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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集錦——(一)
2007/10/12 16:09:55瀏覽186|回應0|推薦3

文摘集錦——(一)

駁總統機密 法官值得欽佩

作者:胡致中/前台北地院院長(台北市)

最近總統府致函台北地院,謂陳總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下稱國機法),將國務費案中之支出憑證及相關筆錄等,均核定為「絕對機密」,台北地院日昨駁回總統府之聲請,承審法官不畏權勢,捍衛審判獨立之精神,值得欽佩。

所謂「絕對機密」乃國機法中最高等級之機密,但核定之動機,如為隱瞞違法或掩飾特定個人不名譽行為,均不得列為國家機密,國機法第二、四、五條,均定有明文。

國務費案之支出憑證及相關偵訊筆錄,前者係總統府在偵查中交與檢察官,當時並未列為國家機密;後者係檢察官訊問證人及涉案被告吳淑珍、馬永成等人之筆錄,均為起訴吳淑珍等共犯貪汙罪及偽造文書罪之證據,既與確保國家安全利益無關,也欠缺核定國家機密之必要性,依法不得列為國家機密。

此種凡犯罪資料,縱有公開傳播,國家安全或利益,也不會受到任何損害,況且均為刑案之訴訟資料,更非總統事後所能重加核定之客體。陳總統竟將犯罪證據,核定為國家「絕對機密」,純為圖個人私利,無關國家安全或利益,極為彰顯。此種違法濫權之核定,自不生核定國家絕對機密之效力。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為憲法第八十條所保障;違法核定國家機密,國人自無遵守義務,亦難擋法官獨立審判,正是重振司法威信之良機。

惟法官審理國務費案時,如認審理中之被告對質或詰問,涉及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國機法第廿五條之規定,宣示審判程序不公開,以資兼顧。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星期日聯合報周日版A15民意論壇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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