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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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悄悄話討論的補充
2007/06/02 17:21:20瀏覽2441|回應14|推薦66
昨天發表的悄悄話意見有位網友留悄悄話表示不同意我的說法,說怎可逕自將別人留言的悄悄話予以公開發表。另有位網友則表示我發表的意見不當,說我不該指責聯網處罰尹雲。關於後面這位網友的意見是誤會,我文中可沒表示聯網不該處罰尹雲。我文中只是說明就我個人的看法,是說聯網若以公開悄悄話用以處罰部落客,就這一點言是不當。

另外感謝張爺,Ryan(brideshead),霈青,曲艾兒四位好友提的意見,原則上,我們幾個的意見大致一致。

聯網處罰尹雲和大老鷹姐姐的法則我以為依据的應是按照聯網公布給網友遵行的《網路城邦發言守則與禮節》,對照尹雲網上發文行為是確確實實觸犯守則與禮節所列下列諸項:

1. 發言請遵守網路禮節,以平和理性的態度尊重所有網路城邦使用者的權益,勿因一時意見不一 致,而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的言行,共同維護網路城邦為一優質的意見發表交流平台。

2.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未經授權之內容。

3.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不實內容。

4.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任何誹謗、威脅、攻擊或侵害他人權益之內容。

5.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穢詞鄙語、汙辱他人之內容。

6.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性別歧視、宗教歧視、種族歧視等內容。

7 不同意上述守則者,請勿發表內容於網路城邦。

其他各項由於未觸及就不贅引了。

綜結這些規則,聯網予尹雲以一週之停權之處罰,我想網友間應無異議。

我有疑義的只是悄悄話部份,上面提到規則第二條 「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未經授權之內容。」。這條就需大家來理解與申述,到底悄悄話接收者逕行公布悄悄話,是不是算張貼未經授權之內容。

我昨天那篇文章,是以這樣的邏輯認定:就是說留言在訪客部上的留言,受言人收受後,在受言人手上應就是受言人的所有物;送留言人留言後應等於留下文字間接授權接收人處置。

我舉個接近的例示作譬喻,我們讀過的名人書信集,大都是有受信人處置出版,一般情形只要寫信人同意並不生爭議,當然個案所有權爭議是有的。

回到我們的留言部份,照通常情形寫留言的人既然寫給收件人,他的意見己表逹,作用已完了。有如信件或傳送過去的文字是在收件人手中,送件人並未掌控他寫出去的文字,他如何主張所有權。

再舉個更明白的事例,就是刑事搜證,把與對方談話或電話中錄音以經共識能成為刑民事的證物,從這裡看法律上並不認為個人表達出來的言詞具有所有權,因之据而推論之,已送逹對方的留言,書寫人似也不應主張權利。

這就是我粗淺的認識與意見,不曉諸位覺得說得通嗎?就此請教於聯網諸賢逹。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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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yumo&aid=999462
 引用者清單(1)  
2007/06/02 18:22 【彩虹.風鈴的家】 我對++尹雲++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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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N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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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2007/06/03 15:36
葉珊在此闡明法條 非常實用也釐清了大家的觀念
以禮相待 , 直言無諱

葉軒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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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2007/06/02 23:51

補充說明的是:就算書信已經寄出給予他人,原作者仍不會喪失書信的公開發表權。(根據第十八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您提的「公開書信」,應該多屬於原作者已經仙逝的狀況,這屬於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方面。第二十二條則有明文,侵害書信著作權之情形,第八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繼承人依順序對於侵害著作人格權者得請求民事救濟。若是為營利而侵害著作權,更可依第九十一條規定負擔刑事責任。所以,仍然需要著作人或其繼承人同意,否則依舊侵害著作權。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而第五十二條則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如果書信並未公開發行,得為新聞傳播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固得主張合理使用,但若依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之利用,則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否則不得加以合理使用。

這表示若「悄悄話」沒有「公開」,就算是「報導」,也不能「合理使用」。

附註1:我對此次的風波不甚清楚,只是對法律有著「君子遠觀不可褻玩焉」的心態,所以特地查詢相關的法律資料,提供大家參考。

附註2:資料來自文建會著作權法http://www.cca.gov.tw/law/html/7-1.html,及相關網站http://www.tosaint.com/ctb/index.php?mods=topicdisplay&forumid=51&postid=100



葉軒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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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想找碴......
2007/06/02 23:37

莫大,我不是想找碴,只是想澄清法律概念。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又「語文著作」包括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的「語文著作」(參見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書信原則上是屬於上述的 「語文著作」,於書信著作完成時,即受作權法的保護。

只有「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因此,公開發表他人的 書信,除該書信的著作財產權人因行使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利用的人利用該書信而公開發表的情形外(參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原則上應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才 可以公開發表。

換而言之,無論是「悄悄話」,或是「書信」,除非徵得寫者的同意,任意公布便是違反著作權法。


crystalsu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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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
2007/06/02 19:37
不管是公開或是隱藏式的留言,作者心中要有一把尺,才不會逾矩或是冒犯到他人。真的要暢所欲言的話,就利用SKYPE、MSN或是電話,可以不留記錄或由本人取消記錄的方式。其實留悄悄話並不表示只有收件者一個人閱讀,也有可能他身邊的朋友或家人親戚就近會讀到,而不是只有被公開在網站上才讀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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