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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人員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草案」研討會 陳福海嚴肅要求國防部勇於承擔簽核報院
2011/06/15 00:49:39瀏覽95|回應0|推薦0

「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人員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草案」研討會

陳福海嚴肅要求國防部勇於承擔簽核報院

昨(23)日下午,縣籍立委陳福海於國會辦公室召開「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人員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草案」研商會議,出席單位與人員有:金門縣政府人事室主任翁正義、課長陳天平,國防部總政戰局上校副處長文天佑、承辦中校政參官楊紹中,國防部法制司專門委員張培璵,人事行政局副處長林素安、承辦科長楊良彬;列席單位與人員有內政部法規會研究員沈采瑩。

陳福海表示,本次會議之主要目的是請相關單位就「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人員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草案」表示意見,提供金門縣政府人事室參考。

陳委員指出,「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人員補償辦法」草案,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邀請金門縣政府及相關單位研商,並奉行政院98年5月19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62421號函復金門縣政府,同意在核復之3項原則下,由該府審酌相關事實本於權責核處。然而,所謂的「3項原則」無視戰地政務期間特殊任免臨時人員之情形,按「3項原則」,則1000多人中,不到10人可獲得補償。因此,100年2月15日在人事行政局召開的協調會中,人事行政局建議金門縣政府,另擬「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人員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草案」,以尋求解套。此外,金門地區戰地政務時期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總政戰部(現改制為總政戰局),因此,本案宜由國防部主簽,授權金門縣政府全權處理。

翁正義補充說明草案背景,強調「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人員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草案」並非「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人員補償辦法」草案之變體,兩案不可混為一談。換句話說,不能再用看待「補償辦法」的思維來審視「救濟金實施要點」。

張培璵表示,國防部沒有主簽的權限,且事涉「地方制度法」與「員工給與事項」,並非國防部之業管範圍。

林素安表示,這個「救濟金實施要點」是為了解決戰地政務時期遺留下來的問題,與「地方制度法」、「員工給與事項」無關。

陳福海嚴肅地說,戰地政務的主管單位就是國防部,怎麼現在將責任撇得一乾二淨!以戰地政務終止後的「地方制度法」來處理戰地政務時期遺留的問題;以全國一體適用的「員工給與事項」來處理地區單行法規所衍生的特殊問題,不是很奇怪嗎?建議國防部應以人事行政局提出的觀點來思考「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人員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草案」

陳委員進一步指出,地方政府自編預算發給救濟金,完全不用向中央要一毛錢,國防部只要上簽、核備即可,希望國防部要有肩膀,勇於承擔。

文天佑表示,會將此次的會議做翔實紀錄供上級長官參考,倘若政策定調,確定由國防部主簽,總政戰局將全力配合辦理。

而針對「草案」,人事行政局表示幾點意見,希望就適用期間、救濟金之合理性與適當性再予斟酌,以杜爭議。

而最重要的一點,國防部係金門實施戰地政務期間之主管機關,本案仍應依國防部意見辦理,又對於類似因實施戰地政務所造成之相關人員權益影響之處理,因非屬員工待遇給與事項,仍宜由國防部參酌91年廢止之「金馬自衛隊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之做法核處。

(註)

3項原則」:

1.  適用對象:依原「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聘僱管理規定)進用,而於戰地政務終止時仍在職,屬非自願離職且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人員。

2.  發給標準:比照聘僱管理規定20點規定,服務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月報酬金額(以其於戰地政務結束最後在職1個月實支報酬標準計算)之一次遣離費。

3.  所需經費:由金門縣政府自行籌措支應,中央不予補助。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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