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玩弄慰安婦?
楊憲勲 2014/02/06
1999年7月14日,鄭陳桃以共同原告的身分,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的「台湾前『慰安婦』損害賠償請求事件・訴状」裡,有鄭陳桃自述被「連行」時詳細状況的記録。訴状寫的是1942年鄭陳桃19歳時被賣給姓魏的高雄人,於同年6月4日由魏妻陪同搭乗日本貨輪去印度洋的島嶼安達曼。
2013年7月6日,鄭陳桃由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的人員陪同在東京向新聞界控訴時却説是,她唸高中時,在上學途中突然被一名派出所警員押上吉普車,後來被帶到海外。
日治時代的學制是尋常小學校6年、高女5年。1937年起,因為太平洋戰爭爆發,修業至4年即可畢業。也就是説16歳(虚歳17)就該畢業的人,19歳還在上學?
高雄街上最早出現吉普車押人,是戰後彭孟緝的軍隊在228事件時的罪行。舊日本軍警所擁有的車種裡,並没有類似吉普車的車輛,難不成1942年高雄派出所的日本人警察是使用敵國(美國)的進口車?
跨越國界的法律論述,法律上的証據是絶對的,鄭陳桃2013年7月6日的説詞如果為真,那1999年7月14日的原告供述就有偽証之嫌;1999年7月14日的原告供述設若屬實,2013年7月6日的發言則是説謊。
我們不清楚,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的人員是不是没有看過1999年的那份訴状,還是他們明知故犯。但我們清楚,一甲子前利用、玩弄慰安婦的日本鬼子們固然該死,一甲子後利用、玩弄慰安婦的傢伙們更是該死!
(作者:楊憲勲 旅日醫師,平埔文化工作者)
参考資料:
訴状(鄭陳桃部分)節録譯文:
1 被帶走前(的経歴)
原告鄭氏,一九二二年一一月一四日台北市出生。母親於原告鄭氏三歳時過世,父親再婚後於原告鄭氏七歳時死亡,以後由繼母與叔父養育。升上中學(高等課)但因戰争而の中綴。一六歳時叔父與繼母将原告鄭氏賣給板橋(台北近郊)的林金。林金強迫原告鄭氏接客,但是原告鄭氏以「陪酒不賣身」拒絶,遂被賣給台南塩水的柯鼻。柯鼻經營「月津樓酒家」原告鄭氏在那裡工作。一七歳至一八歳間的時候,原告鄭氏逃到新竹的叔母家,又被帶回來當女侍,在這裡陪酒但不與客人發生性行為。
2 被帶走時的状況
一九四二年,原告鄭氏一九歳時,柯鼻将原告鄭氏賣給高雄人魏氏。魏妻對原告鄭氏説需要識字的人當護士的助手(原告鄭氏識字),要她去安達曼,説好期限為二年。二一名女性被集合在一家旅館裡等了約一星期後,於同年六月四日從高雄搭船日本的貨輪,途經檳榔嶼等地,在安達曼(印度洋上的島嶼)上陸,魏妻也同行。
訴状全文 http://www.jca.apc.org/taiwan-ianfu-support/resources/19990714sojou.html
前台籍慰安婦發聲 要求日道歉
2013年7月6日 下午9:17(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6日專電)
馬英九訪問鄭陳桃,不忘對安倍參拜靖國神社表示遺憾。這是不是政治利用呢?圖片來源:民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