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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霸王條款」不是護身符 惡意擋車遭公共危險罪送辦
2024/03/11 09:45:41瀏覽18|回應0|推薦0

02月19日10:10

高市三民區行人惡意佔道擋車。(圖: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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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霸王條款」,「行人」也不能在馬路上惡意違規。高雄一名男子故意在交通繁忙的三民區自由一路,站在斑馬線上一分半鐘,阻擋所有車輛通行;警方不容忍,依公共危險及強制罪函送偵辦。(林憲源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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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吳姓男子2月18日15時50分,在三民區熱河一街與自由一路口,站在斑馬線上一分半鐘不動,交通熱點車多,但被擋在路上的公車汽機車沒有人敢違抗霸王條款。被擋下的駕駛將行車紀錄貼到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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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三民一警分局十全路派出所據報到場時,這名男子已經離去,警方查明身分,通知吳姓男子(26歲)到案。警方調閱監視影像,認定這名男子疑有蓄意於路中阻擋行進間之車輛,涉觸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於陸路…,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等罪嫌,依公共危險及強制罪函送偵辦。

吳姓男子佔據斑馬線擋車,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圖:三民一警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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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一警分局說明,除此之外,吳男不遵守號誌、阻擋車輛一節,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及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任意…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規定,各款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一併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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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引用:https://is.gd/r5fr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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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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