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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外國居留權 禁任政務官
2014/06/12 20:58:35瀏覽7|回應0|推薦0
馬英九總統儘管一再澄清美國綠卡失效,但仍舊引發質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具有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擁有外國、港澳地區居留權的政務官,必須放棄外國居留權,並於就職1年內完成相關程序。原僅規範雙重國籍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排案審查《國籍法》第20條,該條文僅規範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因此民進黨立委潘孟安等人提出修正草案,增列取得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應排除科技類人才內政部長陳威仁指出,贊成修法明定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官,但應排除科技類等專業人才,否則將阻礙政府延攬優秀人才;且這麼多公務員,該如何查證將是未來會碰到的問題。就職1年內完成手續內政部與朝野立委協商後,通過潘孟安等人的提案,規定「取得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並比照擁有外國國籍的規定,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永久居留權,並於1年內完成相關程序,及取得外國政府核發的證明文件,但若能提出因無法歸責當事人,導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則不在此限。不過,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表示,若外國永久居留權已失效,是否還要再去取得放棄證明文件?因朝野對修法細節仍有爭議,因此草案審前仍需協商。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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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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