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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V.S.假處分
2017/03/11 13:37:20瀏覽40|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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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V.S.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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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V.S.假處分 請詳答及舉例 假扣押V.S.假處分 請詳答及舉例 謝謝 更新: daku 謝謝您的回答 關於(提存)以前上課的印象是 放在法院的金額,存領有個憑證 但我不知道它有什麼條件和限制 煩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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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例如,甲向乙銀行申請信用卡,甲使用後,未依約繳刷卡金及利息,乙銀行在未取得終局之執行名義(如確定之支付命令.判決.本票裁定等)前,為保全將來之執行,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等裁定下來,依法提存擔保金後,將甲之財產或所得進行查封,即所謂假扣押. 2.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者,不得為之。 例如,甲百貨公司與乙銀行簽定發行(信用卡)認同卡之契約,並約定甲未經乙之同意 不得與他銀行簽定相同之契約;今甲未經乙之同意,與丙銀行簽定發行(信用卡)認同卡之契約;致乙權益受損,乙乃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等裁定下來,依法提存擔保金後,不准丙發行(信用卡)認同卡,即所謂假處分. 其他應注意者請參考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僅列強制執行法132條供參: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 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 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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