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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公投與死刑公投
2010/05/25 08:42:55瀏覽2060|回應16|推薦5
『台聯ECFA公投將送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查,知名法學教授陳長文說:「台聯提一個「同意」的公投案,若此案過不了門檻,就可宣稱人民反對(實際上只是過半人民沒去投票),並要求政府不得推動。」「天下豈有如此荒謬之事?」』

有一家賽馬公司,要找總經理,甲乙兩個有資格的騎師都很優秀,董事長於是把他倆帶到了賽馬場,要他們兩人比賽賽馬:「誰的馬『慢』到終點,誰就是總經理。」某甲當機立斷,狠狠踹了某乙的馬屁股。

大律師說:「天下豈有如此荒謬之事?」怪了,公投法是昨天才通過的嗎?既然制度已經放在那邊,也用過好幾次了,怎麼這回才發現問題。前些日子,有個國小足球比賽,甲球隊篤定晉級,乙丙球隊爭第二個晉級的席次,乙球隊能否晉級,要看甲丙兩隊最後一場比賽,丙如果贏,乙就淘汰;丙若輸則丙淘汰。比賽結束丙贏了,乙遭淘汰,乙隊的家長這時出來抗議:「這是打假球,太沒運動精神了。」更早以前,有個國際跆拳比賽,某國選手被擊倒,某國官員也是當場大聲咆嘯,回頭關起門打孩子,狠狠修理不愛國的裁判。覺得制度不公,要在制度執行之前反對,不能抱著賭博的心態,等到結果不如己意,才翻桌抗議。

賽局理論,有各式各樣的變形,在【姦殺女高生判十一年,有沒有搞錯?】一文,我證明了當負責判決的三個法官,各有各的看法:死刑,無期徒刑,與無罪開釋。唯一決定嫌犯命運的,竟然只是決定有無罪與量刑輕重的順序。有人說,那個報償矩陣太複雜了,這裡就用切蛋糕打比方:「有一個蛋糕,要分給甲乙兩人,怎麼分最公平呢?」學理工的說,這要用微積分,算出切成兩塊的蛋糕體積;或是拿靈敏的電子秤,秤出相同的重量。唉,沒那麼複雜,只要兩人猜拳,贏的負責切,輸的負責分,甲切乙分,乙切換甲分,如此而已。

公投法既然是政府制定的法律,政府就是負責切蛋糕的,政府已經把ECFA公投這塊蛋糕切成兩半,一塊是支持ECFA,一塊是不支持。台聯當然可以決定要拿哪一塊來吃,這才是真正的公平。說到這裡,我猛然想起前些時候,廢死與反廢死的議題炒的發燒,大律師也是廢死團體的一員。當時有個大學法律系的副教授,上電視辯論支持廢死,被網友罵,一口氣告了三十幾個網友誹謗,我說:「人家是為了辯論,假裝廢死的,廢死的不認同人殺人,以恕道出發,哪有被人家批評就提告的?只要報復心極強的反廢死才會這樣!(註)」大律師推動廢死多年,從未成功,連國民黨謝國樑要死刑公投時,也未置一詞,任謝委員單打獨鬥,被罵得滿頭包,黯然撤案。如果,,當時也提了:「請問您是否支持政府繼續執行死刑」的公投提案,不知大律師又是怎樣的說法呢?

公投的矛盾提案法,說穿了,不過是司法上舉證責任倒轉的變形,是莊子與惠施對魚兒是否快樂之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官員說,他家的財產都沒有貪污來的,請舉證。政府說:人民都支持簽ECFA,請舉證。反廢死的說:社會都支持死刑,請舉證。指控人家打假球的,說裁判不公的,都請麻煩舉證一下,,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個江國慶,被控姦殺女童,請國家舉證!陳長文大律師真的是廢死的嗎?請大律師舉證!

