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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5 22:39:16瀏覽81|回應0|推薦0 | |
綜合所得稅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少子化,並減輕家有5歳以下幼兒者的負擔,今(102)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若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130,001元以上(不論採用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方 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則不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例如:陳先生與配偶李小姐(僅有薪資所得)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歲女兒,其中 李小姐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稅之適用稅率為12%,而陳先生所得計算稅額之適用稅率為30%,因陳先生適用稅率大於20%以上,故不得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今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中雖有5歲以下的幼兒,仍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可扣除,請有類此情形之民眾注意上開規定,避免申報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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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