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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21:21:04瀏覽7|回應0|推薦0 | |
消息傳開,三、四屆的離任委員大為驚訝,表示:「敢作這麼爭議的事,真是太惡質!」、「結案後若適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尚未改正就結案,等於放生。」、「結案是否為另啟新案護航?」、「第四屆及第三屆應該發聯合聲明!」前兩屆監委還有許多注目案件,行政院尚未改善,譬如美河市案、大巨蛋案、高鐵案、濫建蚊子館案、老舊橋樑維護案、監察院焚毀檔卷案、后豐大橋墜橋案、邱和順案、雲豹甲車採購案、將領調動頻繁案等,諸多案件,非但對社會影響重大,且有案件還在大法官受理釋憲之中。監察委員雖然有任期,但並不像立法委員有屆期不連續的問題。監察院認為不妥或是提出糾正,也絕非在監察委員一任之內都可改善完成。江國慶案在民國85年10月15 日,江父向第二屆監察委員提出陳訴,歷經三屆,到第四屆時,方由馬以工、沈美真、楊美鈴提出翻案,洗刷已被槍決江國慶的冤屈。民國91年第三屆康寧祥、馬以工、古登美等委員查拉法葉案,要求國防部向法方求償。第四屆契而不捨密切追查,終於在第四屆,民國100年法國巴黎上訴法院確定法方須賠償台灣5億9100萬美元。同年7月12日國防部仲裁官司勝訴,法國方面償還8億7500萬美元。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提出糾舉或彈劾案,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及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所作糾正。監察院在澄清吏治、衛護人權、及督促善治,所作貢獻事實俱在。年初選舉國民黨大敗,眼見行政院5月即將全面改組,政黨輪替之後更可由監察制度發覺先前行政上的缺失與官員之違失,亟予改正。監察院急於將前屆委員所查案件簽結,難道真的為護航將被輪替的人與事?監察委員被稱為今之「御史」,當有其嶙峋風骨,也該盡到憲法賦予監督政府行政,芟除貪官汙吏的責任。監察院迅速結案,是在做倒店清倉大拍賣嗎?(作者為文化大學法研所教授、第四屆監察委員)(中國時報) 監察院以「盡速有效處理本院第三、四屆,調查意見函請改善及糾正未結案」為名,張博雅院長下令把前兩屆查過的案都清倉結案,引發反彈。調查官不敢違抗院長命令,為了卸責,簽結報告上乾脆劈頭就寫「105年1月14日奉院長核定……辦理。」監察委員認為行政干涉查案,話題在監委每月一次的談話會已經吵過,隔周的院會又吵;到了委員會繼續為了行政院尚未改善不應簽結再吵。有監察委員迫於無奈只有用程序干擾,讓查案調查官逐案報告以設法拖延。 >嘉義借錢 ONEAD_slot('div-mobile-inread', 'mobile-inread'); ONEAD.cmd.push(function () { ONEAD.cmd = ONEAD.cmd || []; if (typeof (ONEAD) !== "undefined") { ONEAD.cmd = ONEAD.cmd || []; ONEAD.cmd.push(function () { 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 } }); } if (typeof (ON EAD) !== "undefin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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