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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要繳停車費,罰600元合理嗎?
2005/07/09 19:56:27瀏覽3148|回應1|推薦2
路邊停車要繳停車費當然合理,
這是社會有限資源合理分配的一種方式,

但是夾在車窗上的停車單可能被他人順手摸走、被雨淋而損毀或被風吹走,
根本不知道被開立停車繳費單,
對突如其來收到逾期繳費罰單600元(現為300元),
如何讓人心服口服,
而且罰款的依據何在呢?

網路上流傳停車沒有繳費根本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第3款之"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的列舉情形,
故當然不得以逕行舉發處罰,
所以逕行舉發開立罰單的方式,
似乎沒有法令的依據,

依據東森新聞網路追追追於2005.5.10的追蹤報導,
停管處表示,
民眾第一次申訴會接受的,
不過,
停管處那邊的電腦都會建檔紀錄,
第二次要再依樣畫葫蘆的申訴,
停管處就不會接受了。

過去曾有法院裁定(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0四三號),
認為舊法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
當事人逾期未繳停車費,
被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以違反前規定逕行掣單舉發,
法院判決認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是列舉事由,
不包含在其中的違法行為,
不能逕行舉發,
所以認為舉發程序於法尚有未洽。
爲此,
當時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還發布新聞稿加以說明澄清,
後來台灣高等法院又將原法院之裁定撤銷,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新查明(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一八七號),
後來原地方法院又做出裁定(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更字第一號),
認為依據停車場法優先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由主管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製單舉發,
所以當事人還是要罰600元,


經ㄚ傑老師初步瞭解,
最近在94.2.5有一些修正了,
依據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這樣的程序比較完備,
也將大幅度降低民眾沒看到停車單的情況,
而且以適度的處罰,
讓民眾願意去繳納停車費,
也是合理的。

但是主管機關怎麼罰呢?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一款的規定,
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至於是否依據停車場法規定,
應該是由公路主管機關傷腦筋,
但是恐怕不應該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逕行舉發,
應該不會有逕行舉發的問題(此部分尚未確認),
因為似乎不必依據該條來處罰,
爲什麼東森新聞有此一追蹤結果,
看來ㄚ傑老師要再努力去瞭解一下了...(待續)

不過ㄚ傑老師可以告訴各位,
停車費逾期未繳還是要罰,
這一點是確定的,
即使再次碰到逕行舉發處罰之問題,
只是行政機關的程序有瑕疵,
到最後還是要罰的,
法令已經有修改了,
在程序上比較完備,
應該可以降低當事人沒收到停車費單的情況了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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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2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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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不知道有被開單
2008/01/18 10:07
請問,那如果不知道自己有被開單(停車),事後收到催繳通知(停車費$20+$50=$70),有什麼申訴管道表明自己當初並沒有看到停車單嗎?因為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形,覺得心有不甘>"<
J教授(kf0630) 於 2008-01-22 00:50 回覆:

好像是手續費之類的,但是有五十元這麼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