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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5 17:22:20瀏覽13|回應0|推薦0 | |
按照食安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假使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卻未按照時間改善,都可以法開罰,處3至300萬元。 藥署表示,自104年2月5日起,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輸入業者」,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另外,103年12月31日起,「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須對公告規定應檢驗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按照政府公告或國際間認可的檢驗方法,自行檢驗或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信貸驗。 抽驗食品添加物120件 均OK 個人信貸 另一方面食藥署提醒,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3項規定執行強制性檢驗,如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抽債務協商信用貸款驗食品添加物120件-均ok-160000230.html D86C91986B8A9C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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