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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林克穎事件看台灣亂象!
2013/02/06 13:57:48瀏覽3208|回應32|推薦25

一個本來很單純的司法案件,卻演變成國際大笑話!這樣的結果也正好讓台灣自己內部問題浮現,讓這個所謂美麗之島深沉內部的污垢表露給世人看!本文無意幫畜生說話(一些憤青不必為此來辯論),然而,這個問題卻是有可能發生在你我周遭!

台灣檢警辦案令人詬病之處不勝枚舉,甚至為特定政黨服務,只求升官發財之事更是不絕於耳!對照先進國家毋枉毋縱的辦案態度,台灣的確還有相當多提升的空間!其實有不少認真辦案的員警,細心搜證,讓罪犯無所遁形,也避免有所謂冤獄產生,值得喝彩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44025093&ctNode=45192&mp=108001員警細心調閱監視器 成功尋回學童註冊費)、http://www.sanxia.police.ntpc.gov.tw/web/Pres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88103女子機車遭放火燒,員警細心調閱監視器,仔細求證,順利緝獲縱火老翁。)、然而,許多時候都是草草收場,然後草草起訴,幸運的獲判無罪,倒楣的那就冤獄出現,甚至冤死(江國慶)!

這個案件,如果檢警稍有專業知識與敬業態度,絕不會只有調閱酒店與林住宅的監視器,而是順帶調閱當天附近40多部監視器,既可預防罪犯狡賴,也可避免冤枉!以林克穎長期在台灣而言,想必瞭解台灣警察草率的程度,而其以西方司法標準來要求我方提出對被告有力證據時,這在歐美是屬於被告的權益,怎知我們司法體系居然沒做足功課,不是沒有去調閱,要不然就是太晚去,資料被覆蓋!(一般村里監視器保存期限是七天,相信警察不可能不清楚),如此一來,對被告有利(也可以是不利)的證據消失了!這在歐美司法體系下,幾乎等於是直接宣判罪嫌無罪(因為沒有直接拍攝到出事現場的畫面)!

換言之,只能證明車子是他的,他也有開車(不止他還有泊車小弟),駕駛座上有他指紋(當然也有別人),他是駕駛之一,卻不一定是肇事者的疑慮!當然,從事後林克穎賤賣汽車足見其有心虛之實。然而,終究不是包公審郭槐,現在辦案講求的是證據,這也是林克穎吃定台灣的地方,加上他隨便拿個護照就通關,證明台灣公務系統差勁的很,讓台灣不僅得不到司法正義,還落得迫害司法人權的國際駡名!咱們檢警還能再怠忽職守、草草起訴嗎?

由此延伸出來對艾琳達的撻伐,其實這更凸顯許多人的無知!艾琳達站在維護人權的角度發聲,從以前的聲援反對黨,到如今聲援林克穎,一路走來始終如一,有何錯?台灣自從高捷案,媒體殺人模式以來,多少人被名嘴胡亂爆料牽著鼻子走,不必等司法審判,那個人早就被世人罵臭了!這個案例,沒有任何一家媒體批評檢警辦案草率、怠忽職守,而只是炒作洋人酒駕,未審先判!在國內玩玩還可以,到國際這就是大笑話!艾琳達同情林克穎被告權益受損,為其不平,這是自然,媒體、大眾何必追殺?難道以後你我不幸也遇到顢頇檢察官、偷懶的員警時,才驚覺曾參殺人的可怕嗎!http://m.cts.com.tw/cts/society/201108/201108250808466.html還我兒子清白! 勇母誓揪詐騙集團)、http://news.e2.com.tw/utf-8/2012-4/3656917.htm鐵證如山,還我清白!

高捷案受害者,停職兩年被監院彈劾,最後無罪定讞,卻喚不回失去的青春

再引東海之狼一案

相隔14年,真正的東海之狼終於落網!當年警方抓到紀姓男子,他向被害人下跪認錯、留下自白書,但關鍵的DNA鑑定,結果與嫌犯不符,分局刑事組員警卻沒有上報,另外一起強暴未遂案,派出所員警又搞丟證物;紀姓男子被當作性侵犯收押9個月,最後2起案件都判無罪,依照冤獄賠償法,可以申請國賠。

