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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識論與唯識宗「識變種子說」之批判(9)-《識論》種子六義之檢討
2013/05/13 06:06:08瀏覽1210|回應0|推薦1
3.2.B 種現說之種子體性六義與檢討

對於攝藏在阿賴耶識的種子,《識論》也就種子之所以成為種子的條件,提出體性六義。這同時也是就種現說之「種生現」這部分再做詳細的界定。此種子六義是本於《瑜伽論》的種子七義,所謂的「因之七相」(見《瑜伽師地論》,彌勒說,玄奘譯,第五卷,頁88a.1,台北:新文豐,1999年,精校本),《攝論》將之歸併為六義,此即其頌所言,「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攝論講記》,頁94)《識論》則承繼無著之說而詳加推演。

《識論》就種子提出提出體性六義,係採取先表詮而後遮詮的進路,本文就此體性六義依其所指涉分為兩類予以疏釋,一類是就種子之自性來說,另一類是就種子與現行之關係來說,於疏釋後再加以檢討。

3.2.B.A 種子自性之兩義與檢討

《識論》就種子之自性提出兩義,此即「剎那滅」(第一義)與「恆隨轉」(第三義)。

A. 「剎那滅」之義與遮簡

A.A 「剎那滅」之義

所謂「剎那滅」,《識論》云,「謂體才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1)其意是,「其體才剛生起,就立即壞滅,無有稍住,而具有生果的殊勝功能,這才可以成為種子。」對於「才生無間必滅」,熊十力有精闢的解釋,「生時即是滅時,非生已暫住。」(《佛家名相通釋》,卷下,頁47.2之夾注)由是也可見,「剎那滅」之義也須同時涵具「剎那生」,滅時也即是生時,非滅已即永滅。

A.B 「剎那滅」義之遮簡

此「剎那滅」之義所要遮簡的對象,《識論》云,「此遮常法,常(則)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1)其意是,「這是要遮破以常法為因的主張,因為常法就沒有轉變,不能說具有能生果的功能。」對於「常無轉變」之義,世親釋云,「不應常法為種子體,以一切時,其性如本,無差別故。」(轉引,<唯識種子學說>,頁593.3)就因常法就是其本性永遠不變,沒有差別,故而不可做為種子。

主張常法可以為萬法生因者,而為《識論》之「剎那滅」義所要遮破的小乘部派與外道,依據窺基的解釋(見《識論述記》,冊一,頁645),羅時憲有扼要的解說,「小乘大眾部等(五部)之立無為緣起,正量部之立長期四相,大乘一師之以真如為諸法因,數論派之以自性、神我為諸法因等,皆在遮破之列。」(《唯識方隅》,羅時憲著作全集第三卷,頁69.1)其中,對部分大乘論師的「真如緣起說」,窺基云,「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識論述記》,冊一,頁645)其遮破相當具有針對性。

B. 「恆隨轉」之義與遮簡

B.A 「恆隨轉」之義

所謂「恆隨轉」,《識論》云,「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此顯種子自類相生。」(《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3)其意是,「其性恆長一類,前滅後生,相續不斷,直到對治道的究竟位才有斷絕,這才可以成為種子。…這顯示種子具有自類相生的特性。」如就「恆隨轉」三個字的字面來說,羅時憲解云,「轉者,生義。後似於前,隨前而生,故名隨轉。」(《唯識方隅》,羅時憲著作全集第三卷,頁69.3)故而「恆隨轉」的字面意思是,恆時隨前而生,但其生不是「似前之生」而是「同於前之生」,蓋種子之自類相生並沒有變異之產生,故而是「相同之生」而非「相似之生」。

B.B 「恆隨轉」義之遮簡

此「恆隨轉」之義所要遮簡的對象,《識論》云,「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3)其意是,「這是要遮簡前七轉識,因為有轉變、有間斷,與種子的恆隨轉特性不相符之故。」熊十力解云,「(前)六識有間斷,第七(識)有轉易,色法不恆,如身死已,便斷滅故,故皆不能持種。」(《佛家名相通釋》,卷下,頁48a.1之夾注)由此可見,這是從能不能持種的角度來遮簡,顯示「應建立賴耶」來持種。熊十力之所以將色法納入遮簡之列,這是根據窺基的說法。窺基云,「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識論述記》,冊一,頁653.2)前七轉識與色法都缺「恆隨轉」之義,故而不可以成為種子,進而也不可能持種。

至於「恆隨轉」之義所要遮破的主張,窺基云,「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識論述記》,冊一,頁653.2)顯示係針對經量部之前六識可以持種的主張。

B.B.a 「恆隨轉」義之遮簡:第七識

由於第七末那識具有「恆審思量」的特性,也具有相續不絕的特性,與種子的「恆隨轉」之義類似,故而窺基有進一步的討論。「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識論述記》,冊一,頁653.3-654.1)窺基以三個理由來論定,第一與第三個理由都是以有轉變來說,第二的理由則以同於前六識的「緣境易脫」來說。

對於窺基所說的三個理由,其第一與第三理由的「有轉變」,《識論》對第七識的特性有云,「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1)顯示第七識雖有未轉依位與已轉依位之分,但都具有「恆審思量」的特性,只是所思量的內容有別。是則,種子的「恆隨轉」就是具有「無轉變」的特性,換言之,有漏種如遇對治,滅則永滅,沒有轉為同性質之無漏種的可能,有漏種與無漏種之間不具有轉換的關係。

