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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酒駕, 違憲!
2013/01/29 01:05:58瀏覽824|回應8|推薦4
驚心動魄的新聞:


力挺嚴懲酒駕 馬總統:超標就押!
2013/01/26 18:58 謝安安 梁忠豪 報導
酒駕意外頻傳,馬英九總統昨天說出重話,他強調超過酒測者就應該立即移送,
還說警方與檢方最多有24小時時間,讓酒駕者失去24小時自由,
如果有人質疑違反人權,他認為可以聲請釋憲,他也願意出庭,為此辯護。


身為總統, 公然為個人好惡,破壞憲法, 國之妖孽!

一. 酒駕應依法處理, 此為基層警察之權, 最多到署長, 部長, 行政院長都該管大事,何勞總統?

二 .憲法明定此為行政院長職權.

三. 釋憲也應由行政院長提出, 總統不得違法干涉, 何況本案性質並非釋憲案, 亦非統一解釋, 於法不得聲請!

四. 馬總統為法學博士. 曾任法務部長. 當然知法. 故犯法為故意!

顯然朕即天下, 大於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公佈時間 1948/9/15

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簡介 »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第四章 總統
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010#d

第五章 行政
第五十三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五十五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五十六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十七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五十九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第六十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六十一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司法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第 9 條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
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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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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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國會不能助總統為惡 【聯合報╱王健壯】2013.02.20
2013/02/21 01:47
酒駕肇禍令人痛心,但總統主張對酒駕者施以預防性羈押,更令人痛心。

馬英九要嚴懲酒駕並無可非議,但他說「抓酒駕要像抓江洋大盜一樣」卻有誇張之嫌;
他主張「超過酒測標準就立刻移送,讓酒駕者失去廿四小時自由」,證明他對人權僅一知半解;
他宣稱「假如有人質疑違反人權,不管是到大法官會議或司法院,我都願意出庭」,更是明顯逾越了憲法的權力分際。

馬英九是法學博士,何以竟提出有違憲之嫌的主張?可能原因是他想回應民意。
「葉少爺」酒駕撞死婦人,以及英商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事件,都曾引發強烈民怨;
就像每次發生殺人事件,法務部即會順應民意槍決幾個待決死刑犯一樣,
馬英九也援引這種回應民意模式,主張修法改以提高刑期與預防性羈押手段,來嚴懲酒駕。

而行政院對馬英九的主張更是如響斯應,政務委員羅瑩雪趕在春節前夕邀集相關部會開會,
達成降低酒測標準、提高酒駕刑期及增列酒駕為預防性羈押事由等共識,並且決定由立委提案修法,在二月底前就列入立法院議程。

從總統府、行政院到立法院一連串急急如律令的動作來看,很可能在不久之後立法院就會通過幾項法律修正案,
這些修正案表面上滿足了民意要求,但骨子裡卻明顯有違憲之虞,讓台灣立法史上又多了一項「國會立法侵犯人權」的實例。

羈押可分為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一般性羈押即重罪羈押,目的是為了保全司法程序;而預防性羈押卻並非以保全為目的,而是為了預防犯罪。
這兩種羈押的性質雖不同,但結果卻一樣:人民的人身自由被政府以強制手段限制甚至剝奪。

但稍有司法常識的人都知道: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它是例外,而非原則;是為了偵審,而非處罰;也是最後手段,而非優先手段。
更何況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連對重罪羈押都祇勉強作出「合憲限縮解釋」,遑論更具爭議的預防性羈押;
如果日後有人打憲法官司,可以想見對酒駕者施以羈押的法律,很可能會被大法官判決違憲。

馬英九雖然以美國在八○年代即已有預防性羈押來合理化他的主張,但他有所不知的是:
美國最高法院雖然在一九八七年的一項判決中,裁定八四年制定的《保釋改革法案》中的預防性羈押並不違憲,
但這項判決卻也將預防性羈押限縮在「祇能在最嚴重的犯罪情況下方得為之」,而且不應變成一項刑事懲罰。
但馬英九的主張卻是讓觸犯輕罪的酒駕者被施以預防性羈押;而且他說「讓酒駕者失去廿四小時自由」,
更明顯是把預防性羈押當成刑事懲罰,可見他「以美喻台」顯然是不當類比。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預防性羈押事由採列舉方式,但其中所列舉之竊盜與詐欺罪等事由,因不屬於重大犯罪,早已備受法界批評而主張修法廢除。
但該廢而未廢,馬政府卻又主張增列酒駕為新事由之一,反而讓原本應該緊縮的羈押事由更加擴張。
但政府以違憲侵權的方式來回應民意,這種代價與以預防性羈押懲罰酒駕者一樣,都不符比例原則。

