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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08:56:55瀏覽42|回應0|推薦0 | |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際貿易往來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但營利事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且國外廠商地址異動又比國內公司更難掌握。因此,經營外銷業務的企業,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致一部分或全部債權無法收回時,須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信函。 官員補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企業也須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的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證明文件,並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是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的證明 文件,避免因為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列報呆帳須符合法令相關規定,備妥相關的證明文件,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0)日表示,企業外銷貨物若遇到海外客戶積欠貨款無法收回,產生呆帳損失 ,除應備妥催收證明文件外,債務人登記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才可作為申報營所稅認列費用的依據,否則企業仍須依法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近 期查核到轄內一個案例,甲公司2014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中 ,列報呆帳損失金額4千餘萬元,經查後發現該筆呆帳,為2000年間外銷貨物給海外A公司的應收帳款,但A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致甲公司帳款無法順利收取,因此列報為呆帳損失。 另外,官員指出,甲公司雖然提供無法送達A公司的存證信函及出口相關資料,經甲公司洽我國駐外代表處查證A公司的地址後,發現A公司於倒閉前早已遷移他處,故此部分呆帳因不符合現行稅法規定,遭到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6百餘萬元。 工商時報【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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