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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4/27 08:03:07瀏覽1099|回應0|推薦0 | |
科目:授信法規 分為單選選擇題50題,申論題二大題 【 2】36.甲銀行於年底評估授信資產,其中不良授信資產共新臺幣十億元,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之規定分類,提存最低標準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歸類為「應於注意者」新臺幣五億元,應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 (2)歸類為「可望收回者」新臺幣二億元,應提存新臺幣四千元 (3)歸類為「收回困難者」新臺幣二億元,應提存新臺幣一億元 (4)歸類為「收回無望者」新臺幣一億元,應提存新臺幣一億元【3】37.銀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累計轉銷呆帳達一定金額應予揭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予揭露 (2)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予揭露 (3)揭露資料包括借戶名稱、隱藏後三碼之身分證字號(法人之統一編號)及呆帳轉銷金額 (4)揭露之資料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38.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指定銀行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五日內,將相關月報表報送央行外匯局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申請許可辦理國際匯兌與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3)指定銀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遠期外匯交易及換匯交易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4)指定銀行得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委託代為處理OBU 業務 【2】39.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無需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即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2)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3)非居住民於本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4)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2】40.依主管機關函釋,為進行總授信歸戶,對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授信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 (2)各銀行之總授信歸戶時,不包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授信金額 (3)以本行外匯定期存單為擔保品之十足質押借款,可不計入總授信戶金額內 (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與國外銀行對國內之融資,兩者立於相同之基礎 貳、個案題組單選選擇題(共20分,3個題組共10 小題,每小題2分) (題組一)張三邀同保證人李四向甲銀行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借款期限為民國85 年3 月1 日至民國86 年3 月1日,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月支付。張三於借款期限屆至時,未如期清償。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3】41.甲銀行對張三之債權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本金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各期利息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3)時效因張三之承認而中斷者,甲銀行若於張三承認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4)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張三仍為履行之給付,其後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甲銀行返還 【2】42.甲銀行請求李四清償保證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李四得以張三對於甲銀行之債權,主張抵銷 (2)李四雖於簽訂保證契約時,即聲明拋棄先訴抗辯權,但因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故其拋棄不生效力 (3)甲銀行向張三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李四亦生效力 (4)張三拋棄其抗辯者,李四仍得主張之 【2】43.李四如向甲銀行為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得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李四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次充利息 (3)李四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 (4)李四因清償債務而對於甲銀行負擔新債務者,除雙方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題組二)張志明向李春嬌購屋,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100 萬元之支票予李春嬌(張志明並於票據上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作為房價之尾款。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4】44.如張志明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2)李春嬌不得直接臨櫃請求付款人付現,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3)該支票得由張志明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由張志明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4)該支票經李春嬌背書轉讓予馬文財,馬文財在金融機構無帳戶,得商請張志明撤銷該支票之平行線後向付款人請求付現 【3】45.如該支票經李春嬌背書轉讓予受監護宣告之馬文財,馬文財將支票背書轉讓與祝櫻台,祝櫻台又將支票背書轉讓與梁杉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馬文財無行為能力,經其背書轉讓後,該支票無效 (2)馬文財無行為能力,其背書轉讓之行為無效,雖不致導致該支票無效,但因而致背書不連續,梁杉伯無法取得票據權利 (3)該支票上雖有受監護宣告之馬文財之簽名,但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4)支票為流通證券,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票據行為人是否具行為能力,對其票據行為之效力無影響 【4】46.如該支票之發票地及付款地均在台北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2)執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 (3)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 (4)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不得付款,否則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3】47.對於該支票上之權利,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1)對該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該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3)該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時效,自提示日起算 (4)該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題組三) A 銀行B 分行(設於新北市三重區)對授信戶甲公司(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徵有甲公司發票、其關係戶乙公司(設於高雄市前金區)背書、付款行為A 銀行C 分行(設於台北市中正區)之備償票據乙紙備償,請依票據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3】48.所徵備償票據為支票,票載發票日為101 年6 月1 日,則最遲應於何時為付款之提示,方不致對背書人乙公司喪失追索權? (1) 102 年5 月31 日 (2) 101 年10 月1 日 (3) 101 年6 月8 日 (4) 101 年6 月16 日 【4】49.所徵之備償票據為本票,發票日為100 年6 月1 日,到期日為101 年6 月1 日,則最遲應於何時為付款之提示,方不致對背書人乙公司喪失追索權? (1) 102 年5 月31 日 (2) 101 年6 月8 日 (3) 101 年6 月16 日 (4) 101 年6 月3 日 【3】50.所徵之備償票據為本票,發票日為100 年6 月1 日,到期日空白無記載,則最遲應於何時為付款之提示,方不致對背書人乙公司喪失追索權? (1) 101 年5 月31 日 (2) 100 年6 月3 日 (3) 100 年11 月30 日 (4) 103 年5 月31 日 參、申論題(共20分,二大題,每大題10分) 一、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為金融機構辦理催收時經常使用之取得執行名義方式。請依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者,其請求之標的為何?【3 分】 (二)聲請支付命令除請求之標的須符合法律規定外,於有哪些情形時,不得行之?【4 分】 (三)債務人如欲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多久內為之?【1 分】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須否附具理由?【1 分】 (五)發支付命令後,多久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1 分】 二、A 銀行與甲公司之授信往來資料如下:(1)短期週轉金貸款額度新台幣1,000 萬元,全額動用;(2)存單質借新台幣500 萬元;(3)遠期信用狀額度USD$20 萬元,動用餘額USD$10 萬元;(4)出口押匯額度USD$20 萬元,動用餘額USD$15 萬元;(5)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餘額USD$20 萬元。茲甲公司擬向A 銀行申辦發行商業本票保證,金額新台幣500 萬元,假設美元兌新台幣匯率皆以1:30 計算,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 條之規定,A 銀行對甲公司之「總授信金額」為多少?(須列出計算式)【3 分】 (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之規定,甲公司可否提供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申報所得稅報表以供A 銀行辦理徵信? 並說明其原因。【2 分】 (三)銀行辦理「有追索權應收帳款」與「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其授信對象、風險評估及備抵呆帳之提列有何異同?【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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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