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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林克穎事件看台灣亂象!
2013/02/06 13:57:48瀏覽3207|回應32|推薦25

一個本來很單純的司法案件,卻演變成國際大笑話!這樣的結果也正好讓台灣自己內部問題浮現,讓這個所謂美麗之島深沉內部的污垢表露給世人看!本文無意幫畜生說話(一些憤青不必為此來辯論),然而,這個問題卻是有可能發生在你我周遭!

台灣檢警辦案令人詬病之處不勝枚舉,甚至為特定政黨服務,只求升官發財之事更是不絕於耳!對照先進國家毋枉毋縱的辦案態度,台灣的確還有相當多提升的空間!其實有不少認真辦案的員警,細心搜證,讓罪犯無所遁形,也避免有所謂冤獄產生,值得喝彩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44025093&ctNode=45192&mp=108001員警細心調閱監視器 成功尋回學童註冊費)、http://www.sanxia.police.ntpc.gov.tw/web/Pres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88103女子機車遭放火燒,員警細心調閱監視器,仔細求證,順利緝獲縱火老翁。)、然而,許多時候都是草草收場,然後草草起訴,幸運的獲判無罪,倒楣的那就冤獄出現,甚至冤死(江國慶)!

這個案件,如果檢警稍有專業知識與敬業態度,絕不會只有調閱酒店與林住宅的監視器,而是順帶調閱當天附近40多部監視器,既可預防罪犯狡賴,也可避免冤枉!以林克穎長期在台灣而言,想必瞭解台灣警察草率的程度,而其以西方司法標準來要求我方提出對被告有力證據時,這在歐美是屬於被告的權益,怎知我們司法體系居然沒做足功課,不是沒有去調閱,要不然就是太晚去,資料被覆蓋!(一般村里監視器保存期限是七天,相信警察不可能不清楚),如此一來,對被告有利(也可以是不利)的證據消失了!這在歐美司法體系下,幾乎等於是直接宣判罪嫌無罪(因為沒有直接拍攝到出事現場的畫面)!

換言之,只能證明車子是他的,他也有開車(不止他還有泊車小弟),駕駛座上有他指紋(當然也有別人),他是駕駛之一,卻不一定是肇事者的疑慮!當然,從事後林克穎賤賣汽車足見其有心虛之實。然而,終究不是包公審郭槐,現在辦案講求的是證據,這也是林克穎吃定台灣的地方,加上他隨便拿個護照就通關,證明台灣公務系統差勁的很,讓台灣不僅得不到司法正義,還落得迫害司法人權的國際駡名!咱們檢警還能再怠忽職守、草草起訴嗎?

由此延伸出來對艾琳達的撻伐,其實這更凸顯許多人的無知!艾琳達站在維護人權的角度發聲,從以前的聲援反對黨,到如今聲援林克穎,一路走來始終如一,有何錯?台灣自從高捷案,媒體殺人模式以來,多少人被名嘴胡亂爆料牽著鼻子走,不必等司法審判,那個人早就被世人罵臭了!這個案例,沒有任何一家媒體批評檢警辦案草率、怠忽職守,而只是炒作洋人酒駕,未審先判!在國內玩玩還可以,到國際這就是大笑話!艾琳達同情林克穎被告權益受損,為其不平,這是自然,媒體、大眾何必追殺?難道以後你我不幸也遇到顢頇檢察官、偷懶的員警時,才驚覺曾參殺人的可怕嗎!http://m.cts.com.tw/cts/society/201108/201108250808466.html還我兒子清白! 勇母誓揪詐騙集團)、http://news.e2.com.tw/utf-8/2012-4/3656917.htm鐵證如山,還我清白!

