黃色小鴨、看看可愛貓熊、看看吳憶樺和女主播熱吻~~快快樂樂得當個不必動腦悠遊於醬缸裡的豬。 翻滾吧!這也是醬缸裡的豬唯一會做的事。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