至於第二理由的「緣境易脫」,末那識所緣對對象就是阿賴耶識的見分,《識論》云,「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指藏識見分)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89.5-290.1)雖位交代末那識是否也如阿賴耶識見分之「無始來一類相續」,但其緣境的相續性至少應如第六識,而第六識的特性,「除斯五位,意識恒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17.1)窺基釋云,「二無心定、無想天,及睡、悶二(指極重睡眠與極重悶絕),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緣恒具故。」(《識論述記》,冊三,頁2087.2)由是可見,以「緣境易脫」來說末那識,這個理由就相當勉強。

另外,由於唯識宗認為有永不能成佛之「無姓人」(亦即一闡提,Icchantika),其第七識就永無轉變之時,亦即具有「恆隨轉」之義,但仍然不能有種子之名,窺基的理由是,「果不顯現故。」(《識論述記》,冊一,頁646)「無姓人」之第七識也可以生果,但其果是熏生之種子,攝藏在第八阿賴耶識,故而其果沉隱而不顯,就缺少「果俱有」之義,故而不具有種子之名。(參見《識論述記刪注》,羅時憲著作全集第五卷,頁477.2之注3)

B.B.b 「恆隨轉」義之遮簡:現行第八識

種子與現行之對列,八識皆然,故第八阿賴耶識也有種與現之分,亦即有現行之第八識與種子之第八識。世親於《攝大乘論釋》也云,「唯能引自果者,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引自<唯識種子學說>,頁598.4)因此,也有現行之第八識是否此「恆隨轉」之義所要遮簡的對象。

「問,言恒隨轉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轉,為名種不?…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第八現識亦然(指亦不名種),無所生果故。」(《識論述記》,冊一,頁660.2-661.1)窺基認為第八現行識也具恒隨轉之義,不是此「恆隨轉」之義所要遮簡的對象,但因缺了種子體性六義的第二義「果俱有」,故而不能說是種子。不過,窺基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待後再論。

C. 「剎那滅」與「恆隨轉」兩義之合觀

「剎那滅」與「恆隨轉」此兩義合觀,李潤生說,「剎那滅在說明種子的非常,恆隨轉則在說明種子的非斷。非常非斷,此乃種子學說的一種特色。」(<唯識種子學說>,頁596.1)由於剎那滅就是「生時即是滅時」,但因其滅非即永滅,故而「剎那滅」也須同時涵具「剎那生」,亦即「滅時也即是生時」,也就是「恆隨轉」之義。

D. 「剎那滅」與「恆隨轉」兩義之檢討

對於《識論》所提之種子自性兩義,主要的問題檢討如下。

阿賴耶識所含藏之種子所以具有此「剎那滅」與「恆隨轉」兩義,而顯示種子具有非常非斷之特性,係比量性的說法,而非現量性之說法,本質上是有待驗證的假設性說法。「剎那滅」與「恆隨轉」之兩義,這是《識論》反推所得,係由「此(識)能執持諸法種子」(《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10.4)而推論所得,蓋種子既然是藏攝在阿賴耶識之中,屬於下意識的層次,就不可能是一般經驗之現量所得。《識論》自己也說,「不可知者,謂此(阿賴耶識)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即諸種子及有根身),亦微細故,…,名不可知。」(《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52.2)。因此,不僅種子之「剎那滅」與「恆隨轉」兩義係由推論所得,其餘之四義亦然,也是推論所得,種子體性六義本質上都是比量性的說法。

3.2.B.B. 種子與現行關係之四義與檢討

《識論》就種子與其所生現行之關係提出四義,將先討論「果俱有」與「待眾緣」屬於形式面條件之兩義,再討論「性決定」與「引自果」屬於實質面條件之兩義。以下一一疏釋,並進而檢討其問題。

A.「果俱有」之義與檢討

A.A. 「果俱有」之義

所謂「果俱有」,《識論》云,「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2)其意是,「與其所生的現行之果法,同時存在,且和合不相離,這才可以成為種子。」窺基解釋「俱現」之「現」義,「現者,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識論述記》,冊一,頁646.1)其意是,「現」具有三義,其「現在」義顯示種子與其果法都是同在此一剎那之現在,其「顯現」義顯示果法的相狀明顯,其「現有」義則顯示種子是實有而非假法。

至於種子與其現行之果法的差異,《識論》云,「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2)其意是,「現行與其種子由於體性不相似,非屬同類,故而彼此互不相違,可以於一身之中同時存在,而有能生之用。」種子與其現行之體性的不同,窺基舉例云,「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心緣慮等,准此應知。」(《識論述記》,冊一,頁648.2)認為就如色法的現行有質礙,其種子無質礙,故而兩者的體性不同,又心法「准此應知」,即心法之現行具有緣慮之作用,其種子則不具有緣慮之作用。(參見《識論述記刪注》,羅時憲著作全集第五卷,頁478.3之注4)

又因種子為阿賴耶識所攝藏,其相狀潛隱,而其所生之現行果法則相狀顯著,故而種子與其現行之體性不同也可以用潛、顯來分,或說一隱一現。由是,熊十力先生有唯識宗「將宇宙劃分潛顯兩重世界」的批評(見《體用論》,頁155.1)。

A.B. 「果俱有」義之遮簡

此「果俱有」之義所要遮簡的對象,《識論》云,「此遮前後及定相離。」(《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2)所謂「遮前後」,是由「俱現」之義而來,共有兩義,一是遮前後自類之法,此即窺基所云,「即簡前法為後法種。」(《識論述記》,冊一,頁646.1)亦即遮簡前現行法不可為後現行法之種子。另一是遮前後自類之種,此即《識論》自己所說的,「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2)亦即遮簡種子之自類前後相生。至於「遮定相離」,是由「和合」之義而來,窺基云,「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識論述記》,冊一,頁647.1)這是針對共相種而來的遮簡,蓋如玉山等等之共相種,為己身與他身所同具,故而可以同時同處共見眼前之玉山,但此共見之玉山,我之所見者僅與己身之種為因,並非以他身之種為因。

