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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改?》帶妥證章一小時辦好
2006/10/17 13:46:11瀏覽240|回應0|推薦2
怎麼改?》帶妥證章一小時辦好
【聯合報/記者吳佩玲/桃園縣報導】
姓名條例在90年06月修正後,民眾終生可有兩次改名機會,若想改名,成年人只要帶著身分證、刻有新舊名字的印章、戶口名簿及大頭照,即可向當地戶政機關辦理,如果沒有前科紀錄,一小時即可完成。
桃園市戶政事務所表示,民國72年之前通過的姓名條例,關於改名有諸多限制,例如要在同一縣市或同一機關找到相同姓名者,或與通緝犯同名,才得以申請改名;之後,陸續放寬為民眾可享有一次改名機會。
90年06月01日姓名條例重新修正,除了特殊規定得以改名外,民眾還可因為原名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終生享有兩次改名機會。
不過,並非人人都有改名的權利。戶政人員表示,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被通緝或遭羈押者,除非通緝與羈押事實消失,否則不得申請改名;另外,被宣告強制工作、感訓處分確定者、判刑確定(未被宣告緩刑)、易科罰金宣告者,五年內不能改名。但過失犯罪者不在限制之列。
戶政人員說,也因為改名要向法務部查詢前科紀錄,須靠電腦系統連線,如果連線順利,資料審核不過廿分鐘,個人最快半小時就可完成改名;如果連線不順利,約要一小時才能完成;如果全家改名,二至三小時才辦好是常有的事。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5616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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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ris1987&aid=49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