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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3 12:10:49瀏覽15|回應0|推薦0 | |
此外,香蕉大王陳查某的遺囑曾有爭議,這次遺囑製作有新規定,原則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按捺指印或其他符號代之,以杜絕爭議。因應科技化進步,同意除自書遺囑外,其他4種遺囑製作可用電腦打字成書面再簽名。 修正草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過去曾發生父母針對子女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生前「表示」不孝子女無繼承權,死後卻衍生無法舉證爭議。 另續弦引發爭產風波也常見,為尊重現代《民法》朝向個人財產自主分配趨勢,修正案仍保留「特留分」,若父親想多留遺產給元配的子女,不留給配偶,法律對最低特留分的規定,這次修訂從應繼分的1/2降為1/3,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比例亦同;但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由1/3降為1/4。 這次明訂經父母(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喪失繼承權;反之,若子女有悔意,父母願意寬恕恢復其子女的繼承權,必須用同樣的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表示」才可以。子女若故意重傷害或傷害,使父母受重傷,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也將喪失繼承權。 這次也明訂遺產禁止分割處分時間,從10年縮短為5年。《民法 》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1985年6月3日修正公布後,首次作出重大修正,攸關人民權益至鉅。 對於「細姨囝仔」法律也有保障。例如近年來許多富商巨賈有居住他處的非婚生子女,在其過世後,突然 出面請求繼承遺產,但大房並不知其夫 有「認領」在外子女,致認領子女繼承資格被否認,而無法繼承財產,未來有權請求訴請確認並回復繼承財產,且自被侵害起15年內有回復請求權,逾期失效。 這次也增訂,坐同一班機或同一災難事故發生,第一順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例三兄弟中老二與父親同時死亡,老二子女(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另外,如果胎兒是繼承人時,必須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民法》繼承編31年來首度重大修正!行政院會昨日拍板《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兒女惡意不 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 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 工商 時報【呂雪彗╱台北報導】 遇重大天災變故,口授遺囑增訂可用錄音或錄影等記錄影音方式為之;而立遺囑人因聽力、聲音、語言功能障礙無法陳述或口授時,可透過通譯來傳譯,並可錄音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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