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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馬脫罪何患無詞?__作者 路易斯(摘自網路城邦部落格 Little Boy UDN第一台)
2013/06/24 23:43:08瀏覽53|回應0|推薦0
法務部為馬脫罪何患無詞?
2013/06/13 08:38
 
 

法務部為馬脫罪何患無詞?

 

看到法務部投書媒體,回應「扁案兩種錢,與馬宋比較」一文,真的只有一種感覺,那就是「為馬脫罪何患無詞」!原因如下:

 

一、法務部說「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理由,主要是法院認定其請領相關『領據特別費』時,都是信賴並依照公務機關既有支領程序之行政慣例,並沒有以不法手段去欺騙會計人員;且其領取方式,是依會計常規而直接匯入私人帳戶。

 

試問,阿扁的國務機要費,難道不是信賴並依照公務機關既有支領程序之行政慣例,請會計陳鎮慧依發票申報?而阿扁又以哪一種不法的手段去欺騙會計人員?扁之國務機要費業經法院查證,南線專案確有其事,否則為何一度被判無罪?而扁之其他發票也毫無保留地交由陳鎮慧申報,試問何來欺騙?扁馬兩人之發票內容都有女性用品,以及養狗費用等等,為何判決如此天差地遠?

 

二、法務部竟然認定馬英九將公款的特別費直接匯入私人帳戶,是什麼「會計常規」?試問將公款匯入私帳,不就是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之中的「侵佔公款罪」?為何當初檢察官卻以莫名其妙又很難證明,必須有「犯意」的「詐欺罪」來起訴?由於「犯意」的認定完全是主觀意識,因此只要心存偏私,豈不是連「宋朝」的法律都可以當成脫罪之詞?明明是侵佔公款,卻故意以詐欺罪來起訴,檢察官有沒有故意以不正確的刑罰來掩護犯罪?是以為大家都看不懂嗎?

 

三、法務部說「經法院調查,馬英九個人財產用在公務用途的金額,大於其所領取得領據特別費金額,所以法院認定馬總統根本沒有將款項非法納為己有,也沒有使用欺騙他人的方法,因此判決無罪。」

 

試問所謂馬英九個人財產用在公務用途,為何法院不敢公佈讓社會檢驗?根據馬英九的習慣,他是個月薪四十七萬卻存四十八萬的標準鐵公雞,他的個人財產到底用在哪些「公務用途」,著實令人感到好奇?難道法院認為馬英九將錢捐給他自己的基金會,也算「公務用途」?而且馬英九捐錢的時機,還是被踢爆特別費全部匯給老婆之後,這不正是其心虛,企圖欺騙的最好證據?

 

如果依照這種標準,是否以後公務員只要將公款匯入私帳直接侵佔,被抓到後再捐給自己開立的基金會,就可以無罪開釋?或是小偷強盜也可以比照辦理,只要將贓款捐出來,就統統沒事?如此則社會還有寧日?

 

四、法務部說「陳前總統經起訴之侵占國務機要費案,雖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但被最高法院強調國務機要費並未和陳前總統個人帳戶混同,而仍是與其私人帳戶分別獨立管理;且該獨立管理款項,卻有相當部分供作私人開銷,而與總統公務執行全然無關,因此將該判決發。」

 

這種論點更是莫名其妙,阿扁依法將國務機要費與私人帳戶分開管理,很明顯沒有侵佔意圖,否則何必多此一舉?而馬英九將公款據為己有匯入私帳,反而清清白白沒有貪污?請問天下哪有這種道理?

 

至於分別帳戶如何報銷,明明就是會計的職責,難道阿扁身為總統,還有必要指導會計人員如何申報?為何司法碰到馬英九,就抬出余文頂罪,但是碰到阿扁,就威逼陳鎮慧當什麼「污點證人」,以威逼辜仲亮作偽證同樣的手法,只是為了入阿扁於罪?

 

五、最重要的是,如果要以是否用做私人開銷,當成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標準,就必須標準一致,而不是在開立了幾個帳戶之上模糊焦點!如果認定國務費與特別費都是公款,都不能用在私人開銷,則只要有相關的發票拿去申報,就該統統有罪!因為發票申報的就是公款,與存放在哪一個帳戶又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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