記者:「他這個10多年前的案件,現在破案,感覺怎麼樣?」紀父:「那個時候我們就知道了,還用說,司法要對付他到他死。」

紀富仁的爸爸忿忿不平,等了14年,兒子終於洗脫強暴罪名。強暴未遂案受害人小惠:「紀嫌一看到我,以及我的證人時,立即跪下來跟我們說對不起。」

紀富仁:「警員從我後面開始推我,推我倒下去之後,就是整個人趴著。」

紀富仁下跪認錯,留下自白書,成了當時的定罪依據,1997年,女大學生小惠遭人持刀強暴未遂,同年6月,嫌犯趁學生沒關門,進入 學生公寓,性侵詹姓女大學生得逞,還拿著被害人提款卡,盜領存款。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四處查訪,鎖定東海別墅附近,一名電玩店離職員工-紀富仁。紀富仁:「那些Call機,我朋友也有出庭作證。」

檢警逮捕紀富仁,依強暴搶劫等罪起訴,求處死刑,不過強暴未遂案,膠帶、絲襪、色情影帶等證物,被派出所員警搞丟,2009年,紀富仁獲判無罪確定;至於強暴搶劫案,紀富仁的DNA檢體與嫌犯不同,但分局刑事組員警沒有上報結果,直到紀富仁收押,又發生第3起性侵案,檢體不符的報告才曝光,1998年他無罪定讞。

如果不是罪犯繼續辦案,萬一又遇到恐龍法官,這個紀富仁的器官不知道要流落到多少人身上去了!讓司法辦案更加嚴謹這是大家應該要有的共識,而不是隨著媒體起舞,坐視怠忽職守、草菅人命的行為而不顧,那樣台灣的司法永遠不會進步!受害者家屬永遠得不到真正的公道只有將罪犯繩之於法才是公道,不是隨便找個替死鬼,反讓真正罪犯逍遙法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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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alaluxi&aid=728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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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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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又來一個"淡水警方沒有保留十字路口影片證明我無罪"的說法吧?
2013/03/13 13:28

版主:

花了那麼長時間,你總算知道檢警沒有保全證據!不錯哦!

新年快樂!

===========

可是花了這麼長時間,你仍然不懂為甚麼檢警沒有義務為嫌疑犯保全證據,有點錯噢!   現在淡水雙屍命案,不會又來一個"淡水警方沒有保留十字路口影片證明我無罪"的說法吧?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3-16 11:19 回覆:

哈哈哈,閣下還真幽默!

這起命案據說警方本來打算以自殺結案。

閣下現在怎不要被告找出影帶證明自己未殺人?

閣下真的是自打耳光!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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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到底有多黑?
2013/02/10 13:19

版主:

這也是他藉以發揮之處,以未經變造的護照,一黑一白,就可以輕易過關,來批評台灣公部門魯莽草率,藉以說明他是被冤枉!
如果當初檢警敬業些,保全錄影帶,讓他無所遁形,何來這些鳥事!

=========

檢警縱使保全錄影帶,讓林克穎無所遁形,被判四年,他也一樣逃掉。

你認為林克穎到底有多黑?   和這位白人年輕演員比一比。

http://static.ettoday.net/images/245/d245658.jpg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4/42/Taylor_Lautner_2012.jpg/441px-Taylor_Lautner_2012.jpg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10 13:45 回覆:

花了那麼長時間,你總算知道檢警沒有保全證據!不錯哦!

新年快樂!


taichi
真嘔!都已經關門放狗了!
2013/02/08 08:10
真嘔!都已經關門放狗了!還被逃掉!事林嫌武功高強?賊星未敗?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8 09:47 回覆:

的確!丟臉丟到大門口!

不管他如何狡辯,事實證明台灣螺絲的確鬆的厲害!

這也是他藉以發揮之處,以未經變造的護照,一黑一白,就可以輕易過關,來批評台灣公部門魯莽草率,藉以說明他是被冤枉!

如果當初檢警敬業些,保全錄影帶,讓他無所遁形,何來這些鳥事!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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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林克穎自己知道對他有利的證據在哪裡,當然他得負責找出這些對他有利的證據,別賴檢警
2013/02/08 01:10

版主:

有證據證實回到家是林,但是出發時卻不是

肇事地點以及酒店到肇事地點無影像,這就匪夷所思!

