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殺手出動 郭瑤琪蒙冤八年
【冤獄追擊】
lawpaper 2014/01/02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被控收受南仁湖集團兩萬美元賄款貪污案,最高法院於2013年12月5日由最高法院法官謝俊雄、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等五人的合議庭,以「程序不合」上訴要件,將全案駁回,郭瑤琪在更二審時,被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因此而告定讞。
郭瑤琪將成為我國首位因案被法院三審判定有罪,必須入監坐牢的女前部長。
她也是前總統陳水扁所領導的民進黨執政團隊,迄今唯一因貪污被判坐牢的部長級女官員,在我國政治與司法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紀錄。
本案一審在台北地院以及二審高等法院,都判她無罪,但高院二審的無罪判決,被最高法院判決廢棄發回重審。
2011年4月13日高等法院法官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三人合議庭更一審改判,認定郭瑤琪有收賄兩萬美元,並有對價關係,改判郭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郭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再次重審,結果高院更二審在2012年8月16日由法官陳明富、賴邦元、陳明珠三人合議仍將她維持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
郭三度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以程序不合,上訴駁回。全案有罪確定。
預設立場 偏頗明顯
11位法官 聯手惡整
這個案子判刑確定後,在司法界本身也引起很大的迴響,非常多的刑案法官對此都紛紛搖頭表示不可思議,因為這個案子的認定方式,完全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顯然有罪認定的法官們,似乎是預設立場,就是要判郭瑤琪有罪!
該案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之處,有許多是違反常理,那些常理不需要特別的法律素養,也不需要什麼專門知識,只要是曾在商場或是標案活動過的人士都知道,那樣的有罪認定是沒有說服力的,會讓人覺得政治味道太濃厚!
更一審的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三位法官、更二審陳明富、賴邦元、陳明珠三位法官以及最高法院的謝俊雄、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五位法官,他們非常有可能是在製造冤案,他們從事法官的工作,每個月拿取高薪,但好像不是在依法公道審判,而是利用法官的審判權,非法恣意亂判!
要說明郭瑤琪是如何被「11位法官」惡整之前,要先簡單說明一下她的案情。
郭瑤琪前交通部長貪污被判有罪的案情,情節很簡單,南仁湖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兩人通電話時受到監聽,被錄到父親交代兒子,一定要送美金兩萬元給郭瑤琪,因為郭的兒子要出國唸書。事後,郭瑤琪也承認有收到李宗賢送來一罐茶葉,但並沒有任何美金。
郭瑤琪收到茶葉半個月後,李清波陳情主張台鐵台北火車站招商案,整建成本過高,承包風險過大,希望修改條件,並試圖透過黃士榮(郭瑤琪秘書)安排與何煖軒次長見面,且與郭瑤琪有數次通聯紀錄,又郭瑤琪在部務會議指示台鐵再開說明會。
兩萬美金 從未出現
問心無愧 交出茶葉
前後11位法官認定有罪的最主要理由是:
一,送錢的李宗賢,自始至終都說他有在茶葉罐裡頭「放進」兩萬元美金。
二,如果行賄、受賄雙方主觀上有為職務上之行為及交付財物之認識即可,不以取得優惠為必要(註:南仁湖最後並未參與投標)。
郭瑤琪主張她是蒙冤栽贓的理由是:
一,這個案子的證據裡面,從沒出現過兩萬元美金,唯一出現過的「行賄之兩萬元美金」,都是靠李宗賢個人片面之詞,就是所謂的行賄美金兩萬元之「證據」,從未出現過實體,只有李宗賢個人「口頭」在說。
二,她從頭到尾沒看到任何美金,遑論兩萬元,雖然南仁湖公司確實有去銀行結匯買美金兩萬元,但並不代表有送錢到她手上!
三,調查局到郭家搜索,都沒有找到李所說的茶葉罐,是郭主動告訴調查局,你們是不是在找李送的茶葉,是郭主動拿出來給調查局的;任何人依常識判斷都可知道,如果郭真的有收到茶葉罐藏有兩萬元美金,又知道調查局正拚命找那個「罐子」當證據,再笨的人也懂得要趕緊加以藏匿或銷毀,豈有主動交出之理?
前後供詞 嚴重不符
茶葉美金 處處迥異
四,李宗賢最初在調查局的筆錄中,所描述的茶葉罐數量、顏色、放錢位置,都是前後不一的供詞,郭自己主動拿出茶葉罐後,調查員與李宗賢才根據正確的茶葉罐,重新修改筆錄,將之改成只有一罐(原本筆錄兩罐),顏色從「絕非紅色」改成「紅色」、罐子也從「鐵罐」改成「紙罐」、手提之包裝也從「塑膠袋」改成為「絲質蕾絲袋」!
