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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玉德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濟急救難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辦理急難救助。 二、 辦理冬令救濟活動。 三、 設置清寒獎助學金及協助學校教學充實設備。 四、 定期配合醫療機構辦理義診活動。 五、 辦理環保活動。 六、 辦理老人福利。 七、 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 八、 辦理兒童福利。 九、 辦理青少年福利。 十、 辦理婦女福利。 十一、 其他公益社會福利。 第六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交參萬元者為永久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不定期、不定額贊助本會基金、活動、個案或實物者。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並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 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已繳納、捐助之各款項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上述名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與 職 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九十六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之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職,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四條 本會可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度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之會費,每個月新台幣貳佰元,全年貳仟肆佰元。 二、 會員捐款。 三、 基金及其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三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末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四條 本章程末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五條 本章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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