===========

但是從酒店出發到林克穎回到家,唯一全程都在的是林克穎自己,如果真是小弟撞的,他為甚麼沒有馬上報警,還自己若無其事回家?   能怪法院不採信他的說法嗎?

只有林克穎自己知道對他有利的證據在哪裡,當然他得負責找出這些對他有利的證據,別賴檢警。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8 01:15 回覆:

你的懷疑是合理的,但也只是懷疑!因為缺乏直接證據

酒店是說明開車的是小弟,6分鐘后走路回來

林家證明開車的是林克穎

的確有很大的懷疑肇事者是林

就欠缺臨門一腳:一路上的監視器!

林可以這麼說,小弟肇事後逃跑,他只好自己開車回家

我們有9成認定他說謊,但是法律看證據,他要證明清白,檢警要證明他說謊

不是單純靠推論、懷疑。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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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有在七天之內要求檢警要保全南京東路松江路口監視器影片?
2013/02/08 01:04

版主:

1,你說到重點,是誰說謊?是你還是我?是林還是泊車小弟?證據呢?

其他人不敢說,但至少林克穎說謊。

2,證明無罪是律師的事,正確!保全證據難道不是檢警的工作?檢警憑什麼判斷哪些證據需要保全,哪些不需要?就算不管加害人權益,萬一抓錯人怎麼辦?

林克穎有沒有告訴檢警要保全南京東路松江路口監視器影片?   他有在七天內講,那麼是法院和檢警的錯。  他沒說,那就是他自己的錯。

3、你錯啦,他一直要求追查錄影帶,是檢警因為沒有加以保全,消磁而作罷!

林克穎有在七天之內要求檢警要保全南京東路松江路口監視器影片?  他有在七天內講,那麼是法院和檢警的錯。  他沒說,那就是他自己的錯。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8 01:25 回覆:

強烈質疑這個法官也是恐龍一族!

有場官司,律師欺侮對方沒錢請律師(不是事事都可請公設辯護人的),對著法官說打過電話給被告告知開庭事宜,誰知被告當庭否認!律師提出通聯紀錄證明他有打,但是被告堅稱沒接到,律師堅稱是被告的聲音沒錯!你認為法官怎麼處置?

電話可以各說各話,證詞也可以。錄影帶就是很重要的證據,怎麼可以變成是被告自己要保全呢?如果被告指控台灣司法聯合將資料銷毀藉以迫害他,這就是人權一大瑕疵,

台灣可以說沒有,證據呢?關鍵證據居然沒保全,這樣的檢警系統不是讓全世界看笑話?七天與否是一回事,辦案嚴謹與否又是一回事!

你看的是犯罪事實認定,我看的是檢警辦案的嚴謹度

只要員警多點心,你我又何必在此討論?搞不好林克穎早就發監去!


ggyy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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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主張的是檢警存證的重要, 但...
2013/02/07 20:58
關鍵是這40多個監視畫面存證的必要性!

按常理而論, 自己的車自己開, 例外狀況應該是被告要提證才對
既然出發與結束都有足夠證據證明肇事當時開車的是林本人
若中間路程有換過駕駛, 應該林自己要積極去保留證據為自己提證
除有法律歸定的搜證範圍, 檢警並無積極為被告方收集存證的義務,
除非其有刻意淹滅證據之行為, 被告才能如此主張!

否則, 林如果乾脆開車南下墾丁, 是否延路所有監視錄影檢警都該存證?
若有一個監視錄影畫面露掉, 被告是否只要主張於該區段換過駕駛便能免罪?
當然不是這樣, 此案提反證義務在於被告, 被告也有能力與管道去保存這項證據
他無法舉證不能歸咎於檢警!

其實, 林克穎會淪落到用此烏賊戰術, 想於法理上為自己脫罪
只是更加證明了他就是肇事者沒錯!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21:06 回覆:

閣下說出重點了,林心虛成份居多

然而,如果不是檢警疏忽不夠敬業,又哪裡有這樣的紛爭?

換言之,如果不是有錄音檔,逼得林益世不得不低頭

以這樣的檢警會查出林益世的貪污事項嗎?

有證據證實回到家是林,但是出發時卻不是

肇事地點以及酒店到肇事地點無影像,這就匪夷所思!

更重要的是,不是沒有錄影,而是忘了去保全導致消磁!

那就問題出來了!

