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字體:
訪客簿  我要留言 共有 65 則留言
☆ 本部落格訪客簿 歡迎你留言唷!
頁/共 7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10/11/05 21:48
 

或許立場相同或許不同?

天下事立場相同1眼認定!

天下事立場不同1字嫌多!

建議任何人都在有意義事情上面打轉!

樓下訊息交流!打擾了!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10/11/05 21:21

*都是現代人→都(直接講清楚)自己要什麼或要什麼感覺(世界眾人的)!
*建議:利用【格主公告】設定或【網路文章】發表,才快找到朋友及精品欣賞!先都祝好運!!
(◎好玩好聊天+是非清楚!是目前最夯的朋友!!)

◆現代人對現代人→推薦這1篇文章!

◆(好心情1篇連結)【重要】(←↓城市文稿捷徑)
◆【有是有非】→天堂1生、好心情1生(更重要^-^!!!)

◆【無是無非】→冷畜生濫政客、濫讀書人、廢物1生(不提也罷、提清楚更不笨!)

◎積極是非人生,才是簡單的幸福!
(沒錯!是非在!幸福就在!每個人都1樣!)
◎沒是沒非、太不公平太貧窮人生,心會平靜簡單幸福才怪!
◎走天下結交滿→25歲以上【裝蒜不白痴擺第1】精品人類!
◎等到不小心【◆立刻每個人都有3仟萬身價治安經濟法案】1成立!任何人都不缺錢,但都很會裝可憐人以後,天下太平第1步就完成!又不小心碰到【◆認清是非源頭→清楚網路教育】1完成!任何人都不笨心情,但都很會裝白痴以後,天下太平第2步就完成!再改掉【不白癡罵人的好習慣】!生活就是這麼簡單幸福,痛快裝蒜不白痴,繼續快樂→向前衝!衝!衝!(是非在!人心在!輕鬆自在!!)^-^!!!
◎加聊天1句 埋怨環境 還是往前走 從來不排斥笨環境 它會裝笨 我會裝蒜(oh-ya!)^-^!!!

◆邀請函:
(就事論事先第1步聊天交流,已在城邦半年多,城邦禮貌秩序個人評鑑3顆星以上,如有不愉快或不順,都可以像吃飯1樣,隨時很客氣+不客氣向城邦反應交朋友!只要不做壞事難看,任何人都可以痛快交朋友1大堆好聊天天下事!先都祝好運^-^!!!)
◆不管【濫政治】濫到什麼程度?或【正向天理】存不存在??
◆【台灣主權在民】→投票選舉及連署公投→還是每個人【除惡興利】→要自己全家過好生活!好心情賺錢的【絕對權利】!!
◆歡迎撿本城市好治安經濟法案支持!及加入本城市共舉義事!謝謝!
(◎推薦→◆85集◆立刻每個人都有3仟萬身價治安經濟法案!!)


ez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0/11/04 22:36
visit dazzlejunction.com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10/09/22 19:47

民法英3-58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第 3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第 4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第 5 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6 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 7 條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 8 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史努比~熱愛攝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0/07/13 06:45
 

哈囉~~

來看你囉~~


YU-SAN
等級:2
留言加入好友
2010/02/16 12:21
新年快樂^___^

祝福您在新的一年裡


身體康健 萬事如意 虎福臨門 虎年行大運!!

ez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09/11/20 23:24
visit dazzlejunction.com



頁/共 7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