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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2012/02/25 01:50:11瀏覽1087|回應2|推薦1

不公不義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受難者之定義及補償金之申請)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

  受難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起七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得再延長兩年。

  受難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獲取補償、撫卹或救濟者,不得再申請登記。

 

大家看看

第二條受難者的定義

1.它是泛指人民而不是僅指無辜人民,

那麼,當年那些打殺姦掠外省人的暴民也算受難者,也能領取巨額賠償!

2.它是僅指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

那麼,那些遭受暴民侵害的外省人就全都被排除在外,全都不是受難者,全都活該倒楣!

3.它又泛指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而非僅限非法或不當的侵害,

那麼,這立法更坐實了刻意要賠償當初被依法制裁的暴民!

 

今後公權力還能不能對打砸搶殺人越貨姦淫擄掠的暴民加以制裁 ?

 

立法是何其慎重和縝密的大事,當初幾百位立法諸公竟不如區區小民我嗎???

何以會出現如此不像話的立法 ?

顯然是由民進黨運作多數族群暴力恐嚇之下的結果,

這是立法的笑話 !

這是民主的恥辱 !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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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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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8 22:07
只要一天不更正這不公不義的立法,我每年228都要聲討一次!

老實說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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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賠償的和不應該賠償的
2012/02/28 19:18

228事件的原因,我們姑且不去深究,就說是官逼民反吧!

但是,

事實俱在的有台籍日本兵,地痞流氓,和被謆動的大批暴民對手無寸鐵的外省老弱婦孺進行兇殘地打殺姦掠足足有十天之久,也造成了無數的死傷!

在這年年以國家級紀念的活動卻完全掩蓋上述事實,在228紀念碑文裡竟一字不提無辜外省人民的死傷!中華民國政府竟是如此地遷就多數族群來欺侮蔑視少數族群-外省人民嗎? 這還是個國家嗎???

228事件該賠償的是無辜受難的人民,應該不分族群的,不論是被國家公權力或是被暴民所傷害的都一律賠償!

228事件不該賠償的是那些趁火打劫打殺姦掠的暴民!

全世界有哪個國家會立這種荒謬的法,去賠償殺人放火的暴徒???

全世界又會有哪個國家會立這種不公平的法,發生死傷事故只賠償多數族群排除不理會少數族群???

能搞出如此荒謬不公平粗暴的立法,這還是個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