至於你所提開車墾丁,因為那不是肇事鑒定需要,所以並不會影響全局的。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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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看到小弟撞了人,為什麼沒立刻報警並扣住小弟(現行犯),還自己開車回家把嫌疑攬上身,如果他無辜,誰能解釋?
2013/02/07 15:31

版主:

閣下還是糾葛在此!

車子是他的,沒錯!

他當時在車上,沒錯!

車子撞死人,沒錯!

然後呢??????

當晚兩人開車,一個說還沒撞到人就走人,一個說撞到人后才開車

所以至少有一個人說謊,是誰?

一個說還沒撞到人就“走”回酒店,花了六分鐘!

真巧,六分鐘后出了車禍(在下不清楚正確時間)

酒店到忠孝東路四段車禍現場一般人不可能用六分鐘走回,檢警和林克穎都知道酒店在哪裡,也知道這之間的距離。  檢警有酒店錄影帶,林克穎沒有異議,因此小弟從離開到回來用了六分鐘,這一點沒人有疑問,這代表林克穎說謊。  還是那個問題: 林克穎看到小弟撞了人,為什麼沒立刻報警並扣住小弟(現行犯),還自己開車回家把嫌疑攬上身,如果他無辜,誰能解釋?

討論他有沒有撞死人是沒有意義的,而是要督促檢警汲取教訓

不要再鬧笑話啦!

這件事裏檢警沒犯錯,有何教訓好汲取?

在下不清楚有無申請保全,但卻知道關鍵錄影帶消磁了,就算保全也沒用

開車路線?

記得見過警察追縱火犯,一個一個監視器追,追了將近100個監視器(看畫面很累的),將近4公里才找到罪犯停車處,查到車號逮人!

那是檢警在追壞蛋,要把縱火的壞蛋繩之以法。  要證明被告無罪的工作,再說一次,是被告律師的事。  林克穎要看錄影帶證明自己無辜,請別花納稅人的錢要檢警做。

不是不能而是不為!保全證物不是做不到,而是怠忽了!

如果林克穎當時立刻告訴檢警"這是我回家的路線,請你們一路檢查監視器,那可以證明我的無辜",檢警沒有保全證據,那麼那是檢警的疏忽。  他不說就別賴人。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5:44 回覆:

1,你說到重點,是誰說謊?是你還是我?是林還是泊車小弟?證據呢?

2,證明無罪是律師的事,正確!保全證據難道不是檢警的工作?檢警憑什麼判斷哪些證據需要保全,哪些不需要?就算不管加害人權益,萬一抓錯人怎麼辦?

3、你錯啦,他一直要求追查錄影帶,是檢警因為沒有加以保全,消磁而作罷!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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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依照刑事訴訟法聲請保全證物,邱毅可以林克穎也可以,這兩人都是刑事被告
2013/02/07 12:27

版主:

民事與刑事是不同的。要證明對方有罪是檢警的責任,保全證物也是檢警責任

但是檢警不會知道哪些證物需要保全,只有林克穎自己知道當天晚上他開車的路線。

沒有善盡保全之責,反而指責對方自己不去搜證,這不是刑事案件的處理態度!

要調閱錄影帶是必須得到檢警或者法院同意的(有些單位還必須法院行文才容許)

我給了你例子。  邱毅依照刑事訴訟法聲請保全證物,邱毅可以林克穎也可以,這兩人都是刑事被告。

不論林什麼時候請了律師,保全證據難道不是檢警應該做的嗎?

只有林克穎自己知道當天晚上他開車的路線,他和他律師也可以自己聲請保全證物,不必賴給檢警。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2:33 回覆:

在下不清楚有無申請保全,但卻知道關鍵錄影帶消磁了,就算保全也沒用

開車路線?

記得見過警察追縱火犯,一個一個監視器追,追了將近100個監視器(看畫面很累的),將近4公里才找到罪犯停車處,查到車號逮人!

不是不能而是不為!保全證物不是做不到,而是怠忽了!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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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可以逃的了台灣不用坐牢,逃不了他的責任
2013/02/07 12:22

版主:

這不是民事糾紛,而是刑事案件。

民事你可以推說被告要付舉證之責,刑事檢警要付保全證據之責。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carlito1120130205191929&&dd=2013/2/5%20%A4U%A4%C8%2007:57:08

上頭有彼此的攻防,癥結點都是沒有錄影帶!