至於「果俱有」之義所要遮破的主張,其「遮前後」者,窺基云,「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識論述記》,冊一,頁647.2)蓋小乘經量部主張色法與心法既然都是前後相續而生,就應該是以前剎那之色法與心法為因,無間而生後剎那之色法與心法,就不需要有阿賴耶識為諸法的因緣。(參見《識論述記刪注》,羅時憲著作全集第五卷,頁478.2之注1)其「遮定相離」者,窺基云,「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識論述記》,冊一,頁647.2)由於外道所主張的大自在天雖生眾生,卻也在眾生之外,就不具有「和合」之義。(參見《唯識方隅》,羅時憲著作全集第三卷,頁69.2)

A.C 「果俱有」義與「恆隨轉」義之互斥

種子體性六義之間依理應該是彼此相輔相成,但印順法師指出,「(種生現)俱時因果的種子,合乎(果)俱有的條件而缺恆隨轉義;(種生種)的異時因果的種類,合乎恆隨轉的條件而缺(果)俱有義。」(《攝論講記》,頁96.2)亦即,種子在運作之時,「果俱有」與「恆隨轉」兩義之間彼此互斥,在種生現之時,因果同時,就一定缺少「恆隨轉」義,而種子自體前後相生之時,因果異時,也一定缺少「果俱有」義。

「果俱有」與「恆隨轉」兩義之間的互斥,《識論》本身就已經承認了,「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2)窺基並解釋種生自種之異時因果的理由,「種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識論述記》,冊一,頁649.1)蓋如果種生自種是同時因果,就會有一剎那生無窮果的問題存在。

A.D 「果俱有」義之檢討

對《識論》所提之「果俱有」義,檢討如下。其一,「果俱有」義與「恆隨轉」義之互斥,將讓種子六義無法相輔相成,使六義說成空名。印順說,「因之,雖說種子具備六義,但不一定要具足,具備五義也可以。」(《攝論講記》,頁96.2)窺基亦云,「種子具有六義,非顯具六即是種子。」(《識論述記》,冊一,頁655.1)但這樣的辯解有點輕描淡寫。因為,「果俱有」義與其後之「性決定」、「待眾緣」、「引自果」等三義,是一體而不可分,都是指明生現行果法之種子的特性。是則,「恆隨轉」義如與「果俱有」義互斥,也就與「性決定」等其它三義互斥。因此,種子之六義應該分兩組,一是講種子自性之兩義的一組,另一是講生現行果法之種子的五義,此為另一組。前一組講種子自類相生,只有兩義,後一組講種子生現行,就有五義。而兩組的聯結點是第一義的「剎那滅」。

其二,「果俱有」義與「恆隨轉」義之互斥,對《識論》之種現說的妥適性更具有相當的嚴重性。如前所說,種子之六義應該分兩組,此兩組的聯結點是第一義的「剎那滅」。然而,在討論「剎那滅」義之時,已指出「剎那滅」必須同時涵具「剎那生」,亦即「滅時也即是生時」,這才構成完整的生滅法之義。而「剎那生」也就是種子之「恆隨轉」義。是則,「剎那滅」之第一義必然涵具「恆隨轉」之第三義。因而,「恆隨轉」義如果與「果俱有」義互斥,此「剎那滅」之第一義也必然與「果俱有」義互斥,推而廣之,此「剎那滅」之第一義也與「性決定」等其它三義互斥。若然,前文所說種子六義之兩組,就應該成為講種子自類相生之兩義的一組,以及講種子生現行之四義的另一組,此兩組具互斥性,而沒有「剎那滅」義的共同聯結點。不過,在沒有「剎那滅」義的聯結點之下,此具互斥性之種子六義也就說不上是種子六義了。

對種子六義之具互斥性,《識論》僅云,「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2)似乎僅有種子之名義能否冠上的問題而已。窺基亦云,「今於此中,正以生滅、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識論述記》,冊一,頁654.1)似乎種子六義之兩組的區分,僅有正顯與別遮的區別而已。然而,種子六義之具互斥性在理論上的嚴重性就是,自類相生之種子與生起現行之種子乃是兩類不同的種子,而且是具互斥性而無法相容的兩類種子,自類相生之種子非即是生起現行果法之種子,換言之,自類相生之種子並不具有生起現行之因緣性,這就顯示《識論》的種現說其實是無法成立的。而種現說既然無法成立,種變說也就跟著無法成立,兩者是一體而不可分,這也就是說《識論》的阿賴耶識種變說無法成立。

其三,種子之與其現行果法可以因果同時,而有「果俱有」之義,係因種子與其現行果法「異類」,體性不相似,窺基並以現行之色法有質礙,其種子則無質礙來解釋。然而,唯識宗之主張阿賴耶識種變說,其核心要點就在阿賴耶識的諸種子可以變現宇宙萬物之外境,而阿賴耶識的種子必然是不具質礙性,僅具功能之勢用性,外境之萬物的特性卻是具占有空間之質礙性,因此,由無質礙性之種子可以變現有質礙之萬物,此有異於一般經驗之主張,更需有一論證性之解說,不能視為當然可以成立之說法。蓋即使可以遮斥當時所有小乘部派與外道的主張,不能保證自宗所提之種變說就必然無誤。何況唯識宗之遮斥論證已如前文所說,即使當時之遮斥似乎有理,也禁不起時代之考驗。