「國會不得以預防性羈押來懲罰有危險性的個人」,立法委員必須要有共識:絕不能讓預防性羈押酒駕者的修法過關,否則就是國會助總統為惡。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74 樓 jerry8055 發言於2013-02-20 16:48:00 1 2
辦阿扁貪污A錢都沒這麼積極,馬英九這麼痛恨酒駕為何不乾脆全國禁酒,把公賣局酒廠給關了,
酒駕標準本來就充滿歧視及偏見,那麼藥物及疾病駕駛是不是也應該嚴格執法?否則把道路安全全賴在酒駕上就很不可思議!
道路上的違規很多都比酒駕危險萬倍也不見政府嚴格執法?可見政府充滿雙重標準在對待道路安全!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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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是憲法機關, 不可聲請釋憲!
2013/02/21 01:45
總統是憲法職務, 也是憲法機關, 明訂於憲法.

總統就職時宣誓遵守憲法.

釋憲大法官.均由總統提名. 是全國唯二不能聲請釋憲機關.


總統未主管法律, 總統府法律均由機關首長, 總統府秘書長主管,

總統負責解決五院間爭議, 有准解釋法律權力.

憲法法庭辯論,並非人人都可參加:
必須是律師或法學教授, 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總統不合格!

馬於法務部長時,參與釋憲案,辯論失敗.

今玩弄憲法, 可恥!

Andy Liu
列了一堆無關的法條...究竟違反了哪一條?
2013/02/18 05:20

看不出哪一條規定了只能行政院長申請釋憲?...總統算不算國民?國民能不能申請釋憲?國民沒宣誓就不必遵守憲法?

申請釋憲或參與憲法法庭辯論和宣誓遵守憲法是兩件事,前者是人民權益(大家都可以),後者的遵守是對已經立法程序修訂通過的憲法必須遵守。

還是只要能把馬拉出來罵一罵,就會有掌聲呢?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hwangc99) 於 2013-02-18 13:23 回覆:
總統算不算國民?

不是國民! 是獨一無二的憲法職務, 也是憲法機關, 明訂於憲法.

國民能不能申請釋憲?

不能! 消極資格是公民,

故未成年人,無權聲請釋憲.

國民沒宣誓就不必遵守憲法?

不守法者,依法規勸,處罰,

除總統受憲法保障外, 人人平等!


憲法法庭辯論,並非人人都可參加:
必須是律師或法學教授, 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Andy Liu
別人說個影,您就生個仔
2013/02/18 05:03

別人說一個影,您就生一個仔!據我所看到的報導,他只是向某位立委說了類似的話,意思是要這位立委主動一些去促成此事,哪怕要他上憲法法庭也可以(以表達關切程度...如果等他卸任時此事仍有釋憲需要...)。您卻解讀為他要現在就要上憲法法庭?以中國人的官場文化,這事需要他出馬嗎?

我一點也不覺得懲酒駕違了什麼憲,明知自己喝酒還要開車,是有意識/主觀/蓄意的對公共危險的侵害!每個人對酒精的耐受程度不同,談什麼ppm標準都是爭議,只要喝酒就不開車/需要開車就絕對不喝酒!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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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觀點:馬英九的法治馬腳(江春男)
2013/02/07 09:22
司馬觀點:馬英九的法治馬腳(江春男)
2013年02月07日

中國交通事故十分嚴重,政府對酒駕處罰很重,官員喝酒開車會被立刻撤職免職,一般人酒駕會被關,被吊銷駕照。

不過,中國缺乏法治觀念,不尊重正當法律程序,再嚴格的法律也有大漏洞。

把檢察官當警察用

馬英九似乎很欣賞中共那一套,他指示法務部,對酒駕採取預防性羈押,超標就移送檢察官以刑事偵查。

他還強調可以聲請釋憲,願意到憲法法庭作辯護。

他一不小心就透露他的權威心態,實在令人失望。

首先,預防性羈押類似中共的勞教制度,因輕罪嫌疑,未經司法程序,被剝奪人身自由,這種違憲行為,中共正要拋棄,台灣要你丟我撿,走回頭路嗎?

其次,把檢察官當警察用,用大砲打小鳥,他們太閒沒事幹嗎?

