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2/02/25 01:50:11瀏覽1087|回應2|推薦1 | |
不公不義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受難者之定義及補償金之申請)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 受難者應於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得再延長兩年。 受難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獲取補償、撫卹或救濟者,不得再申請登記。 大家看看 第二條受難者的定義 1.它是泛指『人民』而不是僅指無辜人民, 那麼,當年那些打殺姦掠外省人的暴民也算受難者,也能領取巨額賠償! 2.它是僅指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 那麼,那些遭受暴民侵害的外省人就全都被排除在外,全都不是受難者,全都活該倒楣! 3.它又泛指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而非僅限非法或不當的侵害, 那麼,這立法更坐實了刻意要賠償當初被依法制裁的暴民! 今後公權力還能不能對打砸搶殺人越貨姦淫擄掠的暴民加以制裁 ? 立法是何其慎重和縝密的大事,當初幾百位立法諸公竟不如區區小民我嗎??? 何以會出現如此不像話的立法 ? 顯然是由民進黨運作多數族群暴力恐嚇之下的結果, 這是立法的笑話 ! 這是民主的恥辱 !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