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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03:48:12瀏覽18|回應0|推薦0 | |
監院指出,朱樑自 103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106 年 5 月 17 日,3 年內共 16 次分別於台中市之商務套房或汽車旅館與女子進行性交易,且其中半數係於該院上班期間所為,無請(公)假、公差(出)紀錄。除構成曠職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並構成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僅因配偶未提出告訴無以論罪。 此外,監院表示,曾謀貴曾於 88 年 12 月 30 日,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參與不當飲宴為由,記過一次。然其未記取前車之鑑,自 104 年 9 月 2 日起擔任該院 103 年度建上字第 21 號民事案件之陪席法官,並參與該案 105 年 10 月 25 日之言詞辯論,竟無正當理由逕於同年 10 月 31 日晚間及 11 月 8 日上午,在自宅及法院辦公室與承辦案件之一方當事人會面,並收受相贈物品,復於同年 12 月 31 日晚間接受該當事人飲宴。 監院指出,曾謀貴無請(公)假、公差(出)紀錄,詎於需要一筆錢 10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 時 38 分至 2 時 37 分許,至台中市議會為友人進行請託,顯係於上班時間於院外從事私務。其言行不檢,無正當理由僅與一方當事人私晤,且參與與司法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 監院表示,前開兩人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公正形象,監察院審查通過楊芳玲、包宗和提案彈劾朱樑及曾謀貴,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急需現金怎麼找錢哪家銀行貸款最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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