其四,種子與其現行果法之「異類」,另一個問題是由一潛一顯而來的「兩重世界」之問題。此一潛一顯的「兩重世界」之問題,焦點不在於一潛一顯,而在於此隱潛世界之所在。吾人前五識之所對的萬事萬物,只能是一時一地,也就須預設有一可以不斷呈顯萬事萬物之具整體性而隱潛的世界,此預設也符合一般經驗。然而,唯識宗將此具整體性之隱潛世界由外在轉而為內在,視為就是阿賴耶識及其所含藏不可計量之種子,這就是問題之所在。蓋將此隱潛世界全都轉為內在,不僅要遮斥所有的相對反的主張,其自宗理論的建立更是需要步步踏實的高難度工程。就以唯識宗來說,不僅阿賴耶識之存在必須論證,由阿賴耶識之存在而說此識具自相、果相與因相等三相,也必須論證,因為,阿賴耶識即使可以作為異熟識而為輪迴之主體,也未必就是可以持有一切種之種子識。而即使阿賴耶識果真是一切種識,但其一切種是否是無窮盡而且可以應對所有的宇宙萬物,這也需要極強的論證。後文將一一指出其論證之問題所在。

B.「待眾緣」之義與檢討

B.A. 「待眾緣」之義

與「果俱有」義相關而作為種子之形式條件的,就是「待眾緣」。所謂「待眾緣」,《識論》云,「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5)其意是,「這要等待自己之眾緣會合,才具有生起現行果法之殊勝功能,才能成為種子。」而所謂的眾緣,就是指因緣之外的等無間緣、所緣緣與增上緣。一般而言,色法需具有自種之因緣與增上緣,心法則須四緣都具。

此「待眾緣」義所要表達的就是《識論》所云,「顯所待緣非恆有性,故種於果,非恆頓生。」(《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1)種子之生現行果法是有時間性的,所依待之緣並非恆時都具有,故而不是恆時都可以生自果。

B.B. 「待眾緣」義之遮簡

此「待眾緣」義所要遮破的主張,《識論》云,「此遮外道執自然(為)因,不待眾緣,恆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恆非無。」(《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5-133.1)所要遮破者有二,一是外道「自然」之主張,不待眾緣就可以自行生果,這是無因而可以生果。窺基云,「此方外道為計亦然。」(《識論述記》,冊一,頁658.3)這是暗指老子之主張。此外道其實還包括大梵等一因可以生一切果之主張,窺基云,「大梵、時、方等計,亦爾,同此所遣。」(《識論述記》,冊一,頁658.3)

另一是遮破小乘有部之緣體三世恆有的主張,所謂三世就是指現在、過去與未來三個時間狀態,如果已成過去之眾緣仍然恆在,是則眾緣一現就永現,種子所生之現行果法也將一現而永現,此有違一般經驗。

B.C. 「待眾緣」義之檢討

對於《識論》所提的種子之「待眾緣」義,其問題檢討如下。

其一,種子生起現行果法所待之眾緣,依理而言,應該是其他同一剎那之諸現行,而非同一剎那隱藏在阿賴耶識的其它諸種子。蓋種子在阿賴耶識之中僅具自類相續的「恆隨轉」性,如果也有引發其它種子之適用,那將有一剎那諸多現行同生的問題,進而言之,也就有無窮同時生起之問題。這也就是唐君毅先生(1909-1978)所說,「親因是種子,其它外緣則恆是已有之現行。」(《中國哲學原論.原道篇》,卷三,唐君毅著,頁297.2,台北:學生書局,1978年,修訂三版)《識論》之釋「由一切種識,如是如是變,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第十八頌),也云,「展轉力者,謂八現識及彼相應(心所)、相見分等,彼皆互有相助力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40.4)

不過,種子所待之眾緣如係指其它之現行,則此其它之現行也應是阿賴耶識之其它之種子所生起,如是而推論到最初之現行,亦即此有情之第一個生起之現行,就應該沒有其它之現行以為助緣,可以讓其親因之種子生起此一最初之現行。這就成為唯識宗「種現說」的根本缺陷。

其二,種子之「待眾緣」義所引發的唯識宗「種現說」之根本缺陷,也可以從外緣與內緣的角度來說。《識論》云,「雖無外緣,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彼彼分別而亦得生,何假外緣方起分別?」(《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40.4)認為不需要「外緣」,「種現說」就可以成立。然而,種子所待之「現行」眾緣如果都是阿賴耶識之諸種子所生,也就是說,只有內緣而不需要外緣,是個封閉而自我圓足之系統,同樣的,有情的最初之現行(第一個生起之現行)也就沒有生起之可能。封閉而自我圓足之「內緣」系統只能說明第二現行以後的生起,不能說明第一個生起之最初現行。

其三,玄奘系唯識宗承認有獨立之有情世間的存在,此有情世間也應是外緣而非內緣,也成為「種現說」的根本難題。對於有情世間的存在,玄奘系唯識宗是以疏所緣緣來說,但即使如此,親所緣緣的內容終究由疏所緣緣所決定,否則諸有情將有如魁儡木偶之存在。而親所緣緣雖是內緣,但因其內容既然由疏所緣緣之外緣所決定,本質上仍然是外緣。而如果以外緣之存在,唯識宗「種現說」所構築的封閉而自我圓足之系統就無法成立。

