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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儒家「正名」之政治思想的再衡定(1)-由「觚不觚」之文物進逕評析談起
2016/06/20 09:42:55瀏覽546|回應0|推薦0

子曰:「觚不觚,觚哉?觚哉?」(《論語》,雍也篇第六,25章,簡標為6.25)對於此章意涵歷來相關解釋之間的出入不小,不過,在相關文物出土之後,應該可以得到比較正確的理解與取捨。而在此章意涵獲得比較正確的理解之後,可以進而討論此章在義理上的轉進與超越,讓孔子的「正名」主張可以有更全面的理解,在與時更新之下,具有時代的新意義。

1.「觚不觚」之文物進逕的評析

1.1. 三種傳統註解

對於「觚不觚」此章的註解主要可以區分為三種類型,其中第一種與第三種為朱熹所提出,第二種註解則為較朱熹年代更早的皇侃與邢昺所提出。

1.1.1. 第一種註解:朱熹「失其形制」之解釋

南宋朱熹(1130-1200)在《四書集注》說,「觚,棱也,或曰酒器,……。不觚者,蓋當時失其制而不為棱也。」這是根據北宋程頤(1033-1107)的說法,「觚而失其形制,則非觚也。」而在先秦文物紛紛出土之後,朱熹這樣的「失其制而不為棱(棱即是稜,稜線或說稜角)」解說,顯然他在南宋當時曾聽過或看過不少有關「觚」的文物,並非憑空杜撰。

根據出土的文物,正版的觚,口作喇叭形,細腰,高足,腹部與足部都各有四條稜線,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E8%A7%9A&biw=1093&bih=514&tbm=isch&tbo=u&source=univ&sa=X&ved=0ahUKEwjHpOC2kOfLAhXDKKYKHd4-D0EQsAQIHw#imgrc=grVV5FgHYqvs_M%3A。不是正版的觚,腹部或足部的四條稜線不見了,變成圓形了,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E8%A7%9A&biw=1093&bih=514&tbm=isch&tbo=u&source=univ&sa=X&ved=0ahUKEwjHpOC2kOfLAhXDKKYKHd4-D0EQsAQIHw#imgrc=16znEJgRDMOlbM%3A

朱熹以失其形制來解說「觚不觚」,這是根據孔子的正名主張,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論語》,13.3)因而,程頤就進而演繹孔子此句的意涵,「觚而失其形制,則非觚也。舉一器,而天下之物莫不皆然。故君而失其君之道,則為不君;臣而失其臣之職,則為虛位。」

蔣伯潛(1892—1956)也據此解釋,「孔子主正名,名與實當相符,觚不觚,蓋以喻當時之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耳。」(《四書讀本•論語》,蔣伯潛著,頁82,台北:啟明書局)

由於兩程所開創的宋明理學一向是以義理的闡釋取勝,在此句的詮釋卻由名物的考據著手,不同於古註,可說是相當難得。

「觚不觚,觚哉?觚哉?」依據失其形制的解釋角度,整句的白話意思就是,「這個觚在形制的製作上根本不符合正統的觚。這豈是觚呢?這豈是觚呢?」

1.1.2. 第二種註解:皇侃與邢昺「不得其道」之解釋

梁朝皇侃(488-545)的《論語義疏》與北宋邢昺(932-1010)的《論語注疏》都依據魏朝何晏(195?-249?)的《論語集解》而做進一步疏解。何晏對整句意義的定調是,「以喻為政不得其道則不成」,皇侃則疏云,「何(晏)意言用觚不得其道,則非復觚德。」同樣也是基於孔子的正名主張。

對所謂的「用觚不得其道」,皇侃以春秋當時的貴族以觚喝酒而無度來說,「當于爾時,用觚酌酒,而沉湎無度,故孔子曰『觚不觚』也。」並引魏朝王肅(195-256)的說法為證,「當時沉湎於酒,故曰『觚不觚』,言不知禮也。」其實,孔子本身就有「不為酒困」(《論語》,9.16)之說,孔子平居宴飲也是「唯酒無量」,只是「不及亂」(見《論語》,10.8),可見春秋之時飲酒風氣之盛。

順此「用觚不得其道」的邏輯,何晏引用東漢馬融(79-166)之說,「觚,禮器。一升曰爵,二升曰觚。」觚是容量二升的飲酒禮器,寓意只能飲酒兩升,不能過量。邢昺進而引用《韓詩外傳》之說,並疏解其名義,「一升曰爵。爵,盡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飲當寡少。三升曰觶。觶,適也,飲當自適也。四升曰角。角,觸也,不能自適,觸罪過也。五升曰散。散,訕也,飲不省節,為人謗訕。」容量二升之觚,其意與「寡」相當,寓意飲酒應當寡少,不可過度。