第三,總統到憲政法庭與大法官搶當憲法維護者,角色錯亂。

歷史時刻常站錯邊

十多年前,馬英九代表法務部到憲法法院捍衛檢察官羈押權,這項權力違反民主法治精神,已被全民唾棄。

他在歷史時刻,常站在錯誤的一邊,現在還要再來一次嗎?
《蘋果》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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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出威權馬腳的總統(錢建榮法官) 2013年02月06日
2013/02/06 19:17
是因為空有熱血的正義感,或為挽救低迷的聲望。

總統針對酒駕的刑事政策,一口氣對法務部做出多項指示,如降低酒精濃度標準、超標就移送檢察署以刑案偵查,及立法上應採取預防性羈押。先毋論總統對法務部下指令的作為,已侵犯行政院長身為最高行政首長的職權,對自己宣示恪遵《憲法》的作為,更是自甩巴掌。

更讓人驚駭的是,明知對酒駕犯實施預防性羈押恐違憲,總統卻挑釁似的要人儘管去聲請釋憲,強調他「願意到憲法法庭為預防性羈押辯護」。

這不禁讓人想起上世紀初德語世界兩位法學大師,凱爾生(Hans Kelsen)與施密特(Carl Schmitt)的世紀爭論:誰才是《憲法》維護者?

偏好威權體制的施密特,主張《憲法》維護者應是《威瑪憲法》的總統;
而崇尚自由法治主義的凱爾生,起草奧地利憲法創設史上第一所憲法法院,作為《憲法》的維護者,

各國紛起效尤。於今由司法權作為《憲法》維護者已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常態與普世價值。

馬總統卻擺明要以「總統」之姿到憲法法庭,與大法官「搶」當《憲法》維護者。

當總統表態要「親自」去憲法法院辯護他指示下的法律合憲性,當然是赤裸裸的干預司法,此舉止嚴重違憲不說,更令人擔憂的是總統背後的威權心態昭然若揭。

檢察官被當警察用
首先,總統要求警察將酒駕者一律移送檢察官,顯然無視區分酒測值高低,分別處以行政罰或刑事調查的現行法令秩序,「迫使」檢察官介入沒有犯罪嫌疑的行政處罰行為,其目的竟只為「讓酒駕者失去最多24小時的人身自由」。

把專職司法調查的檢察官當警察用,也不管檢察官每晚即使只處理涉及刑案的酒駕犯嫌,加上其他重大犯罪,已疲於奔命的現況。更別說警察機關若濫行移送無犯罪嫌疑人,所應負的相關民、刑事責任。
這一切作為難道不是宣告我們已走回威權體制的老路:總統一人就可將法令秩序破壞殆盡。

其次,將酒駕者一律納入預防性羈押範疇的修法,更是嚴重違憲。經釋字第665號解釋就重罪羈押的勉強合憲操作結果,現行不限重罪,更不論有無重大危害之虞的預防性羈押,其正當性早已岌岌可危。如今還要將未發生實害,本質上僅屬危險犯的酒駕輕罪,也納入預防性羈押?

先不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如何認定,這種修法除再次濫用羈押目的、迎合人民喜好外,更是「大砲打小鳥」,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權的政府作為。

幸好《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至少目前看來還不像法務部近來的表現:唯總統是從!

當政府滿腦子想著如何加重重罰人民、如何方便將人民關起來、關得更久。

離威權體制與警察國家就已不遠了。

最後要提醒總統,1995年您也曾為捍衛檢察官保有羈押決定權,代表法務部親上憲法法院辯護。

台灣人權發展史最重要的那一刻,您選擇站在錯誤的一方,十幾年後的今天,難道還要重蹈覆轍?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蘋果》

烈日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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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程序正義-----依法修法
2013/01/29 20:51
按程序正義,依法修法完全贊成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hwangc99) 於 2013-01-30 11:06 回覆:
感謝認同!

標題原為" 馬懲酒駕, 違憲!"

少主詞,在引起注意,

抱歉啦!

烈日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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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酒駕, 違憲!
2013/01/29 01:33
酒駕危害大眾生命,怎麼是個人好惡?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hwangc99) 於 2013-01-29 16:32 回覆:
酒駕易傷人, 可嚴懲 ,但仍須依法!

沒有程序正義, 就沒有正義!

身為總統與黨主席, 法律人 ,

應責成行政院,辦理修法與宣導,執行 .

例如: 加重刑度, 沒收車輛, 相關人連坐 ....

不是喊口號 ,視憲法如無物 !

應依其誓言, 天下共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