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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 17:00:16瀏覽2321|回應16|推薦33 | |
審判長吳秋宏: 認定上「很危險」 未採實質影響說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台北地院認定不構成貪汙重罪,判決作出後,引發各界議論。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表示,法院身為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就必須依據法律正確適用,不能恣意跳脫法律。 (轉貼到此) 懶得跟這種把國民感情抓來強姦,還一副義正嚴詞,說自己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多廢話了。有好幾個法官,也是這樣鬼扯瞎掰,把貪污說成了無罪, 銅鑼案逆轉 更一審何智輝無罪 一審何智輝被判刑十九年,上訴二審;貪汙罪部分,高院改判十五年徒刑,背信罪的三個犯罪事實,各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其中,背信罪為二審定讞,何智輝繳交罰金執行完畢,但他不服貪汙罪的判刑,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原本一、二審認為,農林公司取得數億元獎勵金後,其中上億元分給何智輝。 不過,更一審認為,何智輝夫婦與農林公司負責人熊名武之間,本來就常有委託投資合作,常有金錢往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何智輝因此案獲利,改判他無罪。判決指出,即使何智輝以立委審議預算職權,逼迫國科會、科管局讓步,也無證據顯示圖利他個人;且行政機關在立法院審議預算時,本來就受到相當壓力,何智輝態度雖強硬,但未令官員心生畏懼。 所以我們知道,會把公務員收錢,收好多錢,然後判貪汙無罪的法官,有很多是會偷偷收錢的。還有,吳秋宏說:「公務員執行職務性質的認定,不能無邊無際,逸脫法益的保護,否則就不是法治國所說的國民感情。」可是法學博士姚立明也談法治國,他說: 所謂的法治國,有一個最重要的國民感情,並以之作為基礎,那就是相同的犯罪行為,一定要有判決的一致性。 所以判貪汙要有一致性,那就不能說張三貪汙,有實質影響力,判二十年;李四貪污,有實質影響力,但不算,無罪。 在古時的司法系統,沒有法官,法官是後來外國皇帝的發明。那時候,村民有爭議就會去拜大樹下的石頭公,村民都說石頭公很靈驗。有天村民忘了上次石頭公判多久,拿相同案子來問,石頭公說,該判無罪。有個村民記性好:「不對呀,上次明明判二十年的。」村民於是跑到樹後查看,發現是隔壁村的癩痢頭阿三:「阿三,你怎麼躲在樹後裝石頭公,石頭公呢?」,阿三說,「石頭公剛剛拉肚子請假,我只是代班的。」 後來,張三家的雞被偷了,村裡熱心人士組成的守望相助隊,抓到嘴角殘存著雞毛的李四,去問石頭公該判李四何罪,此時的石頭公已經是癩痢頭小三躲在大樹後頭假裝的了,他剛剛收了李四的肥雞腿,於是裝神弄鬼的說:「村民聽好,經本神詳查,李四偷去的雞已經死無對證了。」村民大嘩!阿三趕忙又說:「而且從李四家中找到的雞骨頭,少了一根雞腿骨,這個叫做『查無對價關係』,所以李四無罪,當場開釋。」村民氣極,掀桌跑到樹後,揪出正在啃雞腿的癩痢頭阿三。 這裡,林案一審三法官,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敢情是在教導我們這些台灣小屁孩們,公務員收6300萬,不算貪污的是吧?如果學不會,那就不配當吳秋宏嘴裡那種貪腐法治國的國民麼? 馬總統,看到您的爛司法系統裡,有這種拿著老百姓的民脂民膏,卻反過頭,糟蹋司法,騎在人民頭上放臭屁,無法無天的法官。怎麼!您都不用出來管一管嗎?這個國家還有天理,還有王法麼?在古時候,鄉民的反應都很一致,那就是直接跑去樹後頭,把裝神弄鬼假扮石頭公的癩痢頭阿三抓出來,千篇一律,屢試不爽, 癩痢頭阿三嘴巴上總還叼了根肥雞腿。 於是,在2010/07/20日,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在法官論壇寫下「或許我們都是共犯」的文章,提及因為法官的冷漠、鄉愿甚至趨炎附勢,選出一批不適任的人審及自律委員,讓法官倫理標準朝最低標準發展。「在大力批判司法行政、主事者的同時,我們也該深刻反省」。 過了接近三年,我們終於看到了甚麼是最低倫理道德標準的法官。 而法治國首要原則,判決的一致性,我們可以想成愛因斯坦說「一再重複同樣的事,而期待有不同的結果,是發瘋最明確的徵兆」的反義詞,當吳秋宏法官把同樣公務員收錢,收了6300萬判成貪汙無罪,這種跟別的公務員貪汙有罪判關二十年,有著截然不同的結果時, 我們知道,在馬總統貪腐法治國裡,一再重複同樣的貪污,天!果然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ㄟ!原來這最該發瘋的,其實是愛因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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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