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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達親子車在貨運途中壓壞了有人理賠成功過嗎 賣家有責任嗎-
2017/01/14 01:15:58瀏覽4|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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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美利達親子車在貨運途中壓壞了有人理賠成功過嗎 賣家有責任嗎?

發問:

美利達親子車在貨運途中壓壞了有人理賠成功過嗎賣家有責任嗎我是在網路上買的 美利達腳踏車 *(奇摩拍賣)2/26號運到就向大榮貨運公司提出賠償 可是賣家 說那是貨運的事 有貼請勿重壓貼紙 貨運說 在處理中 我光電話錢 花了不少 什麼都要我聯絡 美利達的店更扯 因為是在台北買的(賣家在台北買的) 送到屏東壞了 想要修 結果 說南北經銷商不同 我就只好打給美利達總公司 結果總公司說會聯絡我也沒有 然到一定又要寄回台北修嗎? 美利達那麼多家店都是假的喔!! 維修 有沒有人知道大約會修多少錢呢? 我快煩惱死了 大家在網路上買腳踏車要小心 寧願多花錢在實體店面買 或是面交 腳踏車淒慘照片... 顯示更多 美利達親子車在貨運途中壓壞了有人理賠成功過嗎賣家有責任嗎 我是在網路上買的 美利達腳踏車 *(奇摩拍賣) 2/26號運到就向大榮貨運公司提出賠償 可是賣家 說那是貨運的事 有貼請勿重壓貼紙 貨運說 在處理中 我光電話錢 花了不少 什麼都要我聯絡 美利達的店更扯 因為是在台北買的(賣家在台北買的) 送到屏東壞了 想要修 結果 說南北經銷商不同 我就只好打給美利達總公司 結果總公司說會聯絡我也沒有 然到一定又要寄回台北修嗎? 美利達那麼多家店都是假的喔!! 維修 有沒有人知道大約會修多少錢呢? 我快煩惱死了 大家在網路上買腳踏車要小心 寧願多花錢在實體店面買 或是面交 腳踏車淒慘照片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tinnafly&book=1 更惡劣的是賣家 還給普通評價 連申請理賠書也要我寫 原本是寄的人要寫 他也推給我寫 貨運公司說錢沒那麼快下來要一兩個月 其中美利達屏東展示中心說 說 零件要申請下來 還不一定有 還不確定車體有沒有問題 因為折疊車和不上去了 便速器也要等壞掉的大盤 換好才能知道後面的變速器有無損傷 更不用說刮傷了 因為賣家 說 出貨前有跟我說 如果我要用寄送 如有損傷要我自行負責 我超想退貨的 真是可惡的賣家 現在還沒有七天 消費者福利法可用上嗎?

最佳解答:

就你的照片看來並無法確認是否是在運送過程損壞,若你收到折疊車時,外箱明顯有壓壞的現象,因於收貨當時於收貨單載明外箱壓壞的情形,並立即向大榮汽車貨運營業所提出申請理賠,當貨件有毀損時,可依毀損程度申請賠償,其中若託運時未要求報值(指以貴重物品處理),則每公斤最高不超過200元或每件最高不超過3,000元為限;若經報值並加收報值費後,以報值金額賠償,最高賠償額為新台幣三萬元。 2009-03-10 16:00:47 補充: 若收到時外箱完好,你並無法舉證是寄送前發生的損壞還是寄送過程發生的損壞,這個時候你應當回過頭來向賣家主張瑕疵擔保的問題. 2009-03-10 16:05:17 補充: 民法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2009-03-10 16:06:03 補充: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2009-03-10 16:06:48 補充: 第 358 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解約或減少價金)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2009-03-10 16:07:10 補充: 第 360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1 條 (解約催告)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第 362 條 (解約與從物)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2009-03-10 16:08:03 補充: 第 363 條 (數物併同出賣時之解除契約)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第 364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2009-03-10 16:08:12 補充: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 366 條 (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2009-03-10 16:17:14 補充: 其實網路交易日益頻繁,賣家要慎選貨運業者外,商品本身的包裝是否就有構造上的瑕疵,也是賣家要考量的!不能發生問題就把全部問題推給貨運業者,小心商譽損失是無法永續經營網拍事業的.請與你的賣家用網拍平台再多多良性溝通解決問題,留下證據對自己才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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