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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3 18:57:45瀏覽110|回應1|推薦1 | |
《馬哈地一句話 送給連勝文 /董森霖》 曾經做過二十二年馬來西亞總理的馬哈地,可說相當「威權」,任內對媒體或批評者極不友善,但兩年前一位作家寫了一本書對他極盡諷刺、誣蔑、批判之能事時,他的朋友勸他提告,然他卻公開表示:「提告是懦夫行徑」,「政客如果自認清白,就該有能力去證明對他的批評都是無的放矢」,「濫用法院權威讓批評者閉嘴,跟政府禁止或查封批評它的報紙並無兩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12/today-o1.htm?Slots=All 看了這篇妙論,不禁要為作者的觀點莞爾,算是蠻有娛樂效果。 先說言論自由,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是法治民主社會的基本常職,也是公民的義務,同時也是對長輩的尊敬,免得他們被別人辱罵說沒把我們教好。如果言論可以免責,又何必訂定立委的言論免責權,還要有範圍?見大法官釋字第 435 號 86年8月1日:“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如果我們的公民可以不為自己的言行負責,老仙也不反對,但要等到民進黨獨立建國製憲立法時註明即可,但是在還沒有立法之前還是不要隨便講話,免得觸法。就像要走鋼索也要先拉好安全網,之後才可以開放給民眾上去自由玩耍,而不是在沒有安全措施之前就口頭知會民眾「可自由使用,但安全沒有人須要負責」,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另說到馬哈迪,這位Mr.5%,他從來就不會在意別人說他什麼,他可回擊的方法很多,甚至連當他不爽自己的副總理安華的言論與作為時,他沒用正常的司法去告他,而是利用回教法庭控訴安華與男助理通姦,在回教同性戀是違法的,安華因此被判了九年徒刑而入獄。不了解馬哈迪最好是不要隨便以他為例,其實國內外的政治人物都一個樣,沒幾個是乾淨的,沒有必要用那麼單純思維去看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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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