高捷案受害者,停職兩年被監院彈劾,最後無罪定讞,卻喚不回失去的青春

再引東海之狼一案

相隔14年,真正的東海之狼終於落網!當年警方抓到紀姓男子,他向被害人下跪認錯、留下自白書,但關鍵的DNA鑑定,結果與嫌犯不符,分局刑事組員警卻沒有上報,另外一起強暴未遂案,派出所員警又搞丟證物;紀姓男子被當作性侵犯收押9個月,最後2起案件都判無罪,依照冤獄賠償法,可以申請國賠。

記者:「他這個10多年前的案件,現在破案,感覺怎麼樣?」紀父:「那個時候我們就知道了,還用說,司法要對付他到他死。」

紀富仁的爸爸忿忿不平,等了14年,兒子終於洗脫強暴罪名。強暴未遂案受害人小惠:「紀嫌一看到我,以及我的證人時,立即跪下來跟我們說對不起。」

紀富仁:「警員從我後面開始推我,推我倒下去之後,就是整個人趴著。」

紀富仁下跪認錯,留下自白書,成了當時的定罪依據,1997年,女大學生小惠遭人持刀強暴未遂,同年6月,嫌犯趁學生沒關門,進入 學生公寓,性侵詹姓女大學生得逞,還拿著被害人提款卡,盜領存款。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四處查訪,鎖定東海別墅附近,一名電玩店離職員工-紀富仁。紀富仁:「那些Call機,我朋友也有出庭作證。」

檢警逮捕紀富仁,依強暴搶劫等罪起訴,求處死刑,不過強暴未遂案,膠帶、絲襪、色情影帶等證物,被派出所員警搞丟,2009年,紀富仁獲判無罪確定;至於強暴搶劫案,紀富仁的DNA檢體與嫌犯不同,但分局刑事組員警沒有上報結果,直到紀富仁收押,又發生第3起性侵案,檢體不符的報告才曝光,1998年他無罪定讞。

如果不是罪犯繼續辦案,萬一又遇到恐龍法官,這個紀富仁的器官不知道要流落到多少人身上去了!讓司法辦案更加嚴謹這是大家應該要有的共識,而不是隨著媒體起舞,坐視怠忽職守、草菅人命的行為而不顧,那樣台灣的司法永遠不會進步!受害者家屬永遠得不到真正的公道只有將罪犯繩之於法才是公道,不是隨便找個替死鬼,反讓真正罪犯逍遙法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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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alaluxi&aid=728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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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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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止如果這是國際笑話,笑的是Zain Taj Dean,不是台灣
2013/02/07 11:46

版主:

在下不管他是不是開車者,而是質疑爲什麽這麼重要證據,咱們檢警卻怠忽,讓其消磁,而延伸出這樣的國際笑話!

那是林克穎律師的工作。 忠孝東路四段發生車禍,一個人被撞死,警察到場第一件事是救人,發現人沒救了就抓那個開車的人測酒精(其他證人讓他逃不了,或是他太醉),順便請檢察官驗屍。 沒抓到人(因為這個人肇事跑了,現場沒有警察)就得趕快找現場證人看看是哪個顏色哪款車哪個車牌的車闖的禍然後去抓人,你認為在這個時候誰會想到去找旁邊錄影帶,趕在七天之內查扣證物?   按照你的說法檢警承認只有酒店和林宅的監視錄影帶代表檢警不是靠車禍現場錄影帶發現是林某的車肇事

好吧,我們來看看這算甚麼樣的國際笑話。  下面這幾則國際媒體都說的是一個被判刑的英國人逃離台灣,引發憤怒,沒有報導台灣法院隨便亂判的。  目前為止如果這是國際笑話,笑的是Zain Taj Dean,不是台灣。

http://www.straitstimes.com/breaking-news/asia/story/convicted-british-man-escapes-taiwan-spurring-outcry-20130130
http://www.thestandard.com.hk/breaking_news_detail.asp?id=31238&icid=2&d_str=20130201
http://www.newsrt.co.uk/news/british-citizen-goes-on-the-run-with-fake-passport-in-taiwan-1178081.html

如果敬業些,不要多,一個就好,一個證明在肇事后路上開車的是林克穎(最好是肇事時),那樣說服力就大得多了!

高等法院相信了檢察官提出的錄影帶,林克穎和律師不能證明那個錄影帶有問題,怪誰?

閣下有斷章取義啦!檢警已經說明,他只有酒店以及林克穎住處的錄影帶

請問這句話你從哪裡看到的?  不是質疑你,我們來剖析雙方到底說了甚麼。

酒店的錄影帶證實開車的是泊車小弟,六分鐘后小弟走路回來

至於說林克穎堅持自己開車,這不是錄影帶,是小弟的供詞(那段錄影畫面消磁了)

這就是羅生門之處,你說他開,他說別人開,那麼證據呢?消磁了!

