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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9 01:05:58瀏覽824|回應8|推薦4 | |
驚心動魄的新聞:
力挺嚴懲酒駕 馬總統:超標就押! 2013/01/26 18:58 謝安安 梁忠豪 報導 酒駕意外頻傳,馬英九總統昨天說出重話,他強調超過酒測者就應該立即移送, 還說警方與檢方最多有24小時時間,讓酒駕者失去24小時自由, 如果有人質疑違反人權,他認為可以聲請釋憲,他也願意出庭,為此辯護。 身為總統, 公然為個人好惡,破壞憲法, 國之妖孽! 一. 酒駕應依法處理, 此為基層警察之權, 最多到署長, 部長, 行政院長都該管大事,何勞總統? 二 .憲法明定此為行政院長職權. 三. 釋憲也應由行政院長提出, 總統不得違法干涉, 何況本案性質並非釋憲案, 亦非統一解釋, 於法不得聲請! 四. 馬總統為法學博士. 曾任法務部長. 當然知法. 故犯法為故意! 顯然朕即天下, 大於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公佈時間 1948/9/15 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簡介 »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第四章 總統 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010#d 第五章 行政 第五十三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五十五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五十六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十七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五十九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第六十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六十一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司法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第 9 條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 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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