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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 07:58:55瀏覽5|回應0|推薦0 | |
臺北市某國中老師與女學生約會,開車帶女學生出遊在車上「車震」,地點從臺北市貓空風景區「震到」新竹南寮漁港;臺北地院審理,老師應賠償學生120萬元,法官依6罪各判這名老師有期徒刑5月,訂應執行刑1年,均緩刑4年。可上訴。 該名國中教師在2015至2016年間,在被害人所就讀的國中擔任老師,明知被害人未滿16歲,仍與她約會外出,並發生性交行為。 依檢方起訴,該名老師曾在臺北市文山區貓空某停車場車內,在車內拉下被害人背心及內衣肩帶,在車內與她性交,因被害人喊痛才停手;在新竹南寮漁港時,2人在車內發生性關係,還在臺北市中山區大佳河濱公園「車震」過4次。 檢察官偵辦時,教師否認犯罪,檢方根據被害人指述、證人證述及被害人前往就診、念大學後接受心理輔導等相關證據,起訴這名國中老師。 法院審理時,國中老師改口認罪,同意與被害人調解,達成給付120萬元和解條件,被害人同意老師可以判處緩刑。 判決書指出,這名國中老師恣意對性觀念懵懂無知及判斷能力都不成熟的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影響學生身心健全成長,不過,考量他無前科紀錄,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法判決,宣告緩刑。 更多udn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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