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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國民法官易受媒體汙染嗎?
2023/04/24 00:54:45瀏覽5|回應0|推薦0

去年11月,北市發生酒駕撞死人的事件,在今年起訴後,成為臺北地院第一起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由於酒駕致死,一向為大眾所厭惡,且常被質疑司法輕判,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似可讓此等案件註入更多的法感情。惟此案被告以媒體汙染為由,聲請裁定適用通常程序,雖已被駁回,卻也引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否易受汙染影響、一定會被重判之爭議。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非被告所能決定

從今年開始,只要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故意酒駕致人於死,就要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為審理。而因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乃屬強制規定,國民法官法並未賦予被告可以選擇審判模式之權利。

惟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只要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者,即可由法院裁定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而此條項也列有四款不適宜的情況,如難期公正、國民法官恐受威脅、案件複雜或高度專業、被告承認犯罪事實等。

故此次臺北地院審理的酒駕致死罪,被告就以此案經媒體報導顯會汙染國民法官的心證及已認罪之理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似乎有其法律的正當性。

適用國民法官制的案件皆屬重罪案件, 媒體不可能不關註,但即推論國民法官會因此被汙染或受影響,恐過於武斷。示意圖/民報資料照

預斷如何排除

因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者,皆屬重罪案件,在臺灣,要不受媒體關註實屬不可能,因此推論國民法官會受影響,實過於武斷。若真認為會汙染國民法官,改由三位專職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難道就不會受媒體報導之影響?

以現行制度來說,檢察官起訴時,會將相關卷證一併移送於法院,則在正式審判前,這些多對被告不利,且未經檢驗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受汙染的證據,實更易使司法者產生預斷。

反觀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雖然候選的國民法官是隨機產生,卻可藉由選任程序,來排除具有偏見者,同時檢察官起訴時,除起訴狀不能記載可能產生偏見的內容外,亦不能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即所謂起訴狀一本,以免未審先判;審判期間,更禁止國民法官與媒體接觸,凡此規範,都比現行制度更強調預斷之排除及輿論之影響。

被告認罪可否為不行國民法官法的理由

至於被告若已認罪,就僅剩量刑問題,似乎毋庸動用成本極高的人民參與審判之制度,如在英美陪審制度下,只要被告認罪,即毋庸進入陪審程序,似可為佐證,惟陪審制度,往往以認罪協商為前提,即被告與檢察官已就罪與刑為協商,法院直接以此為基礎來判罪量刑,兩造也不會因此上訴,自可達成訴訟經濟的目的。

在我國,雖有協商制度,卻僅限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在國民法官法適用案件皆屬重罪下,就無法為認罪協商;依此而論,於國民法官法適用的案件,就算被告認罪,但到底所認為何、是否基於自由意志、有無附條件等等總會有爭執,為免於法官恣意判斷,實更有賴國民法官來參與審判。

國民法官法規定「有罪之認定,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2/3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可見國民法官量刑更趨理客觀,並非委於法官的「內在意志」。示意圖/司法院官網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依定會重判嗎

被告希冀依通常程序審理,一個很大的原因,應是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下,可能會傾向於從重量刑。

惟現行制度,雖有科刑辯論,但判刑多寡輕重,仍委之於法官深不可知的內在意志;至於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必須至少六票且包含有法官意見,才能達成量刑評議,若無法達成此門檻,則須將最不利加入次不利,直至過半且含有法官意見止。

如此的過程,勢必得藉由相互討論,才足以達成最終評議,反更能使量刑趨於理性與客觀,而非僅是情緒性的從重或從輕之結果;也因此,國民法官的參與審判,目的不在重判,而在實現公正、公平之審判。

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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