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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馬哈迪談言論自由?
2014/01/13 18:57:45瀏覽104|回應1|推薦1

《馬哈地一句話 送給連勝文 /董森霖》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是民主國家的根本磐石,舉凡「可受公評」之事,並非、也不宜動輒用一般法條繩之。所謂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早有明訓。像美國著名的大法官威廉布瑞南,在蘇利文案的判決就指出:「有關公共事務的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不悅的批評」。

曾經做過二十二年馬來西亞總理的馬哈地,可說相當「威權」,任內對媒體或批評者極不友善,但兩年前一位作家寫了一本書對他極盡諷刺、誣蔑、批判之能事時,他的朋友勸他提告,然他卻公開表示:「提告是懦夫行徑」,「政客如果自認清白,就該有能力去證明對他的批評都是無的放矢」,「濫用法院權威讓批評者閉嘴,跟政府禁止或查封批評它的報紙並無兩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12/today-o1.htm?Slots=All

看了這篇妙論,不禁要為作者的觀點莞爾,算是蠻有娛樂效果。

先說言論自由,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是法治民主社會的基本常職,也是公民的義務,同時也是對長輩的尊敬,免得他們被別人辱罵說沒把我們教好。如果言論可以免責,又何必訂定立委的言論免責權,還要有範圍?見大法官釋字第 435 號 86年8月1日:“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如果我們的公民可以不為自己的言行負責,老仙也不反對,但要等到民進黨獨立建國製憲立法時註明即可,但是在還沒有立法之前還是不要隨便講話,免得觸法。就像要走鋼索也要先拉好安全網,之後才可以開放給民眾上去自由玩耍,而不是在沒有安全措施之前就口頭知會民眾「可自由使用,但安全沒有人須要負責」,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另說到馬哈迪,這位Mr.5%,他從來就不會在意別人說他什麼,他可回擊的方法很多,甚至連當他不爽自己的副總理安華的言論與作為時,他沒用正常的司法去告他,而是利用回教法庭控訴安華與男助理通姦,在回教同性戀是違法的,安華因此被判了九年徒刑而入獄。不了解馬哈迪最好是不要隨便以他為例,其實國內外的政治人物都一個樣,沒幾個是乾淨的,沒有必要用那麼單純思維去看他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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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蓋仙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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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 07:44

《遲來的道歉:論媒體自律自尊一》
從壞的一面看,光是「壹週刊」,光是針對吳敦義一人,半年時間內,竟然就有四次「不實報導」,從而推想,媒體涉及流傳的不實報導總數,因此所傷害的當事人名譽,顯然是恐怖的數量吧!數位資訊年代,任何真實或不實的訊息一發出,流傳迅速難以回收,而多數民眾又都是依賴媒體報導來形成對公眾人物與公共議題的看法,既定印象一旦造成,就「回不去了」。因此,新聞報導的品質,直接影響政治人物形象,間接影響了民主政治的效率與效能。身為媒體,我們不能迴避這樣的檢討與批判....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426998.shtml#ixzz2qVmuJiel Power By udn.com

言論自由不是無的放矢,尤其是大眾傳播更是“既定印象一旦造成,就「回不去了」”。這不應該是我們要的自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