好吧,酒店小弟開車出去撞死了人,再請林克穎從乘客座位換到駕駛座位開回家(讓林家中錄影帶照到),小弟再自己從容走路回來,林克穎醉到坐在旁邊也不知道小弟撞了人,就接過來開車,而沒有抓住小弟衣服"你撞了人別跑呀",誰會信?  如果這是美國的法庭,你是陪審員,你會相信這個學說嗎?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1:59 回覆:

司法不是信不信的問題,而是看證據說話!

這不是民事糾紛,而是刑事案件。

民事你可以推說被告要付舉證之責,刑事檢警要付保全證據之責。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carlito1120130205191929&&dd=2013/2/5%20%A4U%A4%C8%2007:57:08

上頭有彼此的攻防,癥結點都是沒有錄影帶!

可見證據保全之重要,如果檢警多點心,也就沒這些爭議了!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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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證明林克穎有罪的錄影帶
2013/02/07 11:18

版主:

這就是國際笑話的重點!

關鍵證據被消磁,法官就判被告有罪!這是什麼樣的司法體系!

檢察官證明林克穎有罪的錄影帶,林克穎和律師拿不出對自己有利的錄影帶,也沒有說服其他監視器主人配合提出對他有利的證據,怪誰?

今天你發生車禍,檢察官說由輪胎煞車痕跡判斷你超速,你說我有證人證明我的清白,但沒有一個人願意出來為你作證,怪誰?  絕對不怪檢察官。

他放棄了嗎?從其律師言談,似乎不是哦,而是檢警讓證據消失了哦!

不對吧,消磁的是這些監視器的主人事先設定好幾天後就重新錄影,怎麼是檢警讓證據消失呢?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1:22 回覆:

閣下所言差矣!

辦案的是檢警,有權調閱錄影帶的也是

明知錄影帶有保存期限(這個在所有村里所架設的錄影資料都有規定),卻不去保存任其消磁,這不是檢警幹的嗎?難道是林克穎還是他的律師?

從案發到起訴到找尋律師辯護,這些時間錄影帶早就已消磁好幾回,怎麼能說是他自己不舉證呢!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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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明林克穎有罪的錄影帶
2013/02/07 11:11

版主:

他的條件說,就是看准台灣不可能答應

司法不容脅迫、談條件,這是任何主權國家必備

然而,卻提不出反駁證據(因為證據不見了),這就是他聰明之處

證明清白的錄影帶不見!

但是有證明林克穎有罪的錄影帶。  林克穎和律師可以指出這個錄影帶哪裡有問題,不足以作為證據。  自己不說,怪誰?

他說有,台灣說沒有(因為消磁了),這在任何進步民主國家都匪夷所思!證據不見了還能判人入罪,這是什麽樣的司法!

有證明林克穎有罪的錄影帶。

閣下看新聞說事,這樣就有失偏頗,其律師強烈要求調閱錄影帶,并言可以證明開車者非其本人,法官不理會,檢警提不出,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這個""字林克穎不懂他的律師也該懂

高院勘驗現場監視畫面認為,酒店的代客停車人員駕車,林克穎執意自行駕駛,肇事時的駕駛確實是林克穎。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1:15 回覆:

在下不管他是不是開車者,而是質疑爲什麽這麼重要證據,咱們檢警卻怠忽,讓其消磁,而延伸出這樣的國際笑話!

如果敬業些,不要多,一個就好,一個證明在肇事后路上開車的是林克穎(最好是肇事時),那樣說服力就大得多了!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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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勘驗現場監視畫面
2013/02/07 11:06

版主:

證據保存不必等到立法院吧!

錄影資料只能保存七天,不必立法院提醒吧!

那是林克穎律師的工作去索取錄影資料吧?

