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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9 19:56:27瀏覽3148|回應1|推薦2 | |
路邊停車要繳停車費當然合理, 這是社會有限資源合理分配的一種方式, 但是夾在車窗上的停車單可能被他人順手摸走、被雨淋而損毀或被風吹走, 根本不知道被開立停車繳費單, 對突如其來收到逾期繳費罰單600元(現為300元), 如何讓人心服口服, 而且罰款的依據何在呢? 網路上流傳停車沒有繳費根本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第3款之"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的列舉情形, 故當然不得以逕行舉發處罰, 所以逕行舉發開立罰單的方式, 似乎沒有法令的依據, 依據東森新聞網路追追追於2005.5.10的追蹤報導, 停管處表示, 民眾第一次申訴會接受的, 不過, 停管處那邊的電腦都會建檔紀錄, 第二次要再依樣畫葫蘆的申訴, 停管處就不會接受了。 過去曾有法院裁定(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0四三號), 認為舊法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 當事人逾期未繳停車費, 被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以違反前規定逕行掣單舉發, 法院判決認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是列舉事由, 不包含在其中的違法行為, 不能逕行舉發, 所以認為舉發程序於法尚有未洽。 爲此, 當時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還發布新聞稿加以說明澄清, 後來台灣高等法院又將原法院之裁定撤銷,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新查明(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一八七號), 後來原地方法院又做出裁定(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更字第一號), 認為依據停車場法優先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由主管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製單舉發, 所以當事人還是要罰600元, 經ㄚ傑老師初步瞭解, 最近在94.2.5有一些修正了, 依據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這樣的程序比較完備, 也將大幅度降低民眾沒看到停車單的情況, 而且以適度的處罰, 讓民眾願意去繳納停車費, 也是合理的。 但是主管機關怎麼罰呢?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一款的規定, 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至於是否依據停車場法規定, 應該是由公路主管機關傷腦筋, 但是恐怕不應該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逕行舉發, 應該不會有逕行舉發的問題(此部分尚未確認), 因為似乎不必依據該條來處罰, 爲什麼東森新聞有此一追蹤結果, 看來ㄚ傑老師要再努力去瞭解一下了...(待續) 不過ㄚ傑老師可以告訴各位, 停車費逾期未繳還是要罰, 這一點是確定的, 即使再次碰到逕行舉發處罰之問題, 只是行政機關的程序有瑕疵, 到最後還是要罰的, 法令已經有修改了, 在程序上比較完備, 應該可以降低當事人沒收到停車費單的情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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