可見證據保全之重要,如果檢警多點心,也就沒這些爭議了!

=======

這太簡單了。
* "肇事賓士車上也有死者的血跡反應" -- 這證明了這輛車肇事撞死了受害人。
* 誰開車肇事? 林克穎說是小弟,但酒店小弟不可能用六分鐘從肇事地點走回酒店,而且林克穎看到小弟肇事,沒報警卻讓小弟離開還自己開車回家,於情於理不合。
* "他也質疑辦案草率,路口監視器沒有回傳畫面,沿路40多部監視器也沒有確實調閱。林克穎:「南京東路和松江路口有監視器,為什麼監視器(警方)沒拿出來?」" 所有人在內,只有林克穎自己知道他當天晚上有沒有開車經過南京東路松江路口,檢警不會知道,  除非肇事地點和他家都在忠孝東路上,那麼檢警合理推測一路上的監視器會有他的賓士車。  既然只有林克穎自己知道他車子經過哪些地方,包括南京東路和松江路口,是誰有義務保全對林克穎有利的證據?

林克穎再繼續扯謊,我用英文把這件事來龍去脈寫在網路上,讓他這輩子別想再找到工作。  他可以逃的了台灣,逃不了他的責任。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2:29 回覆:

閣下還是糾葛在此!

車子是他的,沒錯!

他當時在車上,沒錯!

車子撞死人,沒錯!

然後呢??????

當晚兩人開車,一個說還沒撞到人就走人,一個說撞到人后才開車

一個說還沒撞到人就“走”回酒店,花了六分鐘!

真巧,六分鐘后出了車禍(在下不清楚正確時間)

討論他有沒有撞死人是沒有意義的,而是要督促檢警汲取教訓

不要再鬧笑話啦!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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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和壹週刊都知道的法律權益,林克穎的律師不知道?
2013/02/07 12:06

版主:

辦案的是檢警,有權調閱錄影帶的也是

林克穎和律師可以請攝影機主人配合自願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甚至付錢請對方配合(讓對方添麻煩,或是請兩天假去法院出庭作證)。

明知錄影帶有保存期限(這個在所有村里所架設的錄影資料都有規定),卻不去保存任其消磁,這不是檢警幹的嗎?難道是林克穎還是他的律師?

從案發到起訴到找尋律師辯護,這些時間錄影帶早就已消磁好幾回,怎麼能說是他自己不舉證呢!

當警察找上林克穎,告訴他"你昨天晚上在忠孝東路四段X號前涉嫌酒駕肇事並逃逸"時,林克穎最少有一天時間找律師(他是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別告訴我他沒錢),他的律師接下來最起碼有四天時間立刻找附近的監視器取得對林克穎有利的證據。  商家不配合,可以立刻通知檢警或法院要求保全證據。 撞死人這是刑事案件,商家的證據非保全不可,否則就是刑法湮滅證據的罪名。

邱毅和壹週刊都知道的法律權益,林克穎的律師不知道?  我想知道誰是他的律師,這個律師不能再讓他繼續在台灣打混摸魚。

http://big5.chinanews.com:89/tw/2010/08-03/2441910.shtml

......
邱毅上周也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檢方聲請保全證據,北檢隨後指揮高雄市警察局,將陳致中住家附近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存盤。
......

http://big5.ifeng.com/gate/big5/news.ifeng.com/taiwan/special/chenzhizhong/content-2/detail_2010_07/31/1865485_0.shtml

......
根據島內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訴訟當事人為維護個人權益,可向法官聲請保全證據,查扣相關證物,但當事人也可以拒絕。執行保全證據的法官表示,週刊要求查扣的監視影帶所有權是人文首璽大樓管委會,屬“訴訟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拒絕查扣,法院無強制力。

河壩巡(lalaluxi) 於 2013-02-07 12:14 回覆:

閣下依舊不瞭解此間的區分

民事與刑事是不同的。要證明對方有罪是檢警的責任,保全證物也是檢警責任

沒有善盡保全之責,反而指責對方自己不去搜證,這不是刑事案件的處理態度!

要調閱錄影帶是必須得到檢警或者法院同意的(有些單位還必須法院行文才容許)

不論林什麼時候請了律師,保全證據難道不是檢警應該做的嗎?

如果台灣檢警單位都如此亮光,別說制裁罪犯了,只會徒增冤獄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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