反廢死的會說:「既然廢死以恕道出發,那就簽個合約,日後如遭人用各種慘酷手段殺害,不得要求社會將罪犯治死。」我說,能不能請反廢死的先簽「日後如遭人用各種慘酷手段逼迫自白殺人,而被處死,是心甘情願」的合約後再說。


註:腦袋有洞,難道竟是傳聞中的庫魯症發作?http://blog.udn.com/jun5238/4026652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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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ea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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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被滥用了
2010/05/25 11:04

ECFA要不要公投,本来就不需要。因为这是总统的权限,做不好,下次选举下台负责就对了。反对党似乎把民主选举制度玩弄在手掌中,对他不利的就翻桌不玩了。对他还有机可乘的就抓紧不放。

死刑再过50年,100年也不用废。为什么要跟着西方的论调起舞?杀人本来就是要偿命的。尤其是那些手段残忍的更要尽快把他们枪毙。受害人或家属要一辈子过着痛苦的岁月,而杀人犯却可以在监牢里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甚至有机会释放出来,然后不小心又杀人?除一害而让千百人过安心的生活,才符合比例原则,不是吗,马总统?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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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不只兩個選項!
2010/05/25 10:02

公投不只兩個選項!

公投不只是○或╳,

還有一種『不作為』!

PS:文章寫的不錯!但要記得能用網路的人不是一般南部愚民!

可以任你搓圓捏扁!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13:06 回覆:
「不作為!」翻成白話就是「謝謝指教!」(^^)

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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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底舉證的責任在誰?
2010/05/25 09:54
你想太多了
對民進黨來說 立法院都可以不惜打架
民主對他們來說只騙選票的工具
哪會管甚麼誰該舉證?

要讓台灣成為正常的國家 先要把這個黨消滅 才有可能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13:04 回覆:
誰該舉證?通常要先決定是誰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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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取所需,皆大歡喜!
2010/05/25 09:48
廢死公投應該一人一案,
有40個死刑犯,就應該有40個公投案。
必須看個別的案情來公投要不要廢除他的死刑。
這樣,
罪輕的就可以出獄,
罪重的也可以槍斃。
有的人可以廢死,有的人可以反廢死。
大家各取所需,皆大歡喜!


小蘿莉
一個疑問
2010/05/25 09:23
「廢死的不認同人殺人,以恕道出發,哪有被人家批評就提告的?」總覺得這種說法有點奇怪。
廢除死刑者並未主張即刻釋放犯人、其仍然認為犯人應該要付出代價(坐牢),只是該代價包含被剝奪生命而已。
亦即,主張廢死者並未放棄對犯罪者犯行之追究,無論該犯行是構成殺人罪或毀謗罪。認為主張廢死者不應該就輕罪提告,似乎有點跳痛。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13:23 回覆:
你說的有理,不過,我定義的廢死者有兩種,一種是真廢死,像王清峰,部長不當也要廢死。一種假廢死,死囚;辯論比賽幫廢死辯論的;以及死刑公投不說話,ECFA公投出來喳呼的。
請參考:
腦袋有洞,難道竟是傳聞中的庫魯症發作?http://blog.udn.com/jun5238/4026652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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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舉證的責任在誰?
2010/05/25 09:16

小弟並未唸過政治學,但有個疑問,盼請釋疑

一個在總統選舉及國會選舉都獲得壓倒性勝利的政黨

是否可視為代表大多數民意的政黨?

如此這個政黨在執政的任期內推行政策為何還要舉證民眾支持?

難道這個政黨的理念屬性當初選民不知道嗎?

是否應該是反對者舉證這個政黨的某項政策已違反大多數民眾利益

不具有當初的代表性故應對該政策與以否決?

否則之後執政黨推行某政策,是否都可以舉辦是否贊成此政策的公投

如果過不了(八成是過不了)就不能做

那是否代表我們的選舉並不具備民意上的代表性?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25 12:56 回覆:
選舉是選人,公投是對事,,所以這個叫「對事不對人」(^^)

或許你是個好人,但不代表做的都是好事,我們可以相信好人拿出一付新撲克,但是要賭真金白銀時,記得要切一下牌。
公投本身就是舉證,本來由反對政策的人提案公投進行舉證,但是遊戲規則並未限制舉證責任倒轉,只要改成否定命題,舉證就變成政策推動者的責任了。
所以我才舉切蛋糕為例,一旦切蛋糕的人有私心,把蛋糕切歪了,莫怪分蛋糕的人先選走大塊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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