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字體:
訪客簿  我要留言 共有 99 則留言
☆ 本部落格訪客簿 歡迎會員留言唷!
   

曹sir
格主公告
謝謝還記得推薦我的朋友們,有些時候我自己都會忘記我的存在,感謝你們還記得我。
請不要在這裡廣告,因為效果不大。
 
頁/共 10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C.S.Juliu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07/10/31 19:05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Think Do,I Will
C.S.Julius

在父母的夢想與理想中溺斃了!

曹sir(lionken) 於 2007/11/17 20:16 回覆:
我不快樂,但是玩具店和我兒子好像都很快樂,隨便啦。

窗外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07/10/10 01:16
我的首選還是板橋地方分院吧(就在家附近)!真的很辛運,遇到十年一次的法警大招收。書念得不多,還是能擠進榜!呵.............
曹sir(lionken) 於 2007/10/10 14:03 回覆:
竹院和板院的法警間的互動並不多,但有機會的話,出差來新竹提解人犯時的空檔,記得來喝杯茶,進到新竹地院,要找我應該不困難的。

窗外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07/10/08 16:00
什麼時候請您吃飯呢?6^^
曹sir(lionken) 於 2007/10/10 00:20 回覆:
恭喜了,要把志願選在新竹嗎?我幫你接風。保持聯絡。

ez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07/09/29 01:06

送您蓮花一朵 祝您心花朵朵

烘焙小模女( Alice ching )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07/09/28 17:24

送來熱騰騰的甜栗炒米粉,請簽收~

曹sir(lionken) 於 2007/10/01 09:16 回覆:
人生當中,看得到,吃不到是一件很痛苦的是,你知道嗎?還好,我不太喜歡吃栗子,你要是上個龍蝦、鮑魚、九孔之類,我可能就要送醫院急救了。

We Care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07/09/11 11:04
野蠻繼承 欺凌法律弱勢

