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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者應非熟悉法律之人
2023/02/19 15:49:14瀏覽1004|回應1|推薦6

時力也收到監聽譯文 邱顯智:爆料者疑是熟悉法律圈內人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疑似接受性招待事件舉國譁然,時代力量黨團昨也收到通訊監察譯文的爆料。時力立委邱顯智說,時力收到的牛皮紙袋還附上一張紙條,「貼心提醒」洩漏監聽譯文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請小心使用,顯見爆料者是熟悉法律的圈內人。

很久沒發文了。

但有關這位前疫情中心大官,不知道記者提問的大陸係指涉哪個國家,多年以前的醜聞,被邱顯智推論為【爆料者疑是熟悉法律圈內人】,我認為是完全顛倒,指黑為白。事實上,假如時力收到的牛皮紙袋附的那張紙條【「貼心提醒」洩漏監聽譯文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沒有甚麼陰謀算計,恰恰只能推論出這個爆料者,是個完全不熟悉法律的司法門外漢。

因為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我把這個規定最主要的定義抄錄於下,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所以,只有當這個犯此罪者,是正在偷監視或監聽,違反第一點。或偷看郵件偷拆信,違反第二點。甚至是扮成攤販偷錄檢察官在酒店包廂的談話,違反第三點。

其餘人等,都沒有犯到此法的可能。

茲舉兩例,第一例是馬前總統被告的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 北檢批更一審未詳閱卷證、判決草率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高院更一審認定馬是「被動」接受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轉知關說案,並無指揮、教唆洩密,與黃所犯洩密犯行為不同的兩件事,今判馬無罪定讞。

而我早在這個無罪定讞判決前,就引用院檢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定義解釋,鐵口直斷將來必定無罪了。請看:

馬英九洩密不是通保法,應受無罪宣判!
馬英九上訴若想掛保證要贏,只要用一個理由,即蔡政府的檢察官用通保法起訴及上訴二審,通通牴觸到他們總長的法律意見,違反了禁反言,
【檢察總長為組頭無罪提非常上訴 最高院認同檢方】
最高法院認為,秘密通訊自由是通訊隱私權的保障,人與人間的秘密往來或遞送,有特別保護必要,以防國家或他人干預;而重點更在保障通訊的過程,保障的範圍自應隨訊息送達接收方,傳遞過程結束而告終止。也就是說,「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的客體,應僅受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所保護。

第二個例子,是陳宗彥這起醜聞的案外案,

南檢前襄閱主任違反監聽 判8月緩刑2年...不到十天就爆陳宗彥案
台南地檢署前襄閱主任檢察官、現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遭前同事、台南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岳輝自訴違法監聽案,台南地院今年2月8日認為林觸犯違法監聽罪,判處林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還可上訴。

這就是我在前頭提到的【扮成攤販偷錄檢察官在酒店包廂的談話】,詳細經過如下:

當晚11點51分,A男走進北海KTV301包廂後,詢問在場人士是否需要買檳榔,錄得吳岳輝和酒店小姐的對話,A男離開包廂後,將攝錄檔案傳給郭姓警員,郭隔天把檔案帶回台南地檢署,陳和郭警看過攝錄檔案後,由陳向林仲斌報告並交付檔案。同年3月15日檢察總長收到匿名信件,檢舉吳岳輝等檢察官找女陪侍飲宴。

綜上可知,除開事後收到資料才知的邱顯智等人,沒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可能外。當身為當事人的一份子,只要如馬前總統的總是「被動」,不是「主動」。沒有收到將犯此罪者的請示或參與或同意,事後甚至把自己犯此罪的證據匿名向有關單位提出檢舉,就都沒有犯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此罪之虞。

爆料者應非熟悉法律也不該是法律圈內之人其理甚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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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7842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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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魚
2023/02/19 17:04
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當洩漏者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