春秋之時的「升」,約相當於今日的200毫升(ml),而以最近出土的文物來實測,約在164-200毫升之間。因此,觚的二升容量最多約當今天的400毫升,且春秋之時製作技術較差,酒精濃度應該會低得多。

「觚不觚,觚哉﹗觚哉﹗」依據不得其道的解釋角度,整句的白話意思就是,「這樣用觚飲酒而沉湎過度,根本失去用觚之道。這是觚啊﹗這是觚啊﹗」

1.1.3. 第三種註解:朱熹「木簡」的或解

朱熹的另解是,「觚,棱也,……,或曰木簡,皆器之有棱者也。不觚者,蓋當時失其制而不為棱也。」棱即是稜,以具有稜線或稜角的木簡來解釋「觚」之意。對於「不觚」,同樣也是以「失其制」來說,也就是不具稜線或稜角之木簡。

在《朱子語類》,朱熹對此解有更進一步的解釋,「木簡是界方而六面,即漢所謂『操觚之士』者也。」(《朱子語類》,黎靖德編,第三冊,頁831.2,台北:文津出版社,1986年)也就是說,正版的觚是具六面稜線的木簡。

清朝劉寶楠(1791-1855)引用唐朝顏師古(581-645)註解《急就章》之語,
「觚者,學書之牘,或以記事,削木為之,蓋簡屬也。孔子嘆觚,即此之謂也。其形或六面,或八面,皆可書。」(《論語正義》,上冊,劉寶楠撰,頁242.1,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據此,顏師古指出木簡之觚除了具有六面之外,也具有八面。顏師古此說應該是根據東漢應劭(約153-196)《風俗通義》之說,「觚,八棱有隅者。」(參見《論語正義》,上冊,頁242.1)另外,根據劉寶楠的研究,木簡之觚也有四面的,主要理由是觚與「柧」相通。(參見《論語正義》,上冊,頁242.1)

既然木簡之觚有八面,也有四面,因此,朱熹認為正版的觚是具六面稜線的木簡,這是有待進一步確認的觀點。

1.2. 三種註解之比較取捨

對於「觚不觚」這三種註解,既然都是基於孔子「必也正名」的「正名」主張,就可以據此來做取捨,確定何者是比較恰當的解說。

1.2.1.「正名」係應對禮壞樂崩的處境

周朝自從東遷之後進入東周(前770年,周平王元年)的時代,周王的權威就日漸衰退,西周原有的禮樂制度也隨之日漸崩解,這也就是孔子當時所面對的禮壞樂崩之處境。

就「禮壞」而言,其表現的途徑有三。第一是僭越,此如「孔子謂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論語》,3.1)天子用八佾,季孫只是魯國大夫,理當用四佾,卻僭越用起天子規格的八佾,可見目中並無天子。又如「季氏旅於泰山」(《論語》,3.6),依據周禮,諸侯祭自己國內的山川,大夫只能祭家廟,但身為大夫的季孫卻僭越祭起魯公應祭的泰山,可見目中也無魯君。(參見《四書讀本•論語》,蔣伯潛著,頁30)由季孫僭越之嚴重,足見春秋當時禮壞程度之嚴重。

第二是禮儀的簡略,「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論語》,3.17)正如北宋楊時(1053-1135)所說,「告朔,諸侯所以稟命於君親,禮之大者。」魯國自魯文公(前626-前609在位)開始就已經不視朔了,同樣也是目中無天子,因而讓子貢連告朔之禮所用的羊也想要省下來。(參見《論語集注》,3.17之注解)

第三是,典章制度之違易。正如西漢董仲舒(前179-前104)所指出,新王者必改制,改制的範圍包括更稱號與易服色等等,簡言之,就是典章制度的更改,以遂行新王者的王權與意志。(參見《春秋繁露》,楚莊王第一)因此,無視於周朝之王權,同樣也會表現於對於周朝典章制度的違背,乃至擅自隨意更改。

孔子的「正名」主張在政治上就是要回到「尊王」,不僅要維護與鞏固周朝的王權,也包括要維護周朝的典章制度,因此,挽回禮壞樂崩的局面,糾正諸侯與大夫僭越禮制或違逆禮制的行為,也就是孔子「正名」主張裡的核心重點之一。

1.2.2. 以「正名」為三種註解的取捨之標準

「名不正則言不順」的「正名」主張既然是孔子在政治上極其重要的主張,以挽回周朝王權不彰的禮壞樂崩的局面,此章「觚不觚」也是隸屬於「正名」主張的範疇,自然就可以以「正名」作為此章「觚不觚」三種註解孰恰當孰不恰當的取捨標準。

