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像嗎啡上癮,第一次碰了,以後就很難戒掉了。教育部長的風骨,被部長自己摧毀掉了。
我們的國會成員應該要各司其職,立法委員職掌在立法,「揭弊」不是他們的本業,可想而知有多少立委諸公長久以來都是「不務正業」。我查了一下立委的職掌,沒有一項與揭發弊案有關;
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委職掌如下:
01.議案之議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 02.一讀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03.二讀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 04.對立法原旨有異議之補救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 05.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之一條)。 06.三讀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 07.議案之撤回及法律案之併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 08.屆滿不予繼續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 09.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大複決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四條)。 10.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追認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六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 11.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很明顯的,揭弊可以吸引鎂光燈,增加曝光率,但是卻讓角色更加錯亂,我從來沒見過其他國家立法的機關四處在查弊案的,真的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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