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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2 00:24:26瀏覽887|回應1|推薦5 | |
恐嚇之下的立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立法是何其慎重和縝密的大事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簡直成了個立法笑話,起碼的公平正義都闕如 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中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 在這條文中至少有兩項不符公理正義的重大缺失, 首先,它未指明是「無辜」人民,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非法」.「不當」地侵害者。 那麼,在該事件中,對無辜百姓及公務員施以打.殺.姦.掠等暴行的暴民,是否也要給以補償?「事情鬧大了,暴行也正當化了?」,這世界還有公理正義嗎? 今後公權力還能不能對打砸搶殺人越貨姦淫擄掠的暴民加以制裁 ? 其次,在本條例中,無辜人民及公務員等,在本事件中,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暴民侵害者,卻無法得到補償。 此事件既是因政府處置不當引起,而受暴民侵害的無辜人民及公務員又無法向暴民要求賠償,自當由政府給予補償。 何以會出現如此不像話的立法 ? 顯然是由民進黨運作多數族群暴力恐嚇之下的結果, 這是立法的笑話 ! 這是民主的恥辱 ! 我不反對將補償條例改名為賠償條例,對受侵害的無辜人民當然要加以賠償 希望此次修正立法除了改名以外 要顧到起碼的公平正義 將第二條改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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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