也正因為調查員與李宗賢看到郭瑤琪交出的實物(真正的茶葉罐)後,重新製作「正確描述」之筆錄,因此,法官認定有罪的理由之一,就是後來偵查中、審判中李的描述都與「事實相符」(其實該「事實」是郭主動拿出來的茶葉罐),認為李宗賢的供詞可採,三審且強調,這種採信方式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
五,證人之一,也就是南仁湖的會計小姐出庭作證,美金放進茶葉罐是放在茶葉罐的「兩邊」,但,負責送到茶葉罐郭手上的李宗賢,他的證詞則是說放在茶葉的「底部」,也就是茶葉下面。
可見,全案真正經手美金兩萬元的「兩位證人」,其就事實部分的證詞,有重大出入,益證李宗賢說謊的可能性大增。
六,檢察官認定,李氏父子行賄是為了要求降低整建成本及承包風險,但,該案從未有任何修改招商條件,足以降低整建成本或承包風險之事發生,要求再開說明會,是為了讓招商可以得到更多廠商參與,提高政府收入。
七,李宗賢的父親,李清波本人的證詞,從來沒有提過是要行賄,自始至終都是強調,是因為與郭部長有多年交情,知道部長的孩子要出國,想要表示祝福心意,並無打點行賄之意,法官完全不採信。
忽視矛盾 硬是駁回
被告負責 自證無罪
八,更二審法官陳明富,庭審時看到茶葉罐的樣子,曾揶揄郭瑤琪,這樣的東西也在收,郭瑤琪答辯,就是因為「不起眼」才敢收!郭解釋,她主持921重建工程,曾有受災戶因感念而致贈土產她沒有收,對方認為因為不值錢,瞧不起而不收,自尊受挫,此後,她改成只收土產,李宗賢致贈時,強調朋友自己種的茶葉,她才會收茶葉,絕對沒有收錢。
九,李宗賢曾經被他父親趕出公司,而且調閱李宗賢的個人經濟狀況,其實很差(缺錢,存款很少),因此,他除了證詞反覆不可靠之外,以他的經濟能力卻又在外享有少東之名,不無可能因此而起貪婪之心,假冒行賄之名,A走公司公款中飽私囊,卻怕父親責怪,而誣陷郭瑤琪。
十,涉及行賄兩萬元美金的案子,最後是以七億四千餘萬元定案,任何商場人士都知道,七億多元的案子根本不可能只用63萬元(美金兩萬元)在打點的,完全不合乎行情。
十一,最高法院在更一審時,曾經撤銷有罪判決發回二審,並指出應為調查之矛盾處:若事實證明已成立行賄(送出兩萬美金),那李清波為何還要再安排與郭瑤琪見面並當場強調消防、電力系統廢棄物等多項疑慮?
這一矛盾,更二審完全沒有交代,最高駁回也未置一詞。
十二,最高法院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上訴,郭瑤琪更是不服,幾乎每一個不合邏輯與論理法則的疑點,都有提到,只是法官根本不看而已。
十三,最後一點,也是郭瑤琪最不服的一點,就是這個案子從改判她有罪開始,就變成是她要來證明:我沒有拿錢!而不是檢方要證明她有拿到錢!
問題是,不存在的事情,根本無法去證明它的不存在,根本沒有拿錢,要如何去證明?
綜合上述郭瑤琪的諸多不服之疑點,確實很難讓人不對這個案件感到納悶和寒心。
司法判決講求證據,這個案子自始至終沒有任何檢調辦案人員看到美金,也就是古人所說的:捉賊抓贓,捉姦在床,既然沒有贓,只憑一個窮少東李宗賢的片面之詞,就將一位部長定罪八年,這樣的判刑除了惹爭議之外,更是讓國人見識到,我們司法自由心證的恐怖,也難怪有人發起推動陪審團制度,不要讓法官的自由心證在國人面前橫行無阻,為害百姓。
東德經驗 一旦採用
謝俊雄周盈文 可能適用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判貪污罪有期徒刑八年確定,這一判決,原本一、二審都無罪,更審之後,開始翻盤,從無罪到有罪,從無罪到八年定讞,這種起伏變化,最令人在意的是,改判郭瑤琪有罪的法官名單,竟然有多位也是「自為判決」陳水扁有罪,以及維持馬英九無罪的法官。
這種巧合,很難讓人不去懷疑,這是一個政治迫害判決!
就像法官可以有自由心證一樣,當百姓的也一樣可以自由心證去論斷法官的公正與否,郭瑤琪的有罪判決,就判決書之內容以觀,百姓很容易聯想,這當然是一個政治判決,是深藍法官在打擊綠色部長的「政治服務」之司法判決。
東德末任總理洛塔德梅基耶曾經來台訪問,其中一次是在2007年八月,他在台灣訪問時,和負責接待的前新聞局長謝志偉(曾任我國駐德代表)提到轉型正義與司法官員的關係,他告訴謝志偉,東德政府為了告訴人民,前政權的不正義必須糾正,因此,將四十一年來,所有東德司法官員的判決書類,全部拿出來重新檢視,只要任何一位司法官員,在他的判決書類有做出「政治服務」的,一律加以淘汰,他說,東德政府經過如此大規模的重新檢視後,淘汰了百分之49的檢察官,以及百分之50的法官。
德梅基耶接受自由時報訪問時強調,民主轉型過程,司法系統、檢察系統及政府部門的轉型也很重要。
民主化的發展一定要有一套讓人民能信任、公平而且進步的司法,這樣才能對前政權、威權政權的責任加以明確認定,「但台灣沒有這麼做。」
他說,要推動轉型正義,方法上首先是法制,再來是教育,重要的是勇氣。
法制是可以讓社會信任的工具,處理前政權的不正義,如明定責任、除罪、財產清查、資料解密及當事人的訴訟等;這也是為什麼東德轉型時,必須淘汰不適任的司法人員。
台灣不可能永遠都是馬英九掌權,也不可能永遠不處理轉型正義,有朝一日,台灣也採用東德經驗時,謝俊雄、周盈文、陳世雄、吳信銘、陳明富等法官,很有可能就會被適用。
小心!要記住他們的大名
下列11位法官的自由心證,很可怕,他們會要求被告,必須自己負起責任去證明自己的無罪,而不是檢察官去證明被告有罪。
又,他們在審判時,證人的證詞他們可以很隨興的摘取片段,然後再以法官的自由心證之權力,去套用那些他們想要的片段。
(其實,這十一位法官之中,有些是陪席,很無奈地陪榜出名,有些則是赫赫有名的司法殺手,一看到綠營涉案,就巴不得跳下來,親自動手宰殺他們,客觀中立辦案對他們而言,是天方夜譚。)
謝俊雄、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陳明富、賴邦元、陳明珠。
-
(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131期,103/1/1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