【聯合報╱陳業鑫/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縣鳳山)】 2007.09.11

一年的利息,總計新台幣三千萬元。這可不是哪一位有錢大戶的存款孳息,而是三位不懂法律的寡婦及孤兒,在丈夫、父親因公猝死留下債務後,每年被銀行催繳,不包括本金在內的「利息」!這是我在立法院召開的繼承法修法公聽會上聽到的真實案例。現在,居然連未出世的胎兒也受害了,雖然在法律上也許還有解釋的空間,但這種法律簡直是欺壓不懂法律民眾的野蠻惡法。
相對於此,依據司法院統計,去年大約有三千五百位懂得利用「限定繼承制」避險的民眾,這些民眾因為聲請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就能夠主張以繼承的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責;也就是說,縱使繼承債務大於遺產,也不會影響繼承人自己的固有財產。依我在家事法庭服務的經驗,懂得辦理限定繼承保障自己權益的,很多是法官、律師等,這樣的法律設計,不啻造就一群懂得善用法律制度避險的貴族,其他不懂法律知識的民眾,就等於是暴露在繼承債務風險下的賤民了。
這樣的法律,大法官說他們看不出來哪裡違憲,哪裡過度侵害繼承人的財產權甚至生存權。而據報載,法務部民法繼承編修法小組固然傾向修法讓未成年人可以僅負限定繼承責任,問題是很多成年人也不懂繼承法律關係,單身無子女且中年失業的卡奴兒子燒炭自殺,八十歲的老媽媽不懂得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僅有的賴以養老的存款帳戶被扣押,難道也要這位老邁的母親被兒子債務所累,跟著走上黃泉路?
法律究竟是懲罰壞人,還是不懂法律的人?還是因為你成年了,但是不懂複雜的繼承法律關係,法律就要嚴厲地懲罰你?我看著一個又一個因為不懂得善用繼承法律規定避險的民眾,被債權人告進法庭,卻無能為力,腦中浮現的是四位在八掌溪受困的民眾,被濤濤洪水淹沒,任憑我喊破喉嚨,有能力救他們的人卻見死不救。現在被繼承債務洪水淹沒的民眾遠遠超過四位,而且每天都在增加,不知道災情要累積到怎麼樣的嚴重程度,大家才會覺得無法忍受?
立法院新會期開始了,但如果大家繼續對於民法繼承編修法問題漠視,就如烏克蘭的車諾比核能電廠爆炸事故,繼承債務風險如同看不見的輻射塵一般,慢慢影響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的生命,等到哪一天你在身上摸到一個腫塊,一覺醒來繼承天上掉下來的巨債,後悔也來不及了。
聖經以賽亞書第一章第十七節:「你們要學習公道,伸張正義,幫助受壓迫的,保障孤兒,為寡婦辯護。」明年就要總統大選了,朝野主要政黨推出的候選人,一位是法學博士,一位是律師出身,都是學習法律的菁英,對於此種欺負不懂法律人民的惡法,不能默不作聲,視而不見,否則對於身陷債務八掌溪洪水的繼承人而言,就是袖手旁觀的幫兇,債務繼承人的痛苦,是無法等到二00八年的。
還沒出生 哪來義務背債?
【聯合報╱洪瑞燦/律師(台北市)】 2007.09.11
聯合報九日報導,嘉義市一名才三個月大的趙姓男嬰,在出生前就「隔代繼承」過世的外祖父債務,出生後,父母為他趕辦拋棄繼承,因踰越法定兩個月時限,而遭法院駁回,致引起各界爭議。但本件趙姓男嬰是否真有繼承外祖父之債務,在法律適用上,恐怕是有問題的。
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既然未出生,無權利能力,原則上不會有繼承發生,此即民法繼承理論所稱之「同時存在原則」;雖然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但此有關胎兒權利能力之特別規定,乃為保護胎兒出生前之利益,而債務之繼承無關胎兒利益,故不能適用民法第七條之規定,將未出生之胎兒視為既已出生,而為債務之繼承。因此,綜合民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可以得知,如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為保護胎兒利益,則胎兒有權繼承;如被繼承人之債務大於財產時,則胎兒並無繼承之義務。
又本件為隔代繼承,依法必須先順位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時,趙姓男嬰才有繼承資格。而報導指出,趙姓男嬰之外祖父於今年二月廿六日過世,其母親在三月十四日聲請拋棄繼承,而與其母親同順位之繼承人則早已辦理拋棄繼承;因趙姓男嬰係在五月廿一日才出生,故在今年三月十四日,其先順位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時,趙姓男嬰尚未出生,依法並無繼承外祖父債務之義務。
因此,法院雖然以踰越法定時限而駁回趙姓男嬰拋棄繼承之聲請,但只要趙姓男嬰之外祖父債務大於財產,在面對債務之追償時,趙姓男嬰即可主張繼承並未發生,故不會發生三月小娃背負巨額債務之情形。
曹sir(lionken) 於 2007/09/11 22:48 回覆:
法律的可惡在於用的人的心,這件案子,在於修法不夠嚴謹,執法之人也束手無策,債權人或許也因為公司的制度而必須對這個小嬰兒做出這樣〝依法〞的聲請。惡法益法,都是全民所必須承擔的啊。況且在其中或許有許多卷証,並非外人所能窺視,若其中涉及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步驟,而債務人又未積極主張,或許也是這件案件使債務人敗訴的原因之一。

女士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07/09/05 20:45

我是在這裡學的       加油喔

   八樂屋
https://city.udn.com/city?6415

   來去之間
https://city.udn.com/city?1017


曹sir(lionken) 於 2007/09/06 22:57 回覆:
謝謝!有時間我會多去學習的。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07/09/02 12:50

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

曹sir(lionken) 於 2007/09/04 23:20 回覆:
在哪裡?可以刷卡嗎?
頁/共 10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