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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09 21:25:47瀏覽4412|回應0|推薦1 | |
奢侈稅計算方式: (1)應納稅額=銷售價格×稅率 (2)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指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不是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屬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尚應加計營業稅在內。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銷售稅性質,就像營業稅、貨物稅一樣,與賺賠無關,所以銷售價格不能扣除成本。 舉例說明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 某公司出售一間持有1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1,000萬元,房屋售價500萬元,因為出售房屋需課徵5%營業稅(即25萬元營業稅),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1,525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25萬元),乘以適用稅率10%,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為152.5萬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 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 稽徵程序 依據本條例草案第15條規定,應該在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1)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2)營利事業、法人: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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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