C.「性決定」之義與檢討

檢討種子之形式面條件兩義之後,此處再檢討實質面條件之兩義,首先是「性決定」之義,然後是「引自果」之義。

C.A. 「性決定」之義

所謂「性決定」,《識論》云,「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4)其意是,「隨順其前之因力的善、惡或無記,所生之現行果法也一定會同樣的善、惡或無記,具有這樣的功能,才能成為種子。」此處所謂的「性」,是指善、惡或無記有關道德之性。所謂的「因力」,窺基釋云,「前熏時現行(之)因力」(《識論述記》,冊一,頁657.2),就是指熏生或熏長此一種子的前一個現行,其所具有的善性、惡性或無記性。因此,「性決定」之義,是指通過種子之做為中介,前一現行所具的善惡等性會決定現今此一現行的善惡之性,顯示因果報應之不虛。

C.B. 「性決定」義之遮簡

「性決定」義所要遮破的主張,《識論》云,「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2.4),這是遮破有部(薩婆多)等小乘部派異性因可以生異性果的主張。但有部是否有此一主張,是有爭議的(詳見《識論述記刪注》,羅時憲著作全集第五卷,頁482.2之注2)。

C.C. 「性決定」義之檢討

對於種子之「性決定」義,其問題檢討如下。其一,所謂的「性」是指涉及道德意涵的三性,包括善、惡與非善非惡的無記性。而善者,「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惡(不善)者,「能為此世、他世違損」(《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51.3),往往涉及語業與身業,這都需要多剎那才能完成而後可以論定其善或不善。是則,《識論》所主張的種生現、現熏種之同時因果,於此「性決定」義之中就無法成立。

其二,「性決定」義如論其組成,其實是由種生現的「性決定」與其前之現熏種的「性決定」這兩個部分所組成。就種生現之「性決定」來說,就有種子的善性或惡性能否全數移轉給現行的問題,蓋現行通常只能得種子之一部分。而就現熏種之「性決定」來說,如果所熏之種是原有之種,此不能全數移轉的問題就可化解,但在阿賴耶識無盡的種子之中,因非同時因果,就有能否找到原有之種而予熏長的問題。如果所熏之種是新熏之種,就不僅有不能全數移轉的問題,且此新熏種與原有種既然在阿賴耶識並存,未來如眾緣和合而可以生起現行,就有由誰來生起與誰來決定現行之善惡性的問題。

其三,種子之無記性與其現行具善性或惡性的有記性,兩者之間就有是否相矛盾的問題。《識論》云,「諸有漏種,與異熟識(即阿賴耶識)體無異故,無記性攝。」(《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11.4)指有漏之種子是非善非惡的無記性,此說法與所熏四義之第二義「無記性」相呼應(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然而《識論》又云,「(有漏種之)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11.4)意指有漏種又由於其因與其果具有善性或惡性,故而也可以說具有善性或惡性。《識論》是以種子可以同時說是無記性與善惡之有記性,來化解與其現行具善性或惡性的有記性之間的矛盾。

對於種子同具無記性與善惡之有記性的自我矛盾,窺基解釋說,「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識論述記》,冊一,頁593.3)以功能差別門來說種子之有記性,以體性門來說種子之無記性,認為可以消解同具無記性與善惡之有記性的自我矛盾。然而,窺基這樣的辯解是軟弱無力的。對於同一事物固然可以從不同的側面或角度來說,但前提是側面與側面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如果存在著矛盾而不能化解,就顯示對此事物的原初界定出了問題。《識論》對於種子之義的界定太強了,超出其所能負荷,故而存在諸多不能化解的矛盾與問題。

D. 「引自果」之義與檢討

D.A. 「引自果」之義與遮簡

所謂「引自果」,《識論》云,「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2)其意是,「各別不同的色、心等果,都是各自引生,不相混雜,這樣才能成為種子。」亦即,色法種子親生色法現行,心法種子親生心法現行。但不是一種色法種子生一切的色法現行,而是一一色法種子各自生其色法現行,故而色法現行之數量無限,阿賴耶識所攝藏之色法種子也應是無限。

至於「引自果」義所要遮破的主張,《識論》云,「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2)外道主張大自在天之一因可生一切果,或小乘有部主張色心可互為因緣,都是「引自果」義所要遮破的。

D.B.「引自果」義之檢討

對於種子之「引自果」義,其問題檢討如下。其一,色法現行必為色法種子所生,決非由心法種子所生,但如前「現種異類」所檢討者,色法之種子是一種勢用,並不具質礙性,亦即占有一定的空間,但色法之現行則一定具有質礙性,占有一定的空間,此異類之種子可以質變而生異類之現行,有異於一般經驗之說法,需有一論證性之解說,不能視為當然可以成立之說。

其二,阿賴耶識所攝藏之種子雖可說是無限,但因其屬於封閉而自我圓足之系統,又與其種子不一不異,故而也可說一阿賴耶識生一切之宇宙萬有。因此,阿賴耶識之種變說雖其內涵因有無盡量之種子,而有異於外道大自天之一因生一切果,但精神上其實是與外道大自天之說相同。熊十力先生評云,「(大乘有宗)建立阿賴耶識含藏種子,為第一緣起,此其說頗近外道神我論。」(《體用論》,頁145.2)不是沒有道理的。

3.2.B.C 種子體性六義之適用對象與檢討

種子體性六義之間其實應該分為兩組,且兩組之間是互斥,已如前文所說,如姑且此種子六義可成立,則此種子六是否有適用對象的限制呢?《識論》云,「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2)認為阿賴耶識所有的種子都具有此六義。

但《識論》這樣的說法,印順法師就不以為然,認為只有名言種具此六義,業種(即異熟種)就不具備此六義,「業種約增上緣建立,它不具足恆隨轉、決定、引自果等義。」(《攝論講記》,頁98.2)不過,印順所說業種不具有恆隨轉等三義,卻不能完全成立。

