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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4 08:59:24瀏覽332|回應0|推薦1 | |
天堂不撤守-陳冲能,葉金川能不能?
改革除必須要經過漫長立法手段外,愈來愈覺得社會進步、與公義實踐,往往依存於政府官員一念之間。日前兒童保險死亡給付可能引起謀殺兒童的道德風險一事,由於兒童不會為自己爭權益,於是該議題長久以來不被注意。但當媒體報導該爭議後,金管會主委陳冲在第一時間站出來,表達會立刻檢討以高額喪葬給付的方式達到死亡給付的「問題」保單,於是乎這一塊公義陰影之處,即有陽光照進的希望。 對此,筆者要向陳主委表達敬意。但同時筆者想要提另一個類似的問題,希望出身公共衛生專業的衛生署葉金川署長能夠和陳主委一樣,擁有相同的聞過則喜之心:那就是實行病歷中文化! 長期關心病歷中文化的高克培醫師近五年來不斷的提醒筆者病歷中文化的迫切需要,筆者深表贊成,並遇有機會面見醫界大老時即轉達高醫師的主張。顯然,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其實,病歷不只是寫給醫生自己看,更是寫給病人看的,我們的官方文字是中文又不是英文,豈有病歷寫英文而不寫中文的道理? 這已是最基本的ABC了。 但這「最基本的ABC」,卻打不動僵化的官僚思維與醫界的習慣。由於病歷以英文撰寫,它的透明度因此大大的減損,除了容易形成資訊的黑箱,衍生了多重的不公義。病人最基本的權益也被漠視。 首先,病人最基本的資訊人權被剝奪。生病的人,都會想要知道自己的病況。病歷未中文化,使得病人最基本的資訊權都無法享受。 其次,會衍生訴訟上的不公義。舉例言,醫療糾紛發生時,不懂英文的阿嬤說醫生「親口」說她得的是A病,但病歷用「英文」記載的卻是B病。最後「口說無憑」,法官也只能採信「有書面為證」的英文病歷。這樣的情形,幾位醫療專庭的法官告訴筆者,他們也認為對病人十分不公平,因為看不懂英文,就 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要求醫生更正病歷,更將失去訴訟上的利益。 第三,這樣的「資訊黑箱」會增加詐領健保費的可能。據告,其公式不外乎:少數不肖的醫生仗著病人看不懂英文病歷,對病人說的是A病,但執行的卻是健保給付較高的B病手術,然後去領取健保費。例如:告訴病人是洗眼睛,卻不必要地去摘除病人的白內障。這也將增加健保單位稽核的難度,事後最多只能了解有無執行手術,卻無法證明,當時醫生到底告訴病人醫的是什麼病,畢竟口說無憑。 高醫師也搜集了各國例子,除了美國、英國等醫師當然用英文寫病歷,日本醫生寫的是日文病歷;韓國醫生寫韓文;德國寫德文;法國寫法文;中國大陸寫的是簡體中文(有趣的是,高醫生指出,台灣醫生到中國大陸去行醫,也「會」,更正確的說「能」寫中文病歷)。簡言之,以似是而非的「國際接軌」或中文醫療字彙不夠為由,而必須用英文寫病歷,是根本說不通的。 從法的角度,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從法的目的解釋,中文是官方語言,該製作病歷義務,當然指的是製作中文病歷義務。若可被擴張解釋成不以中文為限,那麼所有文書,要作成英、法文、還是火星文都可隨製作者的高興。這樣的法律規範邏輯何在? 如果立院願把該條修正為:「應製作中文病歷」,明確法律文字自是最好,但立法效率,並不能樂觀(如前述,修法也無必要)。因此,最能期待的是從抗煞到現在抗新流感,深獲民眾信任葉金川署長,劍及屨及為病人權益著想,發揮改革魄力。而這項改革的重要性絕對不輸給抗新流感! 衛生署擁有的切入點很多。例如在健保費申領條件上,要求病歷之中文化,或者至少針對公立醫院,要求製作中文病歷,從公部門進行改革。如果衝擊較大,制定落日條款,給予一年緩衝也無不可。但一定要開始行動。對絕大多數沒有接觸英文(遑論醫療英文)的 病人,多增加一點對醫師的不便,若可以創造對病人無限的體貼,那不是一種「視病猶親」最好的示範嗎?(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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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