A.「木簡」之第三種註解可優先剔除

孔子「正名」的主張主要是維護周朝的典章制度,在物品的層次上,就是要維護作為典章制度一環的禮器,相對的,如果不是禮器,而只是一般的物品,自然就不能納入孔子「正名」主張的關切範圍裡。因此,朱熹以非禮器的「木簡」來解釋「觚」,這個第三種註解顯然不是正解之所在,可以優先剔除。

B.「不得其道」之第二種註解的檢視

「觚」作為禮器,才可以成為「正名」關切的視域,故而所謂的「觚」應該是作為禮器的飲酒器,這也是「不得其道」之第二種註解與「失其形制」之第一種註解這兩種註解共同的交集之處。而「觚」作為飲酒的禮器,之所以出現「失禮」而成為「正名」關切的焦點,就在於禮器的運用上的「失禮」,或者是禮器製作上的「失禮」,這也就是「不得其道」之第二種註解與「失其形制」之第三種註解這兩種註解最大的差異之處。

「觚」作為禮器在運用上的「失禮」,一個是不該用而用,或者該用而不用,前者屬於「僭越禮儀」的範圍,後者屬於「禮儀太簡略」的範圍,兩者都是嚴重的「失禮」,也是孔子眼中的「禮壞樂崩」。另一個運用上的「失禮」則是用而失當,也就是在禮儀實踐之時的用而失當,這是比較不嚴重的「失禮」,因為禮儀實踐者的心目中還有王法,只是做得不恰當,還不到孔子所謂的「禮壞樂崩」。

另外,還需要進一步分辨的是,「觚」之用而不當,除了禮儀的場合之外,也可以在非禮儀的日常生活的場合。前者的情況就是「觚」作為禮器的用而不當,這是屬於「失禮」的範圍;後者的情況則是「觚」不作為禮器的用而不當,純粹只當作飲酒的器具,如此之用而不當,應該是屬於個人「失德」的範圍。

皇侃與邢昺以「不得其道」來說「觚」之用而不當,係針砭春秋時貴族以「觚」飲酒而過度,沉湎於酒的不良風氣,而會用「觚」飲酒而有過度的現象,應該是出現在日常生活的場合,不太可能出現禮儀實施的場合。皇侃的《論語義疏》就說,「禮云,觚酌酒,一獻之禮,賓主百拜」(《論語義疏》,皇侃著,頁145,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以觚酌酒而用於獻禮上,其獻的次數有限,如果不是一獻,最多也只是三獻,不至於會出現飲酒過度的「失禮」情況,即使出現,也應該是比較罕見的情況。因此,用「觚」飲酒而過度的現象通常出現在日常生活的宴會或私聚場合,這是屬於個人「失德」的範圍。

「觚者,寡也」,以觚飲酒,理當節制而不能沉湎於酒,皇侃與邢昺以「不得其道」來註解「觚不觚」之義,已經是很不錯的解釋,也可以針砭春秋當時貴族飲酒無度的風氣。不過,如以孔子「正名」主張所終極關懷者乃是禮壞樂崩局面來看,這個註解針對的是「失德」而非「失禮」,還不能說是相應而恰當的解釋。

C.「失其形制」之第一種註解的檢視

每一朝代的興起必有每一朝代的典章制度,以表明新王權之不同於舊王權,其中最明顯的就是服色的不同,此如夏朝尚黑,商朝尚白,周朝尚赤,秦朝尚黑,這是根據陰陽五行(金白、木青、水黑、火赤、土黃)之說,夏商周與秦所崇尚的衣服顏色各有不同。而這樣在典章制度上的變更,同樣也會表現在重要器物的形制上,此如歷代官服與官帽都各有其形制。

觚作為飲酒的禮器,在《儀禮》上就出現在士祭祖的特牲禮以及卿大夫祭祖的少牢禮。所謂特牲就是一豕,少牢是一豕一羊,天子諸侯的太牢是一豕一羊與一牛。《左傳•成公十三年》劉康公云,「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祭祖、祭社之祀為國家大事,且重要性還在戰爭之戎之上,因此,用在祭祖的禮器,尤其是作為獻祭不可或缺之酒的酒器就屬於禮器之重者,其形制應該會有特別的規定,換言之,與爵、觶同樣並列作為禮器之重者的觚,周朝在形制上會有異於商朝的特別規定。

