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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 11:13:51瀏覽49|回應0|推薦0 | |
房屋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民國八十四年立法通過後, 對於民法無法完全規範的區分所有權人間的權利義 務,作了明確的規範。 因為一般的公寓及大廈,常常有所謂的共有部份: 例如-共同牆壁、共同樓地板(天花板)、公共設 施(電梯、樓梯間及停車場)等 以一般所有權的觀念: 所有權人就其所有物享有處分、使用及收益的權 利,但在公寓大廈及集合住宅裏,所有權的行使其實是 受到相當限制的。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公寓大廈,係指購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份之建築物或其基地。 亦即現在大部分的房屋(除了別墅或透天厝)都屬於本條例所指的公寓大廈。而如果別墅自成一區共同享受公共設施的話,也是屬於本條例所指的公寓大廈。 何謂區分所有?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份(自己的房),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份有所有權(指共用部分以持分方式所有)。 亦即共用之公共設施為各住戶依其持分共有,沒有人有單獨所有權。 尤其是樓上樓下的關係,因為各有專有部份,但是又共有樓地板(天花板),造成樓下如果發生漏水,就必須要經過樓上住戶之房屋來檢視共同管線,所以常常因為這樣而發生糾紛。 房屋漏水雖然是小事,但對住戶而言,確實是嚴重影響居住品質,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通過前,樓下的住戶往往自認倒楣,但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份、約定專有部份或 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有部份 時,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補償所生之損害。 所以,如果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如果非經過樓上住戶配合檢視或修繕不可,樓上的住戶是不可以拒絕的,但必須補償樓上住戶因而產生的損害金額(如裝璜損失等),所以如果樓上住戶不配合的話,樓下住戶可依法提 出訴訟請求樓上住戶讓其進入修繕,解決無法解決的房屋漏水問題。 其實,如果平常左鄰右舍關係好的話,當然不用出此下策,但是,法院現在接受愈來愈多的類似案件,如果您正為了房屋漏水問題煩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解決您的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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