他有律師,也提申請,法官居然不理會,我看應該是證據不見了,想要草草了事吧!

http://www.epochtimes.com/b5/12/7/26/n3644042.htm%E5%9C%A8%E5%8F%B0%E9%85%92%E9%A7%95%E6%92%9E%E6%AD%BB%E9%80%81%E5%A0%B1%E7%94%9F--%E8%8B%B1%E5%95%86%E5%88%A4%E5%88%914%E5%B9%B4.html

......
法院一審判處林克穎有期徒刑2年6月;高院勘驗現場監視畫面認為,酒店的代客停車人員駕車後,林克穎執意自行駕駛,肇事時的駕駛確實是林克穎。
......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1:12 回覆:

閣下有斷章取義啦!檢警已經說明,他只有酒店以及林克穎住處的錄影帶

酒店的錄影帶證實開車的是泊車小弟,六分鐘后小弟走路回來

至於說林克穎堅持自己開車,這不是錄影帶,是小弟的供詞(那段錄影畫面消磁了)

這就是羅生門之處,你說他開,他說別人開,那麼證據呢?消磁了!


版主的爸爸
版主的爸爸説,我們是漢奸家族
2013/02/07 10:53
不肖子孫民進黨! 媚日 反中 喪權辱國! 專門舔 日本人的 菊花 !
----------------
消滅漢奸民進黨 消滅日裔台聯黨徒!
日寇侵略殖民臺灣51年,日寇屠殺掉59萬多的臺灣百姓,日本人强迫臺灣男人做炮灰 去亞洲殺人放火 掠奪屠殺,戰死。日本人强迫臺灣女人做慰安婦 被日本兵日夜的奸污和糟蹋,做性奴隸。
漢奸勾結日寇屠殺原住民 屠殺抗日民衆 屠殺無故百姓,霸占臺灣人的土地山林和資源。
漢奸誣告自家的仇人是抗日的 日本兵就屠殺 活埋人家全家人 包括老人孩子和女人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2:16 回覆:
乖啦,吃了藥就去睡一覺!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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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狗屁闹剧
2013/02/07 10:46

从来没人在說“是谁违反交通规则”, 其实那才是最重要的!

死人不死人, 那是次要的。死人要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那開车的只好自认倒霉, 叫保险公司修车了!

送报生孝顺与否, 完全不需考虑!

检查官必须有证据是開车人犯错才可起诉他。

台湾法院多的是吃米田共的, 完全不能取信于任何西方国家的人!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0:58 回覆:

是的,那個被害者不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這樣就變成加害人是罪大惡極,死有餘辜!

法律如果只考慮情境而不考慮證據,那就別想它能夠獨立、公允!


E
隨便逛逛,看了凍未條
2013/02/07 10:42
版主立意良好,但是以理性包裝情感論述,我想這是台灣人常見的症狀。看過下面回應,實在忍不住,決定回應。
1.以林克穎長期在台灣而言,想必瞭解台灣警察草率的程度
猜測之言,沒有意義。
2.而其以西方司法標準來要求我方提出對被告有力證據時,這在歐美是屬於被告的權益,怎知我們司法體系居然沒做足功課,不是沒有去調閱,要不然就是太晚去,資料被覆蓋!
正如路人Juno君所提及,對我方有利之證據要自己提。這是現代司法的規則,可以隨便找個懂法律的問問。且您誤解此條的用法,後有敘述。

3.一九五三年英國物理學家法蘭西斯.克立克(Francis Crick)和美國生物學家詹姆士.華生(JamesWatson)在英國《自然》雜誌發表DNA(去氧核醣核酸),這項突破已經被廣泛運用甚至連末代沙皇也是在DNA比對確認后在1998年下葬!
自己不認真,卻怪隔壁寫字太潦草!

台灣還沒有引進這套系統,所以不知道要保存DNA證據時,卻變成不知情的警察有錯了?宣稱支持無罪推定,怎麼這會兒就這樣張口定罪?