業種之為異熟種,具有「異時而熟」的特性,有情之一期生命盡而後有另一期生命,故而不具同時因果之「果俱有」義。業種也具有「異類(性)而熟」的特性,所生之果為人天等六道之果,故而不具有「性決定」義。但說業種不具「恆隨轉」義,也就不能為阿賴耶識所攝藏,有違唯識宗立種子之名的本意,則不能成立。說業種不具「引自果」義,這是順《識論》的增上緣之說法,「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05.2),因業種對其異熟果不是親因緣而是增上緣,蓋「唯第八識是總果故」(《識論述記》,冊一,頁561.1),故說不具「引自果」義,但這樣的說法有討論的空間。業種如不具「引自果」之義,亦即不具生果之因緣義,又如何說得上是種子呢?此中業種所具的矛盾性,也是唯識宗「種變說」所內具之矛盾之一。

3.2.C 種現說之所熏能熏四義與檢討

種子之體性六義是從種現說之「種生現」的角度來說,而就種現說之「現熏種」這個角度來說,現行即是能熏,種子即是所熏,又有能熏四義與所熏四義。《識論》這樣的論述可說是極其縝密,但此中是否有矛盾呢?以下先討論能熏四義,再討論所熏四義。

3.2.C.A能熏四義與檢討

如果不是所有的現行都可以熏種,對於此能熏之現行就有界定之必要,以及由此界定而來的遮簡,這就是能熏四義之意義所在。窺基云,「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識論述記》,冊一,頁676.1)指此能熏四義係《識論》所獨自創發。

A. 能熏四義之意義與遮簡

A.A. 「有生滅」之第一義

所謂「有生滅」,《識論》云,「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4.1)其意是,「若有一法,不是常住不變,且具有作用,而可以生發或增長阿賴耶識的習氣,這才是能熏。」這是從否定面來界定,蓋對佛家來說,法只有常法與非常住之生滅法之分,否定了常法,就只剩生滅法可以具有能熏之可能。

此「有生滅」義所要遮簡者就是常住不變的無為法,《識論》云,「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4.1)

A.B. 「有勝用」之第二義

所謂「有勝用」,《識論》云,「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4.1)其意是,「若是生滅之法,其勢力必須增盛,而可以引生或增長阿賴耶識的習氣,這才是能熏。」窺基對此「勝用」之義,有進一步的解說,「勝用有二(義),一能緣勢用。…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識論述記》,冊一,頁677.2)必須具有能緣慮之取境的勢用,且此能緣之勢用也必須具有強盛之作用,而不是任運而起。而據此「勝用」義,窺基有「能緣熏」與「相分熏」之區分,「能緣熏」也即是「見分熏」(見同頁)。故而只有心識之見分才是能熏,其相分不是能熏,僅僅是間接之能熏。

此「有勝用」義所要遮簡者,一是不具能緣勢用的相分之色法,以及不相應行法。(見《識論述記》,冊一,頁677.4-678.1)另一是不具強盛勝用的能緣之見分,《識論》云,「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4.1)指第八異熟識的心王與其五個心所都不是能熏,因為其能緣的勢用羸劣。而所謂的「等」,窺基云,「彼(即第八識)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識論述記》,冊一,頁678.2)第八識的相分當然也不是能熏,因為不具能緣勢用,但是否有間接的相分熏呢?《識論》云,「執受(即諸種子與有根身)及處(即器世間),俱是所緣。」(《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40.2)既然種子也是在第八識相分之列,潛藏之種子只可能前後續生,不可能熏生其他種子,可見第八識之相分也不具相分熏的功能。至於所謂「六識中異熟生無記」,指前六識屬於不會引發業果的心王與心所。

A.C. 「有增減」之第三義

所謂「有增減」,《識論》云,「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氣,乃是能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4.1)其意是,「若具有能緣的強盛勢力,且其勢力可以增也可以減,有強弱程度的變化,而可以攝持或植生阿賴耶識的習氣,這才是能熏。」換言之,現行之前七識在其顯現的狀態之中,其勢用可以增加,使所熏之種子積重難返難以伏滅,也可以減少,使所熏之種子終有伏滅之一日。

此「有增減」義所要遮簡者,《識論》云,「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4.1)窺基釋云,「佛四智品,非能熏習。」(《識論述記》,冊一,頁679.3)明白指出所要遮簡的對象就是佛果的四智品,即轉第八識的大圓鏡智、轉第七識的平等性智、轉第六識的妙觀察智與轉前五識的成所作智。(參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761.2-762.4)其理由是,「若佛能熏,有何過失?更增新種,便非圓滿。」(《識論述記》,冊一,頁679.3)成佛後所具的四智品如果還具有能熏勢用,就會熏生新種,那就不是在圓滿的狀態。

A.D. 「與所熏和合而轉」之第四義

所謂「與所熏和合而轉」,《識論》云,「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4.1)其中「同時」是指同一剎那,「同處」是指同一身處。

此「與所熏和合而轉」義所要遮簡者,《識論》云,「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4.1)「和合」之「同時」義遮破經部前念之識可熏後念的主張。「和合」之「同處」義則是遮簡其他有情之身,不可以做為所熏。

B. 能熏四義之適用對象

《識論》之說能熏四義是採環環相扣的方式,層層遮簡,相當的嚴謹有度,不同於種子體性六義的平行並列的方式。對於層層遮簡之後,能熏四義所適用的對象,《識論》云,「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4.1)其意是,唯有前七識與其心所具有能緣之強盛勢用者,同時具有這四義,才是能熏。簡言之,就是只有前七識的見分與前七識心所的見分,才是能熏。窺基則進而釋云,「何分為能熏?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識論述記》,冊一,頁684.2)指做為見分之體的自體分,亦即自證分,才是能熏之體。

