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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罪數罪併罰 得易科罰金服勞動】
2009/12/15 23:32:05瀏覽611|回應0|推薦1

輕罪數罪併罰 得易科罰金服勞動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2/15 12:51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5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犯輕罪數罪併罰,都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過去排除的合併執行超過6月部分也適用。


民眾過去如果因案涉犯多項輕罪,即使全部都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只要合併執行刑期超過6個月,依照原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年6月對此做出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該條文已經牴觸憲法第23條,是對人民身體自由的過度限制,宣告違憲。


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行政院提案修正刑法第41條、第42條之1,未來民眾數罪併罰的數罪,都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的刑罰超過6個月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舉例來說,民眾過去如果犯了2項竊盜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過去不能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但是在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以及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後,未來這樣的狀況即可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


不過,修正案也規定,如果犯罪的民眾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仍然難收矯正效果,或是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者,仍不適用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9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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