現在來談談證據蒐集。究竟 "對我方有利證據要自己蒐集" 要怎麼用?
檢察官要說服法官林克穎有罪,所以要蒐集"對他的論點有利的證據"。此時,如果林克穎這次發表的內容為真,那麼檢察官應該要去調閱附近監視器以找出直接證據。所以假設林克穎所言為真,那麼
1.檢察官失職
沒有找齊對他論點有利的證據,無法證實林克穎有罪卻提起公訴

2.法官瀆職
沒有充足證據卻判了刑,不論是基於輿論還是偷懶還是某種我猜不透的理由,明顯瀆職。

對您的文章提出看法的人,不代表他們理盲濫情。台灣人習慣認定反對自己的人必為妖孽,這樣不太好。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0:53 回覆:

閣下說的不錯,殊不知調閱錄影帶須經檢警單位同意才能調閱。而檢警單位不為證據保存之職責,讓證據消磁,卻要被告自己舉證,不知這是何種道理?!

台灣沒有引進,就代表可以胡亂抓人?司法要的是嚴謹,不是數人頭,看破案率!沒有引進不代表警察可以丟棄,至少他仍是證物!

至於您後面的論點,在下不敢斷言。本文主旨不是追究責任更不是幫林克穎脫罪,而是希望檢警汲取教訓,多點認真負責態度,讓罪犯無法狡賴、俯首認罪,才不至於又鬧了國際大笑話!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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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棄在法院辯護的權利就別怪別人判你有罪
2013/02/07 10:41

版主:

嚴謹的辦案態度才能讓罪犯無所遁形,也能避免冤獄

至於您所謂因噎廢食,這是對的,但方向卻錯了

在證明有罪前,任何人都是清白的,這是在下所信仰的真理!

==========

問題是林克穎已經在中華民國法院被證明有罪。  他和他的律師有這麼多年的時間準備上訴,質疑檢察官的證據,指控警方和檢察官沒有保全對他有利的攝影機影片,為什麼都沒有呢?

換到美國交給陪審團,結果不會差太多。  你放棄在法院辯護的權利就別怪別人判你有罪。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0:56 回覆:

這就是國際笑話的重點!

關鍵證據被消磁,法官就判被告有罪!這是什麼樣的司法體系!

他放棄了嗎?從其律師言談,似乎不是哦,而是檢警讓證據消失了哦!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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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加害人"在有機會為自己辯護時不辯,跑離台灣以後才開口,還害了朋友及女朋友,怪誰?
2013/02/07 10:36

版主:

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訴諸民粹!

這就是林克穎現在嘗試玩的把戲,媒體放話,開條件,這不是很熟悉嗎?

有人覺得只要被告認罪就可以,殊不知許多冤獄就來自于被告的自白!

江國慶自白,結果被槍決!紀富仁自白,被白關14年(不符合冤獄賠償)!

問題是林克穎並沒有被刑求,就不必扯這些了。

政治人物都是聰明與現實的!何為正義之士?藍綠都沒有!只有投機的政客

輿論一面倒,同情被害人,敵視加害者,誰願意出面?

看看艾琳達的下場就知道!

這個"加害人"在有機會為自己辯護時不辯,跑離台灣以後才開口,還害了朋友及女朋友,怪誰?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0:46 回覆:

說實話,我很佩服林克穎這招!所謂打蛇打七寸,這招就是讓台灣司法、檢警變成國際大笑話!

他的條件說,就是看准台灣不可能答應

司法不容脅迫、談條件,這是任何主權國家必備

然而,卻提不出反駁證據(因為證據不見了),這就是他聰明之處

證明清白的錄影帶不見!

他說有,台灣說沒有(因為消磁了),這在任何進步民主國家都匪夷所思!證據不見了還能判人入罪,這是什麽樣的司法!

閣下看新聞說事,這樣就有失偏頗,其律師強烈要求調閱錄影帶,并言可以證明開車者非其本人,法官不理會,檢警提不出,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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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真的是民眾選出的立法院
2013/02/07 10:31

版主:

甚至連末代沙皇也是在DNA比對確認后在1998年下葬!

自己不認真,卻怪隔壁寫字太潦草!

不認真的是民眾選出的立法院,拖了這麼久才通過在刑事案使用DNA的法律。

公設辯護人會幫你去搜集證據,調閱錄影帶?你還是卡早困卡有眠

不服的人可以請艾琳達和其他人權律師義務辯護不收錢。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1:00 回覆:

證據保存不必等到立法院吧!

錄影資料只能保存七天,不必立法院提醒吧!

他有律師,也提申請,法官居然不理會,我看應該是證據不見了,想要草草了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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