依《識論》所立能熏四義,嚴格來講,只有見分之熏習(簡稱見分熏),並無相分之熏習(簡稱相分熏),但如果沒有相分熏,那就沒有相分種,是則玄奘系唯識宗的種現說就失去一大半以上的陣地而無法成立。但《識論》與窺基之《識論述記》卻對相分熏之成立並未大力解說,以唯識宗思辯力之強來說,是相當奇怪之事。其後學的解說是,「問:相分何故不能熏?答:相分及本質皆無能緣勝用,故不能自熏成種,只仗見分之力始得熏其種於第八識中也。」(《識論述記刪注》,羅時憲著作全集第五卷,頁501.2之注2)僅以依仗見分之力來解說相分熏之成立,也相當的簡單而薄弱。

C. 能熏四義之檢討

《識論》立能熏四義,採環環相扣的方式,說明唯有前七轉識與其心所才是能熏,相當嚴謹,但仍有不少的問題,檢討如下。

其一,現行之熏生熏長種子,於新熏種之熏生係因緣關係,於既有種之熏長,因既有種非此現行所熏生,故而應係增上緣關係,而非因緣之關係。是則,現行之於熏長種既非因緣之關係,《識論》所云「三法展轉,因果同時」,此「種現說」之特性就無法成立。換言之,「種現說」之雙重同時因果的特性僅能適用於新熏種。

其二,阿賴耶識所攝藏之種子,如以二分法來看,就有名言種與業種之區分,此如《識論》所云,「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即名言種與業種)。」(《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05.2)。在現行是有善或有惡的有記性之下,其所熏生之新熏種是單一或有兩個呢?是同具名言種與業種特性的單一新熏種,或是名言種與業種各別之兩個新熏種呢?由世親之頌「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俱,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第十九頌)業種應與名言種迥然有別,不可能有同具業種與名言種特性之種子。因此,有記性之現行應該是熏生兩個新種,一個是業種,另一個是名言種。是則,一因可以引生二果,而非「引自果」所說的「各各引生」。

其三,相分熏不符合《識論》自己所說能熏四義的「有勝用」,這是相當嚴重的問題。而窺基後學以「仗見分之力」來解說,這是相對於見種挾帶相種引生相分之現行而來的說法。但即使見種可以挾帶相種引生相分之現行,不見得見分就可以挾帶相分而熏生相分種。蓋前者可以由經驗之現量,即見分與相分不相離之事實,反推有見種挾帶相種而引生現行之可能。但後者則無經驗之現量可依據來做反推,純然是比量性之說法。窺基之釋「熏習」名義云,「熏者,發也,或由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識論述記》,冊一,頁668.1)熏生種子須有「擊發」阿賴耶識之勝用,相分本身既然沒有勝用,又如何仗見分之力來擊發相分種呢?

其四,即使見分可以挾帶相分而熏生相分種,但在此情況之下,相分之能熏生既然離不開見分,是否能夠單獨熏生相分種,而非是熏生見分與相分和合之種,這是很有討論之餘地。既然真正能擊發阿賴耶識乃是見分而非相分,相分種之熏生也離不開見分,是則,此熏生之相分種理應是見分與相分和合之種,而非單獨之相分種。若然,又與《識論》見種與相種離然有別之基本說法相違背。

3.2.C.B 所熏四義與檢討

就種現說之「現熏種」來說,《識論》既對能熏之現行提出四義,也對受熏持種之所熏提出四義。此所熏四義為「堅住性」、「無記性」、「可熏性」以及「與能熏共和合性」,係承繼《攝論》所熏四相而來,《攝論》之頌云,「堅、無記、可熏,與能熏相應。」(《攝論講記》,頁94)窺基則云,「攝論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識論述記》,冊一,頁668.2)指《識論》所提的所熏四義與《攝論》所說有所差異,並非完全相同。

A.所熏四義之意義與遮簡

A.A. 「堅住性」之第一義

所謂「堅住性」,《識論》云,「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其意是,「若有一法,始自無始,終至究竟,同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夠執持習氣不令散失,這才是所熏。」此「堅住性」,所要表達的就是「一類相續」,這就相當於種子六義的「恆隨轉」義,「恆隨轉」也是「一類相續」之義。對於種子之一類相續,《識論》以自類相生來說,對於阿賴耶識之何以一類相續,可否以自類相生來說呢?《識論》並無明文。但世親認為阿賴耶識也有自種,此即是阿賴耶識的自證分,故而就阿賴耶識的自種而言,其一類相續也應是自類相生。

此「堅住性」之義所要遮簡者,《識論》云,「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內遮七轉識,外遮聲、風等,兩者都不具「一類相續」之堅住義,故而不能做為現行之所熏的對象。對內所遮之七轉識的範圍,窺基云,「遮七轉識及彼心所,此中識言攝心所故。」(《識論述記》,冊一,頁669.3)指出還包括七轉識的所有心所。對外所遮之聲、風等,窺基云,「聲、風等者,即遮根、塵、法處色等。」(《識論述記》,冊一,頁669.3)指出係包括五根、五塵與法處所攝色等所有的色法。

由於第七末那識也具有「恆審思量」之一類相續的特性,窺基對此釋云,「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應失一切有漏種子。」(《識論述記》,冊一,頁669.3)以十地伏滅之差異來說。