就禮壞樂崩的程度來說,禮之僭越最為嚴重,其次才是禮之簡略與形制之違逆,然而,形制違逆之產生卻往往在僭越已經非常嚴重的大環境之下,也就是說,在禮制已然大壞的情況之下。換言之,觚作為重要的飲酒禮器,其形制上的違逆,就顯示當時卿大夫等貴族之僭越禮制已然司空見慣的後續效應。因此,朱熹以「失其形制」來註解「觚不觚」之義,以孔子「正名」主張所終極關懷者乃是禮壞樂崩局面來看,可說是最為相應而恰當的解釋。

D. 小結:「失其形制」的註解是較佳的版本

對於「觚不觚」的註解總共有三種,第一種是程頤與朱熹提出的「失其形制」註解,第二種是皇侃與邢昺所提的「不得其道」之解釋,第三種是朱熹的「木簡」之或解,這三種註解都是立基於孔子應對禮壞樂崩局面的「正名」主張,故而可以據此來做最為恰當註解的取捨標準。

對「觚不觚」的註解首先要符合禮壞樂崩的處境,這也就是說,此處的「觚」也是屬於禮壞樂崩的一環,「觚」應該是作為禮器之「觚」,故而朱熹以非禮器的「木簡」來解釋的第三種註解顯然可以優先剔除。

「觚」應該是作為禮器的飲酒器,這是「不得其道」第二種註解與「失其形制」第一種註解的共同之處,但作為飲酒禮器之「觚」而出現「不觚」,這應該屬於「失禮」的範疇,這就有禮器運用上的「失禮」,或是禮器製作上的「失禮」之分。但在祭祖、祭社等重要禮儀上,作為獻禮之用的「觚」,不太可能出現有人以「觚」飲酒而飲酒過度的「不觚」之失禮情況產生,故而「不得其道」的第二種註解不能說是恰當的解釋。

「觚」作為祭禮上的重要禮器,在形制上理當有一定的規定,且西周在繼商朝統治天下,也會有不同於商朝的形制規定。但在周王東遷之後,王權日趨沒落,相對的,諸侯卿大夫無視於王權的僭越禮制情況也越來越嚴重,在孔子的春秋末期,身為大夫的季孫不僅祭祀諸侯規格的泰山,還公然啟用天子規格的八佾祭舞,顯見周朝禮制已然大壞。在此情況之下,諸侯與大夫對「觚」等祭禮上重要的飲酒禮器,改變應有的形制,以展示其權力意志與自家的美感,將「觚」腹部或足部的四條稜線,改為圓形,可說是勢所必然之事了。因此,以孔子「正名」主張乃是意在糾正禮壞樂崩局面來看,朱熹「失其形制」的第一種註解,可說是「觚不觚」之義最為相應而恰當的解釋。

因此,「觚不觚,觚哉?觚哉?」應該依據「失其形制」角度來解釋,整句的白話意思就是,「這個觚在形制的製作上根本不符合正統的觚。這豈是觚呢?這豈是觚呢?」而且,孔子說這句話的場合應該是在祭祖舉行之時。

1.3. 相關不諦當之解說的釐清

對「觚不觚」的三種註解,在以孔子「正名」主張作為衡量與取捨的標準,可見應以朱熹「失其形制」的第一種註解最恰當,但仍有相關的不諦當的解說須予以釐清。

1.3.1. 朱熹解說之不當

朱熹在「觚不觚」此章的註解云,「觚,稜也,或曰酒器」(《四書集注》),僅僅以「酒器」來說,而未提作為禮器之酒器,可說是嚴重的疏失,甚至使其「失其形制」的說法失去正當性的依據。

皇侃雖以「不得其道」(亦即不得觚德)來解說「觚不觚」,並不是那麼恰當,但他根據馬融之云「觚,禮器。一升曰爵,二升曰觚」,而說「觚,禮酒器也」,反而是對「觚」本身這個器物較為恰當的註解。

1.3.2. 許慎《說文》之不當

東漢許慎(約58-約147)的《說文解字》云,「觚,鄉飮酒之爵也」,清儒段玉裁(1735-1815)於《說文解字注》則根據《儀禮》的<鄉飲酒篇>予以糾正,「鄉當作禮,鄉飲酒有爵觶、無觚。」(見《論語正義》,上冊,頁240)段玉裁的糾正是有必要的,觚做飲酒禮器,根據《儀禮》的記載,不僅出現在燕禮與大射禮的場合,更出現在特牲與少牢禮的祭祖這樣極為重要的場合。許慎之釋「觚」應該以重者涵蓋輕者,不應以輕者涵蓋重者,甚至說錯禮儀之場合。

(2016.6.16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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