A.B. 「無記性」之第二義

所謂「無記性」,《識論》云,「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其意是,「若有一法,具有平等性,對於善習氣或惡習氣都無所違拒,而能夠容納習氣,這才是所熏。」對於善性或惡性之不具容納性,窺基釋云,「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識論述記》,冊一,頁671.1)指善性不僅與不善相違逆,也與其它的善性相違逆,惡性也是如此。因此,只有無記性才可容納善習氣或惡習氣而並存。

此「無記性」之義所要遮簡者,《識論》云,「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就所遮簡之善勢力而言,指的就是已轉依後的第八淨識,此為佛果。就所遮簡之惡勢力而言,指的就是前七轉識,但因前七識並非全是惡性,其共通性是有覆之染性,故而所要遮簡的對象擴大為染勢力。因此,此處所說的所熏之「無記性」,指的就是無覆之無記性,不包括有覆之無記性。

A.C. 「可熏性」之第三義

所謂「可熏性」,《識論》云,「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其意是,「若有一法,其體自在,不是依他而起,且其體虛疏而非堅密,能夠容受習氣,這才是所熏。」對第一義之「堅住」與此處所說的「堅密」,羅時憲解釋兩者的區別,「“堅住”之堅作前後一類、相續不斷解。“堅密”之堅作頑強堅固解。」(《識論述記刪注》,羅時憲全集第五卷,頁493.2之注1)

此「可熏性」之義所要遮簡者,《識論》云,「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心所因依心王而起,不具自在之自主性,故而不具可熏性。此處所言的心所可以通所有八識的心所,但主要指的是第八識的心所,因「堅住性」之義已遮簡前七轉識,也就包括前七識的心所。而無為法因凝然常住,體性堅密,故而也不具可熏性。另外,窺基也指出,生、住等不相應行法,因為是心法與色法的分位假立,屬於依他起,故而不具可熏性,也是「可熏性」之義所遮簡之列。(參見《識論述記》,冊一,頁673.1)

「可熏性」之義所要遮破之主張,窺基云補充指出,「無明熏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於假識類等。」(《識論述記》,冊一,頁673.1)無明熏真如,是《起信論》的主張,心識雖假卻仍可受熏,則是小乘經部的主張,都在遮破之列。窺基於此直指《起信論》之非,可說是挑戰當時中國佛教界的主流看法。其嫡裔智周也云,「馬鳴菩薩亦言真如受熏持種,恐譯者誤。」(《識論演秘》,大藏經第43冊,頁863b.4)仍堅持真如受熏持種之非,但以「恐譯者誤」,緩和對立的氣氛。

A.D. 「與能熏共和合性」之第四義

所謂「與能熏共和合性」,《識論》云,「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其意是,「若有一法,與能熏之法處於同一剎那與同一身處,不即不離,這才是所熏。」

此「與能熏共和合性」之義所要遮簡者,《識論》云,「此遮他身、(自識)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他有情之身,因非同處,阿賴耶識自識之前後剎那,因非同時,都在所遮簡之列。而此義所要遮破之主張,窺基云,「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識論述記》,冊一,頁674.2)

B. 所熏四義之適用對象

《識論》之說所熏四義也是採環環相扣的方式,層層遮簡。而層層遮簡之後,所熏四義所適用的對象,《識論》云,「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33.4)其意是,唯有異熟識,亦即阿賴耶識,同時具有這四義,才可能做為所熏。此處以「異熟識」來說,窺基釋云,「言異熟識者,正是熏位故。」(《識論述記》,冊一,頁674.3)阿賴耶識在轉依後就成為如來淨識,不能再受熏,為區別於此,故而以未轉依而仍在受熏之位的「異熟識」來說。

窺基並指出,「唯自體分,能受餘熏。」(《識論述記》,冊一,頁676.1)指阿賴耶識之自體分才是真正受熏之處。對此,李潤生有很好的解釋,「見分、相分皆依自證分起,非自在法,為第三可熏性。證自證分,唯證自體,非識自體,亦非所熏。」(<唯識種子學說>,頁719.3)

C. 所熏四義之檢討

《識論》之提所熏四義,也以層層遮簡的方式,說明唯有阿賴耶識之自體才是現行之所熏,而此所熏四義的核心就是能受之可熏性第三義,其成立之前提則是能容之無記性第二義,能持之堅住性第一義係成就阿賴耶識為種子識之義。此所熏四義之問題檢討如下。

其一,無記性之第二義僅能說明現行之新熏,卻否定現行熏長具有善惡性之既有種的可能性。如窺基之所言,善性不僅與惡性相違,也與其他善性不相容,惡性不僅與善性相違,也與其他惡性不相容,是則具有善性或惡性之既有種就不可能接受現行之熏習而增長。

其二,無記性之第二義,由善惡之無記性擴大為無覆之無記性,主要在遮簡第七識,因為第七識的特性是有覆之無記性。《識論》云,「此識(即阿賴耶識)非染,故名無覆。」(《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65.2)故而有染即是有覆,無染即是無覆。由於無覆無記才可受熏,有覆之種子都不可受熏而增長,是則,凡有染之現行都只能熏生新種,不能熏長有染之本有種等舊種。如此,將有違《識論》主張種子有本有與始起兩類之本義。

其三,阿賴耶識之具有受熏性,其受熏所成就之種子,不見得就是《識論》所說可生起萬法之種子。以一般經驗而言,現行生起而消逝之後,固然可以為吾人所憶持,也可以再現起,但其現起乃是以無體之過去的身分,而與當時之有體之現在的身分有別。然而,《識論》卻將所有受熏所成就之種子都視為有體之種子,可以生起萬法,卻對此並無堅強的論證,這樣的論斷是很有問題的,何況其中又有諸多的自我矛盾之處。

(2013.5.13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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